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劳荣枝家人致法律援助律师的一封信》谈谈法律援助辩护

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引 言: 2020年12月26日上午,距离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一案开庭的5天后,劳荣枝家属通过相关媒体发布了《劳荣枝家人致法律援助律师的一份信》,大致总结核心意思是第一:指责辩护律师没有与

引 言:
2020年12月26日上午,距离劳荣枝涉嫌故意杀人、绑架、抢劫等一案开庭的5天后,劳荣枝家属通过相关媒体发布了《劳荣枝家人致法律援助律师的一份信》,大致总结核心意思是第一:指责辩护律师没有与家属沟通;第二:认为律师不尽心不尽责,庭审中没有按照劳荣枝当庭供述的“被胁迫”“被性侵”提出相应辩护观点;第三:认为援助律师没有告知劳荣枝系援助律师,而非家属聘请律师,质疑侵害劳荣枝辩护权。
家属发声后,引发了大家的积极讨论。作为一名办理过数十起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年轻律师,也想对荣枝家属所质疑或反映部分问题谈谈自己的看法。
当然,作为好事者,笔者首先是前往各法律公众号、微博翻看各网友的看法,本想看看有没有和像我一样“心疼”援助律师的群众,但果不其然又看到了不明群众对刑事律师的“误解”,如“这种罪大恶极的人,律师还有脸给其脱罪……”
好吧,笔者首先借此简单谈谈刑事辩护律师的意义,替自己的刑事辩护职业找找存在感。
《宪法》规定了尊重和保障人权,即使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以及已决犯同样都具有人权,具有受到法律公正审判的权利,这是一个文明、法治社会应有之意,而且越是文明、越是法治社会,这种权利的保障会越大。
根据《刑事诉讼法》37条刑事辩护律师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所以,有误解的小伙伴这里敲重点,第一:“根据事实和法律”,即辩护律师不是信口雌黄的,是根据案卷能证明的事实与法律发声;第二:“维护的是合法权益”,即辩护人律师不是为“坏”辩护,恰恰相反是为捍卫“合法权益”的,所以大家吃瓜理性一点,不要再把对犯罪的愤恨牵扯的辩护人的身上。
接下来,回归劳荣枝家属提及的几个问题:
1、家属指责辩护律师没有积极与家属沟通
首先,作为家属想多与辩护律师沟通案情、了解被羁押人员的状况的心情完全可以理解,但是把这个上升为一种职责,甚至用上了“一点点感谢”都没有这种话语就没有依据了。因为无论是从《刑事诉讼法》还是《律师法》,都找不到辩护律师应与家属沟通案情,应向家属介绍被羁押人员情况的相关规定。甚至在刑事律师的执业规范中,刑事辩护律师是有些忌讳与家属沟通部分案情,以防出现泄漏案情、串供、干扰审判的情形出现;
其次,辩护律师是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律师,是劳荣枝的律师,不是劳荣枝家属律师,按照法律规定,律师需要会见劳荣枝了解案件事实、核实证据,而非要去与家属沟通、了解案情。
当然,一般作为家属聘请的辩护律师,基于委托关系及家属付费享受法律服务的层面,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委托辩护律师会多多与家属沟通交流,这也是无可厚非,话说俗(实)一点“毕竟收钱了”。但是本案是援助案件,家属及劳荣枝是不给律师付任何费用的,这种情况家属因援助律师没有拿出时间与精力与其沟通案情就公开指责,不但没有法律依据,个人也认为不是那么符合“有偿享受法律服务的市场规律”。
2、家属认为律师不尽心不尽责,
庭审中没有按照劳荣枝当庭供述的
“被胁迫”“被性侵”提出相应辩护观点
1、单就“是否尽心”问题而言
通过劳荣枝家属的发言,援助律师是会见了劳荣枝16次。笔者不想在这里去诉说刑事律师风里来雨里去,早起排队前往百度地图都不能显示的看守所去会见是多么辛苦,毕竟说多了就想放弃刑事辩护的工作了。
姑且不论二位援助律师每次会见的实质内容质量,但单就16次这个会见的频次,放在正常刑事案件中也不算少的,更何况是疫情期间的援助案子,知足常乐,相互理解吧。
2、就“是否尽责”的问题而言
