如何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前 言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走向终本。那么,申请执行人如何将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

前 言
公司作为被执行人时,执行法院对被执行人公司的财产“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和强制执行后仍不能清偿申请执行人的债务的,强制执行程序通常会走向终本。那么,申请执行人如何将公司的股东追加为被执行人?
一.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定原则
执行程序中追加新的主体为被执行人要严格遵循法定原则。依据法律规定,只有经法院生效判决的债务人才能成为执行案件中的被执行人。追加其他第三方主体为被执行人属于突破相对性,让债权债务之外的第三方承担责任是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力的扩张。因此需要严格遵守法定主义原则,即追加被执行人必须有法律、司法解释的明确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修正)(以下简称“《变更、追加规定》”)第一条概括规定了追加被执行人的法定原则,即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或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变更、追加当事人。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而随后最高人民法院的《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规范执行行为切实保护各方当事人财产权益的通知》,对法定主义补充进行了细化规定——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变更、追加被执行人的,应严格限定于法律、司法解释明确规定的情形。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审查指引》第一条也有追加法定的规定,如第一条规定在执行程序中,变更、追加当事人应当有明确的法律依据或司法解释规定。
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应严格依照即将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避免随意扩大变更、追加范围。关于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集中规定在《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
二.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的启动方式
申请人申请追加被执行人,应当向执行法院提交书面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申请及相关证据材料。
通常而言,在民事执行程序中申请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执行法院一般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四)项规定,以“执异”案号受理审查。
立案之后,除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案件外,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相比较诉讼的实质审查,执行法官仅需要进行形式审查即可。经审查,理由成立的,执行法院裁定变更、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因此,申请股东为被执行人的,应当由申请人以书面形式向执行法院提出申请,而不是由执行法院主动启动追加被执行程序。
三.执行异议之诉为追加被执行人的救济途径
申请股东为被执行人应当由申请人向法院申请启动。法院审查后理由成立的,裁定追加;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若执行法院作出追加或者驳回的裁定后,相关主体不服的,如何进行救济?
《变更、追加规定》第三十二条给出了答案,即被申请人或申请人对执行法院依据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二款、第十七条至第二十一条规定作出的变更、追加裁定或驳回申请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执行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被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申请人为被告。申请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以被申请人为被告。针对执行异议之诉判决不服的,还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另外,关于追加被执行人还应遵循公开听证原则,即变更、追加当事人执行异议案件,执行法院应当组成合议庭审查并公开听证。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可以书面审查。
四.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4种基本情形
在民事执行程序中,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主要法律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变更、追加规定》。对于常见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法律条文,集中规定在第17-21条。
(1)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未缴纳或未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出资人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尚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依法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规定》第17条】。
(2)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营利法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抽逃出资的股东、出资人为被执行人,在抽逃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规定》第18条】。
(3)追加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其股东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原股东或依公司法规定对该出资承担连带责任的发起人为被执行人,在未依法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规定》第19条】。
(4)追加一人公司的股东为被执行人
作为被执行人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自己的财产,申请执行人申请变更、追加该股东为被执行人,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变更、追加规定》第20条】。
五.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代理思路
第一,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必须有明确的法律依据,即符合《变更、追加规定》第17-21条规定的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的5种情形。
第二,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需要满足公司作为被执行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债务或因股东原因导致公司无法进行清算。
第三,明确追加公司股东为被执行人后其应承担责任的类型与范围。
第四,执行法院作出驳回追加股东为被执行人的裁定后,通过执行异议之诉进行救济。
结 语
近年来,随着大众法制意识的提高,越来越多的人会选择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由于现实情况的错综复杂,已生效的法律文书并不一定能够顺利执行。大多数案件中当事人虽然拿到了生效的法律文书,但其合法权益并没有在实质上得到保障。
应对执行难的问题,不仅需要当事人自己的努力,需要法院和法官的作为,更需要专业的执行律师和团队的介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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