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基本案情
山东某公司在香港购买了一台价值约人民币(币种下同)116000元的“功率放大器”。出于维修及保养需要,山东某公司法定代表人通过拔打国内某知名快递公司客服电话下单,拟将该“功率放大器”从厦门市寄往香港经销商处,后快递公司安排快递员上门揽件、验视包装,并且交付了空白的快递单给寄件人。快递费用合计115元,其中包括购买了价值1元的易碎保价。后快递公司在承运过程中致使该“功率放大器”遗失。据此,山东某公司委托上海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李宗泰律师作为代理人维护其合法权益,并向厦门市湖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快递公司全额赔偿其财产损失116000元。诉讼中,快递公司辩称应当按照运单的保价规则500元进行赔偿。经多次开庭审理,一审法院酌定山东某公司的实际损失为80000元并判决快递公司赔偿该损失。快递公司不服一审判决结果并提起上诉,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一审判决生效后,快递公司向山东某公司支付了赔偿款。
02、案例要点分析
本案主要争议焦点:快递公司就丢失的快递是否应当全额赔偿损失?
本案系因快递服务过程中快递丢失发生的纠纷。我国《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快件延误、丢失、损毁或者内件短少的,对保价的快件,应当按照经营快递业务的企业与寄件人约定的保价规则确定赔偿责任;对未保价的快件,依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本案中快递公司主张山东某公司花费1元向其购买易碎保价,根据快递公司的保价规则,1元对应的价值是500元,按照上述《快递暂行条例》的规定,保价的快件按双方运单的保价规则500元进行赔偿。一审法院认为:首先,快递公司快递员交付给山东某公司的是空白的快递单,并未有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的签字确认,快递公司未就所称保价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该保价条款在当事人之间不具有拘束力。其次,所称“易碎保”是指物品碎裂时购买的保险,本案并非托寄物品破裂,也并未明确物品的价值仅为500元。由于本案双方没有约定物品遗失保价,应当按照民事法律的有关规定确定赔偿责任。因邮寄的“功率放大器”已经遗失,实际价值无法通过评估予以确认,根据山东某公司提供的购买发票、购买时间、需要维修等情形综合考虑,法院酌定快递公司按80000元赔偿山东某公司财产损失。
03、典型意义评析
随着电子商务的高速发展,快递运输已经成为普通百姓和各类市场主体日常生活、生产经营的一个必选项。实践中,快递损毁、丢失等现象时有发生。快件在寄递过程中损毁灭失的,除非存在免责情形,快递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由于快递服务合同的格式性、无名性,尤其是保价条款、限额赔偿条款等格式条款本身的复杂性,实践中对于赔偿金额的确定争议颇大。
首先,是快件损失赔偿金额认定的法律适用。我国《民法典》《邮政法》《快递暂行条例》中均有涉及快件损失赔偿的规定。《邮政法》规定,该法所涉损失赔偿规定仅适用于邮政普遍服务。快递服务不属于邮政普遍服务范围,因此《邮政法》有关赔偿规定不适用于快件损失赔偿。《快递暂行条例》作为专门调整快递服务合同关系的行政法规,补充和细化了一般民事法律规范,区分了保价和未保价快件不同的处理方式。因此,对于快件损失赔偿应优先适用《快递暂行条例》第二十七条,并与《民法典》叠加适用。由于快递服务合同属于无名合同,在《民法典》中没有专门的规定,可以参照《民法典》合同编中最相类似合同的规定,即运输合同中的货运合同。实践中,不少当事人还会选择就快件损失提起侵权之诉,“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主张赔偿金额。就本案而言,原告山东某公司在起诉时选择要求快递公司按照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承担侵权责任、赔偿损失,并无不当。在司法实践中,发生快件损失时往往伴随着合同与侵权的请求权基础竞合,法院既要保护一方在请求权上的选择权,也要保护另一方依法享有的抗辩权。因此,对于快件损失赔偿金额的认定,无论是合同之诉还是侵权之诉,都应按照快递服务合同赔偿条款的约定,以及《快递暂行条例》和《民法典》合同编的相关规则处理。
其次,是快递公司就格式条款的提示说明义务。实践中,快递公司为了控制交易成本、提高交易效率、降低经营风险,通常会在快递服务合同、电子运单条款或者纸质快递单上就保价条款进行约定,如本案中快递公司的保价规则为“1元对应的价值是500元,2元对应的价值是1000元,高于1000元的,我司按照物品价值的千分之五收取服务费。”上述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属于格式条款。无论是依据《民法典》中的一般规定,还是根据《快递暂行条例》中的特别规定,快递公司均应就保价规则依法对用户承担提示义务,包括提醒阅读快递服务合同条款、告知相关保价规则和保险服务项目。就本案而言,快递公司未就所称保价的格式条款进行提示和说明,因此该保价条款对山东某公司不具有拘束力。结合司法实践的相关案例来看,若投保时快递公司通过电子系统二次弹窗或者在纸质快递单上注意事项一栏以字体加粗、标红等方式对是否保价进行提示以供当事人选择,法院会认定快递公司尽到了合理的提示义务;若投保时快递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对保价条款进行提示,则法院通常会认定该条款不发生法律效力。限额赔偿条款,即未保价的快递丢失、损毁,快递公司只按运费倍数赔偿的规定,也是快递公司单方提供的典型格式条款。在寄件人提出限额赔偿条款不能作为合同内容时,与保价条款无异,法院也需要审查快递公司在缔约时是否履行提示说明义务。在限额赔偿条款作为合同内容后,因其属于免责条款,还需要根据《民法典》第五百零六条第二款对条款的效力进行审查,主要审查快递公司对于快件损失是否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如果认定构成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则限额赔偿条款无效。
