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交通事故,能否要求赔偿车辆贬值损失

来源:逻英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众所周知,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众所周知,若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可依法要求侵权人赔偿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财产损失。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可主张的财产损失范围具体包括:(一)维修被损坏车辆所支出的费用、车辆所载物品的损失、车辆施救费用;(二)因车辆灭失或者无法修复,为购买交通事故发生时与被损坏车辆价值相当的车辆重置费用;(三)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停运损失;(四)非经营性车辆因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
可见,我国现行法律未对车辆贬值损失的赔偿作出明确规定。那么,当事人是否可以主张侵权人赔付车辆贬值损失呢?
一、什么是车辆贬值损失
车辆贬值损失一般是指车辆发生交通事故以后,虽经维修后可恢复外观和使用性能并继续使用,但其安全性等性能无法恢复到事故前,而使车辆价值有所降低,事故后车辆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市场价值产生的差异。
二、车辆贬值损失如何确定
通过检索分析大量相关案例,我们发现,在支持贬值损失的案件中,绝大多数都是通过鉴定意见来确定车辆贬值损失的。
由于车辆贬值损失主要是指,事故受损车辆价值与正常使用情况下无事故车辆的价值之差,所以该损失的确定必然会考量多方面因素,例如:车辆在事故发生前的价值、成新率、修复费用、二手市场交易价格等等,需要专业的鉴定人员运用专门技能、经验等进行分析。所以笔者建议,若主张车辆贬值损失,还是需要专业且具有相应鉴定资质的鉴定机构通过鉴定来确定,避免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三、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付,司法实践中有哪些裁判观点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车辆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付,一直存在较大争议。
从现有规定来看,《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未明确将车辆贬值损失纳入道路交通事故赔偿项目中。早在2016年,最高人民法院就作出了《关于“关于交通事故车辆贬值损失赔偿问题的建议”的答复》,该答复就明确对机动车“贬值损失”是否应予赔偿的问题进行了解释和回应,主要观点为“考虑当时的社会经济发展情况综合予以判断,目前我们尚不具备完全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
故截止目前,法院不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多,而支持的案例少。
不支持的主要裁判观点和理由为:目前我国法律并未对车辆贬值损失作出明确规定,主张贬值损失缺乏法律依据。目前在我国尚不具备支持贬值损失的客观条件,贬值损失不应保护。(参考案例: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902号
裁判支持车辆贬值损失的案例通常都会有较为特殊的案件情况,譬如:车辆为未售新车、受损部位为重要关键部位、维修补救成本高、经鉴定贬值严重等等。(参考案例: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皖01民终132号
故综上所述,车辆贬值损失是否能够得到支持需要结合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是否支持以及支持多少需要考量多种因素,可以掌握和参考的基本判断原则是车辆越新、受损部位越重要越关键、损害程度越重、车辆价值越高、维修成本越高的受损车辆的贬值损失越容易得到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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