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多民事合同纠纷会与刑事犯罪相牵连,本文以合同效力问题作为切入点,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实践对合同效力的裁判尺度。
关于刑民交叉案件,过去法院通行的认识是合同当事人构成刑事犯罪的,案涉的民事合同通常被认定为无效。但是面对现在复杂的法律关系、经济关系,这种笼统的认定方式已经不能适应现实情况,不能切实保护受害当事人的利益。
一种情况是民事法律事实并不构成刑事法律事实,以不能一概而论刑事犯罪认定对民事合同效力认定有影响。2011年第11期的公报案例“吴国军诉陈晓富、王克祥及德清县中建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间借贷、担保合同纠纷案”(以下简称“吴国军借贷、担保案”)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与单个民间借贷行为并不等价,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刑事法律事实是数个“向不特定人借款”行为的总和,从而从量变到质变。”单体借贷合同呈现的是一种正常的借贷关系,所以不因刑事判决有罪判罚而合同无效。另一种情况是,虽然基础法律事实相同的,但是刑、民对于同一事实的判断的角度是不同的。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解放碑支行与重庆谊德实业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上诉案【(2012)民二终字第73号】谊德公司为取得贷款造假文件隐瞒已经抵押的事实,骗取解放碑支行签订抵押合同的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但是抵押合同本身不违反《合同法》五十二条规定,且已经在房地产交易部门进行登记,依照《物权法》的规定,法律并不禁止重复抵押,抵押合同应认定为有效。所以,二审法院驳回一审法院判决,认为“因为同一法律关系不同出现两种认定”的判决理由是错误的。
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案情间有交叉的情况下,刑事判决对于合同效力的影响,不能简单就犯罪行为和案涉合同是否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或有牵连而简单确定有效或者无效。最高法院通过公报案例的形式表明态度:坚持依据民商法对合同效力进行判断,只要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等规定的合同无效的情形,即使刑事上犯罪成立,也不必然导致合同无效。
“吴国军借贷、担保案”中,二审法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正确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强制性规定”解释为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本案原审被告陈晓富触犯刑律的犯罪行为,并不必然导致借款合同无效。因为借款合同的订立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的强制性规定。效力上采取从宽认定,是该司法解释的本意,也可在最大程度上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而且《合同法》五十二条第5款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内涵是指是合同内容及合同内容体现的法律关系违反、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而不应系签订合同手段、方式违法,即刑事上的有罪判决不能直接等价于民事合同上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
刑民交叉案件中合同效力问题研究(一)
作者:道可特法视界来源:道可特法视界

许多民事合同纠纷会与刑事犯罪相牵连,本文以合同效力问题作为切入点,探讨刑民交叉案件中司法实践对合同效力的裁判尺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