最后,是快件损毁灭失后赔偿额度的判定。如果根据保价条款、限额赔偿条款依然未能确定快件损失金额,可以依照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要求快递公司进行赔偿。主要体现在《民法典》第五百一十条: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第八百三十三条:货物的毁损、灭失的赔偿额,当事人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按照交付或者应当交付时货物到达地的市场价格计算。其中“按照交付时市场价格”计算快件损失时,应区分快件是否存在。本案中,案涉“功率放大器”已经遗失,需要由寄件人山东某公司就快件的真实价值承担举证责任,主要提供货物来源的交易记录,如合同、发票、支付凭证、折旧率等。同时在未约定赔偿方式的情形下,同合同违约的赔偿规则一致,法院还会考虑适用可预见性规则、与有过失规则、减损规则等较为常用的限制性赔偿规则,综合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的因果关系等因素酌情合理判定。
04、各地司法裁判规则
在快递未保价的情况下,如何赔偿寄件人的损失?到底是全额赔偿、部分赔偿还是限额赔偿?针对不同的情形,结合近几年的公开的司法判例,我们整理如下,供读者参考。
1.寄件人未选择保价服务且无法证明系快递公司过错,寄件人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案例来源:《人民法院报》2022年9月16日第3版
审理法院: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案例要旨:林某要求快递公司赔偿货物损坏的损失,需举证证明该损坏系在运输过程中出现。林某明知快递保价服务且仍在购物系统提示其采用保价寄回的情况下选择不保价,应承担相应的法律风险,且快递服务提供者在施以普通注意的情况下难以发现该损坏,林某请求快递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未保价的快件毁损灭失,快递公司已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格式条款的,按照合同约定赔偿。
参考判例:(2022)京02民终1902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中,首先,顺丰公司在宝佳亚龙公司下单前已经对《电子运单契约条款》进行了阅读提醒,宝佳亚龙公司下单时亦已阅读、知悉并同意《电子运单契约条款》的选项。《电子运单契约条款》对因顺丰公司原因造成托寄物灭失、破损、短少的赔偿标准进行了明确约定,对快件保价规则亦进行了详细的告知,上述条款的字体均采取加黑加粗的方式进行了提示说明,顺丰公司对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已履行“采取合理的方式提请对方注意”的义务……其次,双方签订的《收派服务合同》亦明确约定:“未保价托寄物赔偿标准:若因乙方(顺丰公司)过错造成托寄物毁损、灭失的,乙方将免除本次运费;并在九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托寄物的实际损失。”鉴于双方当事人对此存在明确、有效的约定,一审判决顺丰公司退还运费并按照9倍运费承担赔偿责任。二审予以维持。
3.未保价的快件毁损灭失,快递公司未依法提请对方注意并予以说明格式条款的,该条款不具有拘束力,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赔偿。
(1)全额赔偿
参考判例:(2022)粤20民终421号
审理法院:广东省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本案中,联信通公司沙溪分公司与世创公司的相关服务协议是为重复使用而单方预先拟定的格式条款,联信通公司沙溪分公司给世创公司的快递单中,对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未采用足以引起世创公司注意的文字、字体等特别标志,同时,联信通公司沙溪分公司亦无证据证明其在签订合同时尽到了提请对方注意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关于案涉货物的价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三十三条的规定,由于双方并未就货物价值达成一致意见,应按市场交易价格计算。世创公司已提供该货物的销售合同、发票等证据证明案涉货物的市场价格的情况下,一审判决联信通公司沙溪分公司、联信通公司应赔偿世创公司损失16752.66元以及返还26元运费。二审予以维持。
(2)部分赔偿
参考判例:(2020)苏05民终8872号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湖北顺丰公司举证的《收派服务合同》系其单方制定的格式条款,且没有证据证明其在收寄时提示武汉鑫宇羿公司进行保价并对报价条款进行说明,因此相应的未保价限额赔付规则和条款对武汉鑫宇羿公司并不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一审酌情判决苏州骏拓公司应承担模块价值的45%的损失赔偿责任,即赔偿武汉鑫宇羿公司48600元;湖北顺丰公司应承担15%的赔偿责任,即赔偿武汉鑫宇羿公司16200元,其余40%损失由武汉鑫宇羿公司自行承担。二审予以维持。
4.未保价的快件毁损灭失,快递公司的赔偿范围以实际损失为限,对寄件时不可预见的损失不承担责任。
参考判例:(2021)京02民终10534号
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广信旅行社寄送的包裹备注为“文件”,以通常逻辑而言,在订立邮政服务合同时,如未进行特殊约定(如保价等)的情形下,顺丰公司对违约损失的预见范围,应当局限于文件本身的实物价值,对于与该文件相关的附属价值(如商业利益、精神利益等)应不属于顺丰公司方的合理预见范围。一审判决顺丰公司退还运费并在七倍运费的限额内赔偿广信旅行社损失。二审予以维持。
未保价的快递丢失能否获得全额赔偿?(附多地司法裁判规则)
作者:李宗泰 安润璞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01、基本案情 山东某公司在香港购买了一台价值约人民币(币种下同)116000元的“功率放大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