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工智能意思表示法律问题研究(中)

来源:海泰律师

文章摘要
前文已明确了人工智能具备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这一基础,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围绕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构成、类型以及完成与撤回行为展开具体论述。

前文已明确了人工智能具备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这一基础,本文将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围绕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构成、类型以及完成与撤回行为展开具体论述。
(三)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构成
在确定了人工智能拥有作出意思表示的能力这一基础上,接下来就可以具体来谈谈人工智能的意思表示了。
意思表示的构成历来是学理争论的重要战场,存在意思主义和表示主义两大阵营。意思主义,侧重从表意人的立场认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表示主义,则站在保护善意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角度来认识意思表示的构成要素。
1.意思主义(die willenstheorie)。这一学说站在表意人的立场上,坚持“意思”要素是意思表示无法省略的一部分,认为意思表示必须同时具有两个组成部分——内在意思和表示。德国学者萨维尼说:“说实在的,意思本身应视为唯一重要的、产生效力的事物,只是因为意思是内心的、看不到的,所以我们才需要借助一个信号使第三人能看到。显示意思所使用的信号就是表示。”恩纳彻鲁斯的《法律行为论》中也说:“一切脱离意思自主主义的态度都是贬低法律行为的价值。”
(1)内在意思。意思表示必须具有内在意思,体现出表意人的自主意思。这种源于表意人内心、意欲发生法律效果的意思,也称之为法效意思(Erfolgswille)。法效意思,不能仅是对法律效果拥有意识,而且需要达到意欲的程度,即具有追求的意志。法效意思和动机不同,它以追求具体法律效果为内容,但对于所要追求的内容是否完全明白并不必要;而动机是指形成法效意思的表意人内心原因。
对于人工智能而言,如果按照塞尔那套严苛的标准,人工智能当然不可能产生它的内在意思,它只是根据自己的程序命令作出相应的行为。所以意思主义学者一定主张人工智能缺少内在意思,进而否认人工智能意思表示。但如果降低对于“理解”的标准,那么两者或许可以达成一种和解,而承认人工智能拥有作为表意“人”的内在意思。
(2)表达。表达是指表意人对外表现其内心意思的一种行为。可以想见人类经过漫长的社会发展所形成的一套外在宣示性行为肯定会被写入人工智能的程序中,从而达到类人的水平。那么这些行为本身就具备了一定的外观意思,含有特定意思内容的特征。所以,第三人只需观察到这些行为所具有的社会意思即可,那么问题也就随之而来了,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尚且经常出现词不达意的情形,更何况由人类编程的人工智能了。
意思表示中,表达是否一定是在意识的作用下并拥有向外传递内心意思的意愿下作出,一直以来都是学者们争议的焦点。早期意思说的学者大多认为,表达必须要有表达意识和表达意欲,并应仅限于有意识并想要传递内心意思的情形,所谓表示意识(das Erklaerungsbewusstsein,Erklaerungswille)是指行为人在表达时,知道自己在表达,或者说知道第三人就其表达而知道具有特定意思的表示。在关机或者休眠的情形下被黑客强制唤醒而做出的行为,与人类在睡眠中的动作或者精神失常下的动作一样,不具有表示意识。所谓表示意欲,又称行为意思(der Handlungswille)是指表意人为表达时具有传递效果意思的意图,即处于自己意志的支配之下。否则,如欠缺表示意欲,则称“强制下的表达”(visabsoluta)。【19】在德国法中,暴力或者物理强制下的表达,没有效果意思,也没有表示意欲,不能成立意思表示。同样人工智能被黑客入侵修改程序和被麻醉的人被他人控制在合同上签字。这与胁迫、欺诈下的表达不同,后者不仅存在效果意思只是具有瑕疵,也存在表示意欲。
【19】参见郑玉波:《民法总则》,第238页。
目前在学术界对于表达是否要有表示意识仍存在重大分歧。多数意思主义者主张法律行为的根基就是表意人的自主决定,所以绝对不能欠缺表示意识,否则就会欠缺自主性;而部分意思主义者开始做出让步,站在保护相对人信赖利益的立场上,同意在特定情形(例如表意人有可归责性),缺乏表示意识时仍然可以成立意思表示。但表示主义者还是坚持认为欠缺表示意识不妨碍成立意思表示,表意人只能依意思表示错误的规定撤销其意思表示,并对第三人或者相对人负信赖损害赔偿责任。
2.表示主义(Die Erklaerungstheorie)。后期学者,如贝克(Becker)、科勒(Kohler)等,都主张表示主义。表示主义者认为法律在思考意思表示的构成时,不应该站在表意人的立场,而应该首先考虑保护相对人或者社会交易安全。所有“表达方式”是人类社会所长期形成的含有一定外观意思的表意符号,对第三人来说,都是“有意”的行为(ein willentliches verhalten),因此存在相对人对表达的外观意思的信赖利益问题。如果要对第三人的信赖利益进行充分保护,就只能采取以表达作为构成意思表示的唯一要素。由此,表示主义者认为意思表示的构成只需要“表示”一个要件即可,并且这个“表示”只需含有单纯的法律效果外观意思即可,不容许引据表示意识和效果意思的欠缺而主张意思表示不成立。
具体到人工智能,表示主义的出现确实可以解决前文中关于人工智能“意识”的冲突所形成的争议,即使当人工智能出现意思表示瑕疵时,也可以通过使用者或开发者撤销其意思表示,而不要求人工智能是否真的具有内在意识。也许根据此说观点可以缓解今后人工智能立法所带来的人工智能人格困境。
3.《德国民法典》观点。表示主义对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产生了强烈的影响,但同时也吸收了意思主义的部分观点,采取了侧重表示主义的折衷说,又称温和表示主义。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20】借鉴此观点规定了意思表示解释的两大类规则:(1)“温和表示主义”的解释原则,它确定了解释的方向。原则上,采表示主义,意思表示按照理性受领人合理信赖的内容发生法律效果,例外则采用意思主义,意思表示按照能够证明的表意人的内心真意发生法律效果【21】;(2)意思表示解释的方法。
