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主办经济犯罪辩护的我,连续接了数个强奸案件。经过争取,其中两起被认定为无罪,当事人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释放。今早有嫌疑人家属打电话来咨询关于强奸案件的相关问题,因案情之“波澜起伏”让我突生感想,决定写一写在办这些“被视作罪大恶极”案件前后所产生的一些想法和体会。
强奸罪和一般的犯罪不同。一方面来说,它往往会带来非常激烈的社会矛盾,比一般的犯罪更容易激起民愤。古人用“奸杀掳掠”来形容他们眼中恶性最大的犯罪,而“奸”又被排在第一。但另一方面来说,强奸罪的取证又比其他犯罪更加困难,尤其是痕迹证据的提取和保全,如果没有在一定时限中作出,便很有可能“回天乏力”,让纵凶恶于法外。
此外,还有一点也颇令人无奈,谋杀你只要证明行为(杀人)就可以了,但强奸不仅要证明行为(发生性关系或准备发生性关系),还要证明主观,这里的主观不仅仅是行为人的主观,也有被害人的主观。
这也正是强奸罪追诉的一个难点所在。一个杀人案件里,主观的不同无非区别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死和过失致人死亡,但在强奸罪之中,主观的不同往往决定了罪与非罪这一问题的结果。
强奸案件往往发生在隐蔽之处,而且有时还会发生在熟人之间,因而这种罪行的控诉和抗辩,很容易形成罗生门的局面,即
“事件当事人各执一词,真假难别,事实扑朔迷离”。
一般人在朴素的正义感感召下,倾向于听信被害人的陈述,并以此作为对嫌疑人惩罚的依据。但有时候,被害人所陈述、描述的场景和情形未必是准确的,也未必是完全真实的——更不必说在极个别案子中,存在女方恶意捏造指控诬陷嫌疑人的情形,诚然,这的确是极少数,但是对于没有目击案件事实全貌的办案人员来说,谁又能确定这极个别的少数,不会出现在自己所办的这个案件里呢?
打个比方,“自愿发生性关系抗辩”是强奸犯罪中最常见的抗辩思路。
这一思路通过论述、证明被害人系自愿与嫌疑人发生性行为,或增强合理怀疑来证明性行为发生过程的自愿性。如“两人系情侣关系/情人关系,并曾多次发生性关系”这种事实,在强奸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时的确无法起到出罪作用,但如果强奸事实不清楚、证据不充分但情况下,“两人曾经系情侣/情人关系,并曾多次发生性关系”一事实就为强奸事发时女方是否自愿发生性关系增强了合理怀疑。这一问题我在文章“完美受害者”和“被害人过错”,难分难解的刑事案件修罗场中也有提到过。
上述所讲的是强奸罪辩护过程中非常常见的辩护思路,但是却与一般市民朴素的正义观相悖——强奸就是强奸,无论此前是不是情人或情侣,只要此刻有强奸行为,就应当认定是强奸。
这固然是没有错的,只是我们作为旁观者,都容易先入为主的认为被害人所言全部准确且真实。如果我们将这种“习惯”代入到案件办理的过程中,就非常容易引发冤假错案。
除了无罪辩护外,强奸的罪轻辩护也容易让律师承受较大的舆论风险。
“没有使用暴力手段”、“获得受害者谅解”、“社会危害较小”等常见抗辩理由,往往容易激发舆论的巨大反弹,让辩护律师处于尴尬的境地。
广东一名律师通过刑事和解、谅解争取到了检察院对强奸罪行的不起诉决定,却因此承受着来自舆论的攻击(详见我的文章从法条到实践:浅谈强奸罪中的和解、谅解与不起诉)——事实上,他唯一做错了的事情,恐怕只是不应该把这次“成功案例”进行宣传,因为“为强奸辩护”是被污名化的法律服务。
为强奸案件的嫌疑人辩护,本身会承担许多其他犯罪辩护不会承受的风险,有时甚至会因为嫌疑人的犯罪手段恶劣而受到被害人家属乃至舆论的攻击。我也曾因此而感到痛苦。
只是转念想,如果只是做一个将“just make money”作为工作目标的律师,那么的确大可不必在乎旁人所言,坚持辩护并安乐享受律师报酬带来的物质生活即可。然而我们所付出的种种,是为了避免冤假错案和司法不公所作出努力,出于这样的目的,承受这种来自外界和内心的折磨和试炼也便不可避免。
只是这些折磨和试炼,对于强奸案件中被害人、蒙冤入狱的嫌疑人所承受的痛苦而言,又怎么能相提并论呢?
O型血被指控射出B型精液的嫌疑人徐计彬、受婚外情和不当刑讯双重打击的李久明、21岁便被错误指控犯罪的聂树斌、被指控“强奸女学生并杀人”的班主任张东身、圣诞节被判决无罪的张绍友、蒙冤离世的内蒙青年呼格吉勒图……
强奸案的受害者们和蒙冤者们,即便受到了身体和心灵上的创伤,都还在努力的、拼命的活着。而我们这些夹在法治精神和社会舆论中间尚有生存机会的刑事辩护律师,又有什么可抱怨的呢?
关于强奸犯罪辩护的二三想法
作者:叶东杭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不知道从什么时候开始,主办经济犯罪辩护的我,连续接了数个强奸案件。经过争取,其中两起被认定为无罪,当事人被解除刑事强制措施释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