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带责任?当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承担债务

来源:德恒西咸新区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建筑工程中的挂靠,即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尽管挂靠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文禁止,但出于种种原因,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挂靠现象仍十分常见。

建筑工程中的挂靠,即建筑施工企业转让、出借资质证书或者以其他方式允许他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
尽管挂靠行为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明文禁止,但出于种种原因,我国建筑工程领域的挂靠现象仍十分常见。本文就实务中的几种常见情形,探讨出借资质的被挂靠人是否承担连带责任的问题。
一、工程质量不合格
此情形下,被挂靠人将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六十六条:“对因该项承揽工程不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造成的损失,建筑施工企业与使用本企业名义的单位或者个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七条:“缺乏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发包人请求出借方与借用方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等因出借资质造成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
实际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如果实际施工人善意,或者挂靠人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则被挂靠人应与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
如果实际施工人对挂靠关系知情,被挂靠人将在挂靠人承担责任之后承担补充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2018)最高法民申4718号案件中,再审法院认为:“《安装工程内部承包协议书》约定将部分工程分包给舒某(实际施工人),因舒某不具有施工资质,应认定无效。虽然协议签订双方为舒某和华丰建设公司(被挂靠人),但褚某(挂靠人)作为挂靠人对工程进行实际经营和管理,且作为代表人在协议上签字,对舒某无施工资质也是明知的,应当对欠付舒某的工程款承担给付责任。而华丰建设公司作为被挂靠人为褚某的挂靠行为提供便利,并从中获取了挂靠利益,作为合同相对方也应承担共同责任。故,二审判决认定褚某、华丰建设公司承担连带责任,并无不当。”
最高人民法院(2019)最高法民申1001号中,再审法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首先,陈某(挂靠人)具体负责案涉工程的施工组织活动,案涉工程系三建公司(被挂靠人)施工的工程,且三建公司作为诉争工程的名义承包人,已向发包人御源公司请求支付诉争工程的工程款。其次,在龙源观邸项目部处罚单、御源公司及监理单位处罚单等证据中陈某均于项目经理栏处签字,并加盖三建公司签章,对外足以使人相信陈某在案涉工程中的身份为三建公司的项目经理,杨某、李某(实际施工人)有理由认为陈某是代表三建公司与其订立案涉《清包合同》。最后,现本案中未有证据证明杨某、李某在与陈某签订《清包合同》时,知晓陈某并未获得三建公司代理权,二者之间实际系挂靠法律关系故原审认定陈其干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并无不当。故二审法院基于公平原则,判决被挂靠单位三建公司对陈某尚欠杨某、李某的诉争工程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无不当,三建公司该项再审申请事由不成立。”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第二十条:“挂靠人承揽工程后,以被挂靠人名义将工程分包、转包给他人施工,施工人主张欠付工程款的,按照《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理。”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三、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其他合同
当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签订其他合同(如借款合同、机械租赁合同、买卖合同)时,应根据第三人是否善意以及挂靠人的行为是否构成表见代理,来确定被挂靠人是否需要承担连带责任。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陕民申157号中,再审法院认为:“依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连带责任,由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十四条仅规定了被挂靠人可成为共同被告,并未规定连带责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明确规定了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在其他挂靠关系案件中,认定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多是参照该解释的规定,在相关管理部门对经济秩序的管理与规制还不完全规范与到位的情况下,认定连带责任亦是对挂靠这种损害社会主义经济秩序,规避法律的不正当经营方式的规制和对第三方信任利益的保护。如果认定被挂靠方承担严厉的连带责任,要严格审查挂靠方以被挂靠方对外签订合同涉及的业务是否与挂靠合同所涉及的合同紧密相关,且应对第三方是否明知存在挂靠关系进行审查。”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民商事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之五》第四十七条:“在建筑行业的挂靠经营中,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从事对外经济活动的,被挂靠者是否承担民事责任?
合同相对人同时起诉挂靠者和被挂靠者的,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不明知,由挂靠者与被挂靠者承担连带民事责任;如果合同相对人对于挂靠事实明知,首先由挂靠者承担责任,被挂靠者承担补充的民事责任。
合同相对人只起诉被挂靠者的,被挂靠者对外应先行承担民事责任。
在被挂靠者对外承担责任的范围内,被挂靠者对挂靠者享有追偿权。”
小结
综上所述,当挂靠人以被挂靠人名义对外承担债务时,除非被挂靠人能够证明第三人对挂靠关系明知或应当明知,否则将大概率与挂靠人一起承担连带责任。而对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造成的损失,不论第三人对挂靠关系是否明知,被挂靠人与挂靠人都应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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