【20】《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二条: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应当按照所使用的词句,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意思表示的含义。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解释,不能完全拘泥于所使用的词句,而应当结合相关条款、行为的性质和目的、习惯以及诚信原则,确定行为人的真实意思。
【21】参见Brox&Walker《德国民法总论》,第91~99页;朱庆育《民法总论》,第215~222页。
这里不得不提的一个关于表示意识最著名的例子——“特里尔葡萄酒拍卖案”,笔者试着将人工智能代入到这一著名的案例中来更好地说明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构成。甲与高仿真人工智能X一起来到特里尔城旅游。甲让X先去采购当地特产,自己则来到一家酒吧体验当地文化。随后,乙在酒吧开始拍卖几桶葡萄酒,按照当地交易习惯,举手就视为发出应买的要约。就在这时X采购回来进入酒吧,以举手示意的方式希望引起甲的注意。因除X外,无其他人举手,乙就把几桶葡萄酒拍定给了X。可以看到人工智能X举“手”只是为了引起甲的注意,并不是根据甲的指令采购特产,欠缺表示意识,其行为是否成立意思表示,需要解释。
按照温和表示主义解释规则,在特定情形下,是应当优先保护表意人X的意思自主(其背后是甲),还是应当优先保护受领人乙的合理信赖(因为以乙的视角来看确实是一个“人”对自己发出了要约想要买酒),这是一个评价的过程。若乙作为一个理性的受领人,在尽到了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如酒吧光线昏暗)后,根据其掌握的X的外在形式表示,有理由相信X举手是作出订立买卖合同的要约,则应优先保护领受人乙的合理信赖,买卖合同成立,表意人X只能寻求甲来撤销该买卖合同,并由甲承担合理信赖利益损失赔偿责任。若乙知道X举手是为了引起甲的注意或者因乙未尽交易上的合理注意义务而不知,则应优先保护X的意思自主,人工智能X的行为不成立意思表示,买卖合同不成立。
(四)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类型
笔者认为《民法典》对于意思表示的类型区分能够套用在人工智能意思表示上,即认为人工智能意思表示也可以分为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和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无须向特定对象作出表示的意思表示。例如人工智能因达到使用年限而自动作出报废意思表示的行为。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是指向特定对象作出的意思表示。例如前文所述的葡萄酒买卖合同的成立。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还可以进一步根据其是否可同步受领,区分为:对话的意思表示和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对话的意思表示,又称不需要接到(Nicht empfangbedueftig)的意思表示,是指采取使相对人可以同步受领的方式进行的意思表示,例如Siri语音。非对话的意思表示,又称需要接到(Empfang)的意思表示,是指不能同步受领的意思表示,例如电子邮件等。
(五)人工智能意思表示的完成与撤回
1.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完成与撤回
在意思表示表达完成时,即宣告完成。但针对人工智能的特殊性,还需立法另外规定以期法律设计的精准性。
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一般不存在撤回问题,只允许撤销。如前例人工智能在启动报废程序之后,再次进行自我复核发现还未达到报废标准,即撤销报废命令,使之前已生效的报废的意思表示失去效力。
2.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完成与撤回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完成应该具备三个特殊要件:(1)表示人必须向相对人作出表示,如果表示人向第三人表达了相关意思,该第三人在表示人不知情的情况下又告诉了相对人,则不能视为意思表示已作出;(2)表示的作出者必须是有权者。但也有学者认为,善意相对人不可能知道该表示作出者是否有权,基于信赖利益保护,应视为已成立意思表示;(3)相对人应该完成受领人行为。德国法学将受领能力纳入行为能力,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才具有领受能力。因此,对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作出意思表示,须由其法定代理人受领,但是意思表示使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纯获法律上的利益或已获法定代理人同意的,在到达时发生效力。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22】也作出了相应的规定。
【22】《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的撤回也只存在于以非对话形式作出的意思表示,即使能够做到即时传递,也存在着时间间隔。德国法与我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23】都允许表意人撤回,但撤回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23】《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一条:行为人可以撤回意思表示。撤回意思表示的通知应当在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前或者与意思表示同时到达相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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