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父母与子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同时,我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老年人的子女应当关心和照料老人,履行对老年人不仅仅是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还有精神上慰藉的义务,并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赡养父母是成年子女的法定义务。
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子女以父母未履行抚养的义务,以此要求免除赡养父母,能否得到支持么?
案例一
(父亲抛妻弃子能否向子女主张赡养费)
1994年,原告曾向法院起诉李某华离婚,法院判决不准原告与李某华离婚。在该判决书中查明:原告与李某华某形成事实婚姻关系,并生育了女儿梁某、儿子梁某斌、儿子梁某元,三个子女均已成年。原告与案外人陈某秀是男女朋友关系,有生育2个小孩。原告在前对家庭及子女也没有尽到相应的法定义务,在未与李某华离婚的情况下,抛家弃子又与陈某秀存在不正当的男女关系。
两被告抗辩认为原告未尽抚养义务,故其无需支付赡养费。
一审法院判决被告向原告给付赡养费。
【案号:(2018)粤0605民初17321号】
案例二
(父母离异,13岁后父亲未再抚养子女)
原告孙某某、被告张某系父子关系,1981年原告孙某某与刘某某登记结婚,次年生男孩孙某甲,1995年8月7日原告与刘某某协议离婚,约定男孩随母亲生活,随后孙某甲改名为张某,张某在孙某某家生活13年,期间由孙某某抚养、教育。现原告无业,在家务农,年事已高,体弱多病,无固定生活来源,多次与被告就赡养问题协商无果。原告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被告张某给付原告赡养费。
被告张某辩称:
1、原告不具有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条件,原告身体健康、有劳动能力,其有农村社保养老金定期发放,有独生子女费、每月还有发放的老人钱,自己打工的收入、养猪等诸多经济来源,有形成抚养关系的继子赡养。
2、原告在被告年幼时经常实施家庭暴力,打骂被告及其母亲,在被告的童年生活中给被告造成极大的心理阴影。原告没有权利要求被告对其进行赡养。
3、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对于要求赡养需要根据情况来处理。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4、被告经济能力不足,家庭负担沉重,无力给付原告赡养费。被告每月工资5500元,需还贷款2500元/月,剩余3000元需抚养儿子、赡养母亲。原告未尽过抚养义务,上大学时靠勤工俭学,毕业后结婚靠亲戚借钱买房,现有大量外债需要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本案中,被告系原告之子,双方共同生活至被告13岁时被告因父母离婚而跟随母亲生活,之后原告未再履行抚养义务。现原告已64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要求被告履行赡养义务,本院予以支持。但原告在被告13岁之后未再履行抚养义务,且其在本案庭审中自述能够到工地打工、从事养猪活动,每月有固定收入257.3元,上述情形,可酌情减少被告负担的赡养费数额。
【案号:(2021)鲁0685民初2224号】
笔者认为,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亦是为人子女的本份。
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和社会应当采取措施,健全保障老年人权益的各项制度,逐步改善保障老年人生活、健康、安全以及参与社会发展的条件,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老年人有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但是,在我国发展的现阶段,赡养老人还是家庭的一项重要职能。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规定,“父母不履行抚养义务的,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成年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的,缺乏劳动能力或者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成年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因子女与父母之间属于特殊的身份关系,子女不能将父母是否尽了抚养的义务作为子女对父母履行赡养义务的基础。父母抚养子女的义务与子女对父母的赡养义务,这两个权利并不是可以等价交换的,更不能简单公平合理的原则进行衡量,子女不能将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作为免除赡养义务的理由。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继承编理解与适用》中也明确,“如果父母具有抚养能力而拒不履行抚养义务或者对子女实施虐待、遗弃、故意杀害等行为,情节严重的,可以免除子女的赡养义务。”
因此,如果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需要赡养的父母可以通过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父母未履行抚养子女的义务,子女能否主张免除赡养父母的义务?
作者:谭玉芳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前言 父母与子女: 根据我国民法典的规定,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父母未履行抚养义务时,未成年子女有要求父母给付抚养费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