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孙家驹申诉案已立案复查
【案情简介】
判决认定:孙家驹于1988年4月底与金蕾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得知金怀孕,因怕事情败露,孙家驹于1988年8月24日上午,将金蕾骗至锡惠公园内锡山树丛中”将其杀害。
【裁判结果】
历时5年、14次退侦、移送,无锡市中级法院于1993年5月,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孙家驹死缓,同年7月,江苏省高级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案疑点】
申诉人无作案动机,无法排除其他与被害人发生过性关系的人员;申诉人无作案时间,能证实申诉人有作案时间的关键证人证言反复、前后矛盾;本案案发第一、二现场均无任何与申诉人有关的痕迹鉴定,无任何直接指向申诉人的客观证据;侦查机关在有条件对被害人指甲中残留物、腹中胎儿作DNA鉴定的情况下、未做鉴定且原因不明。
2017年,经“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专家组研究讨论,江苏无锡孙家驹案被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律师及该所律师刘腾腾无偿为孙家驹申诉给予法律上的援助。2018年3月12日,江苏高院电话通知律师,孙家驹案立案审查。
2、杨庆万制造毒品申诉案
【案情简介】
判决认定:2007年4、5月,苗某与谢某商量研制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杨庆万在明知谢某在研制甲基苯丙胺,为了获取非法报酬,仍于2007年6月至8月期间,多次往返徐州市参与研制,并实施了帮助购买器皿、原料等行为。2007年8、9月份,谢某、杨庆万掌握了甲基苯丙胺的生产技术并提供给苗某,同时给苗某部分样品。
【裁判结果】
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6月,以制造毒品罪,判处杨庆万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同年9月30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维持原判。
【本案疑点】
待调取的新证据可证明杨庆万与谢某存在合法的技术开发与转让的合作;现有证据无法证实杨庆万“明知”他人正在制毒,并提供了帮助;谢某曾于庭审期间托人转交杨庆万亲笔信,证明其为立功把杨庆万牵扯进来表示愧疚;本案唯一的物证包裹(在杨庆万家扣押)扣押程序违法,未开封的快递包裹(内含毒品原料)来源不明;杨庆万实验研究的化学品托品酮并不当然用于制毒,缺乏专业鉴定意见。
2018年3月,经“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专家组研究讨论,杨庆万案被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江苏天贤律师事务所主任任洁律师为杨庆万申诉给予法律上的援助。2017年5月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已作出申诉立案决定。
3、宋海军、宋晓丽抢劫申诉案
【案情简介】
终审裁定认为,宋海军、宋晓丽在石家庄打工期间,抢劫了其本家堂姐宋桂花,二人准备了“毒鼠强”毒药后,于2003年9月29日来到宋桂花家,当晚11时骗宋桂花喝下已投毒的白开水致其死亡,并抢走被害人宋桂花的手机,首饰,现金等物。宋海军、宋晓丽于2004年4月19日被抓获归案。
【裁判结果】
2005年5月8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宋海军、宋晓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2005年8月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
2006年10月27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7年12月21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发回重审。
2008年8月7日,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宋海军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宋晓丽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财产;宋海军、宋晓丽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各项费用共计40635元。
2009年3月13日,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综合全案分析,本案诉讼过程颇为复杂,四审四裁,可反向证明本案的确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经“蒙冤者援助计划”项目专家组研究讨论,认为本案属于一起高度疑似冤案。宋海军、宋晓丽抢劫申诉案遂被纳入“蒙冤者援助计划”。尚权律师事务所张旭华律师及巩志芳律师为宋海军、宋晓丽申诉给予法律上的援助。
每一起冤案的平反都需要全社会的力量,期待更多的人关注“蒙冤者援助计划”,关注每一个被正义之光暂时遗忘的角落。
江苏孙家驹案已立案复查!江苏杨庆万案,石家庄宋海军、宋晓丽案新纳入“援助”计划
作者:尚权律师事务所来源:尚权律师事务所

1、孙家驹申诉案已立案复查 【案情简介】 判决认定:孙家驹于1988年4月底与金蕾发生了不正当两性关系,后得知金怀孕,因怕事情败露,孙家驹于1988年8月24日上午,将金蕾骗至锡惠公园内锡山树丛中”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