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休返聘人员工作中受伤应按侵权案件处理

来源:上海市光大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B公司与杨某签订《返聘退休、内退人员劳务协议书》,工作岗位为保洁员。2016年7月18日,B公司派遣杨某至航天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杨某在驾驶电动车清运垃圾时,因电动车侧翻导致杨某受伤。

案情简介
B公司与杨某签订《返聘退休、内退人员劳务协议书》,工作岗位为保洁员。2016年7月18日,B公司派遣杨某至航天公司从事保洁工作,杨某在驾驶电动车清运垃圾时,因电动车侧翻导致杨某受伤。事发后,杨某至上海市第五人民医院就诊。杨某伤情后经华东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评定十级伤残。杨某以侵权法律关系为请求权基础,要求B公司赔偿损失。B公司认为杨某属于工伤,应按工伤标准支付其工伤保险待遇。
一审判决
一审法院认为,杨某系退休人员,B公司聘用杨某从事保洁工作,双方建立了雇佣关系。杨某作为B公司的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B公司应当承担侵权赔偿责任。B公司抗辩认为本案应当适用工伤条例赔偿的意见,缺乏法律依据,法院不予采纳。
一审法院判决B公司赔偿杨某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误工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鉴定费等各项损失共计人民币12万元。
B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二审判决
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律师点评
已达到退休年龄的返聘人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的,不属于工伤,应作为侵权案件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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