我们前面提及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37条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的意见。
两个重点,第一:这里的“事实”指什么,是指案卷证据材料所证实的事实,而非被告人自己所称述的事实,更非被告人当庭所称述的事实(根据相关报道劳荣枝是当庭翻供,即庭审供述与庭前在卷供述不一致),因为无论是公诉人、律师或者法官都不是案发现场亲身经历之人,大家进行法律工作所依据的事实只能是证据所能证明的事实,不是谁的片面称述;
第二:律师不是一定做无罪辩护的,律师是根据证据所能证明的案件事实与法律选择做无罪或者罪轻辩护。
本案中,因为笔者没有查阅全部案件卷宗,庭审报道所披露的证据也有限,所以无法从专业上妄加判断劳荣枝家属所称的援助律师没有提出“劳荣枝是受被法子英胁迫、被性侵”辩护意见是否正确,但也不应仅凭劳荣枝当庭如此称述就要求辩护人以此为辩护观点。
3、要谈一下“刑事律师独立辩护权”的问题
根据《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第五条“律师担任辩护人,应当依法独立履行辩护职责”,同时也规定“律师在辩护活动中,应当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尊重当事人意见,按照有利于当事人的原则开展工作,不得违背当事人的意愿提出不利于当事人的辩护意见”。根据独立辩护权规定,律师应独立履行辩护职责,根据在卷事实及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即使按照后款援助律师是尊重当事人意见,不做与当事人意愿相反的的不利辩护,而非服从当事人的意见,所以本案中辩护律师可以根据案卷所能证明事实的基础上发表独立辩护意见,同时庭审中援助律师也并未发表 “不同意劳荣枝所辩解的系受胁迫”与劳荣枝意愿相违背不利的辩护观点。
当然,实践中如果辩护律师与被告人的观点无法一致的,可提前告知被告人,进而由被告人选择是否继续同意其继续作为其辩护人。
3、家属认为援助律师没有告知劳荣枝系援助律师,而非家属聘请的律师,质疑有侵害劳荣枝辩护权
1、谈一下为什么会有援助律师的存在
《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即劳荣枝案援助辩护人存在的前提是劳家人并未有给劳荣枝请律师,才有了援助援助的介入。反之,如果是家属聘请委托律师存在,非“强塞”两个辩护援助律师情形的,这无疑违反了法律规定,严重侵害了被告人的辩护权。本案中,就家属这份信,未提及劳荣枝家属有自己请委托律师的事实。当然笔者去翻看了有关新闻,确有媒体报道称庭审前劳荣枝的二哥发声称“不知道援助律师是男是女,已向法院申请更换律师”,但这种情况,根据规定申请更换律师应该是劳荣枝有权提出更换,家属并非委托人,无权提出更换援助律师。
2、关于家属所认为的“援助律师没有告知劳荣枝其是援助律师”的事实是否属实的问题
1、援助律师辩护是不是符合劳荣枝的意愿?

根据劳荣枝最早被抓获时的相关报道,劳荣枝分别以口头和书面形式向办案机关提出拒绝家里给自己聘请律师,同时申请法律援助,就这来看,由援助律师为其辩护是符合劳荣枝本人的意愿的。
2、依据相关报道,援助律师已与劳荣枝签署的《法律援助协议》与《授权委托书》,那么就一般是可以证明劳荣枝是知道且同意援助律师为自己辩护的(有证据证明非其真实意思表示的除外)。
在未经公正判决确定前,我们无法去评判劳荣枝到底是“女魔头劳荣枝”还是“被害人劳荣枝”,但作为一名刑辩律师,非常认同保障刑事辩护权利、维护程序正义是实体正义的前提,尽管不排除部分刑事案件办理过程中依然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的陋习,但多数法律职业共同体,特别是刑辩律师一直在为此不懈努力。
最后呢,作为也办理刑事法律援助案件的律师,也深知不应因为是援助案件辩护人就可掉以轻心,毕竟每个刑事案件背后都是自由甚至生命,与此同时也深感刑事援助案件的不易,且援助且珍惜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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