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地区敲诈勒索罪大数据报告

来源:法纳刑辩

文章摘要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威科先行,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07年-2017年期间的217份敲诈勒索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犯罪情况(犯罪目的、犯罪手段
前言
本次报告的案例基准来源于威科先行,我所(广东法纳川穹律师事务所)选取了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辖区内2007年-2017年期间的217份敲诈勒索罪裁判文书,从被告人的情况、犯罪情况(犯罪目的、犯罪手段、犯罪形态等)、律师辩护意见及法院采信情况、量刑分布等维度进行分析,揭示敲诈勒索罪的部分审判规律,以期对专业刑事律师开展更精准,更有效的辩护有所启示和借鉴。
一、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1.1 被告人户籍情况——广东籍被告人占比达四成以上
据统计,在217件案件中,涉诉被告人共有330人,其中292名被告人载明了户籍。
据统计,在292名被告人中,位列第一的为广东籍被告人,有122人,占比为41.78%;位列第二的为湖南籍被告人,有53人,占比为18.15%;位列第三的为湖北籍被告人,有18人,占比为6.16%。
被告人人数位列第四至第十的省份分别为:四川省14人、贵州省12人、河南省12人、江西省11人、广西壮族自治区10人、重庆市10人、宁夏回族自治区6人。

1.2 被告人前科情况——有刑事处罚记录的被告人占比为21.66%
据统计,在330名被告人中,有47名被告人有刑事处罚记录,占比为21.66%,其中排名前三的罪名为:盗窃罪10人,敲诈勒索罪8人,抢劫罪6人。

1.3 被告人文化程度情况——以初中文化的被告人为主
据统计,在217件案件中,有89件案件载明了被告人的文化程度,其中小学文化的有23件,占比为25.84%;初中文化的有50件,占比为56.18%;高中/中专文化的有11件,占比为12.36%;大学/大专文化的有4件,占比为4.49%;文盲的有1件,占比为1.12%。

二、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情况
2.1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目的——15.76%的案件系出于索要超过正当事由的数额而构成敲诈勒索
据统计,在217件案中,有165件案件记载了敲诈勒索的具体目的,其中最主要的情况如下:
有15件案件,敲诈勒索的目的是因赌博过程中怀疑对方“出老千”而索要赌资,占比为9.09%;
有15件案件,敲诈勒索目的是因情感纠纷所要分手费、封口费等,占比为9.09%;
有26件案件,敲诈勒索目的是出于索要超过借款、工程款、工资等正当事由的数额,占比为15.76%;
有12件案件,敲诈勒索目的是出于索要保护费,占比为7.27%;
有7件案件,敲诈勒索目的是出于索要精神损失费,占比为4.24%;
有90件案件,敲诈勒索目的是出于其他理由(如以各种名目索要好处费、辛苦费等),占比为54.55%。

2.2 敲诈勒索罪的手段和方式——近三成案件以使用暴力手段进行敲诈勒索
据统计,在217件案件中,有208件案件记载了敲诈勒索的手段和方式,其中:
有60件案件,敲诈勒索的手段和方式为使用暴力手段,占比为28.85%;
有32件案件,敲诈勒索的手段和方式为以揭发他人生活作风问题、个人隐私等事实相要挟,占比为15.38%;
有23件案件,敲诈勒索的手段和方式为“碰瓷式”敲诈勒索(如假装被撞、财物被损坏等),占比为11.06%;
有15件案件,敲诈勒索的手段和方式为以揭发他人违法、犯罪活动等事实相要挟,占比为7.21%;
有11件案件,敲诈勒索的手段和方式为盗窃他人财物后以返还为条件相要挟,占比为5.29%;
有4件案件,敲诈勒索的手段和方式为以编造虚假的内容、消息令他人陷入恐惧,占比为1.92%;
有63件案件,敲诈勒索的手段和方式为其他方法(如在餐馆阻挠他人正常经营),占比为30.29%。

2.3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数额——超过一半的案件敲诈勒索的数额在10000元(人民币,下同)以上不满100000元
据统计,在217件案件中,201件案件记载了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数额(不区分犯罪形态),其中:
有6件案件,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000元以下(不含);
有62件案件,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000元以上(含)不满10000元;
有102件案件,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0000元以上(含)不满100000元;
有26件案件,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00000元以上(含)不满1000000元;
有5件案件,被告人敲诈勒索的数额为1000000元以上(含)。

2.4 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犯罪未遂的案件占比接近一半
据统计,在217件案件中,有213件案件记载了敲诈勒索罪的犯罪形态,其中有98件案件属于犯罪未遂,占比为46.01%;有2件案件属于犯罪中止,占比为0.94%。
三、取保情况——取保成功率仅有7.37%
据统计,217件案件中,全部案件记载了取保的情况,其中仅有16件案件被成功取保,占比为7.37%,该取保比率较低。

四、量刑情况
4.1 定罪量刑的总体情况——主要集中在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有期徒刑
据统计,在认定罪名为敲诈勒索罪的196件案件中,敲诈勒索罪的整体量刑情况如下:
有86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六个月以上(含)不满一年有期徒刑;
有72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一年以上(含)不满二年有期徒刑;
有14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二年以上(含)不满三年有期徒刑;
有6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三年以上(含)不满四年有期徒刑;
有3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四年以上(含)不满五年有期徒刑;
有5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五年以上(含)有期徒刑;
有8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拘役;
有1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有1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单处罚金。

4.2 缓刑情况——缓刑率为6.12%
据统计,在217件案件中,仅有12件案件的被告人被判处缓刑,缓刑率约为6.12%,该罪缓刑率较低。

五、辩护情况及辩护意见采纳情况
5.1 聘请律师情况——36.87%案件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
据统计,在217件案件中,有80件案件的被告人聘请了律师,占比为36.87%,涉嫌该罪名的被告人聘请律师比例较高。
5.2 律师的主要辩护意见及被法院采信情况
据统计,在委托律师辩护的80件案件中,有11件案件的律师采用无罪辩护,有61件案件的律师采用罪轻辩护,有4件案件采用它罪辩护。具体情况如下表:

律师辩护意见

法院采信情况

无罪辩护

1、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本罪。

有4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仅就该案件的其中一宗不构成本罪的辩护意见予以采信。信理由为现有证据不足。

2、无敲诈勒索的主观故意。

有4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仅对1件案件认定为诈骗罪,未予认定本罪。

3、未实施敲诈勒索的行为,而是一般纠纷的过激行为。

有3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它罪辩护

1、只有敲诈勒索的目的并无占有被害人财物的主观故意,敲诈勒索罪与盗窃罪应择一重罪处罚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

2、不构成抢劫罪,应构成敲诈勒索罪。

有4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2件案件被法院采信。采信理由:(1)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告人事前或当场使用暴力或以暴力相胁迫。(2)被告人稳定供述预谋利用嫖客嫖娼后被勒索财物不敢报警的心理,设局敲诈嫖客钱财,符合敲诈勒索罪的构成要件。(3)从威胁的效果和威胁实现的时间上看,使用的暴力程度轻微,尚未达到致被害人不能反抗的地步,且使用暴力的目的并非想对被害人造成伤害,而是为了使被害人产生恐惧感和压力,被害人在决定是否交付财物上尚有可考虑、选择的余地,具有一定的人身自由。

3、应认定为非法拘禁罪。

有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法院未予采信,认定为诈骗罪。理由为:被告人经合谋诈骗后,诱骗被害人参与赌博,通过换牌出千的方法使被害人输钱并写下欠条,后使用欺骗和胁迫的手段要求被害人必须立即还清欠条所写款项,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和恐惧心理将财物交予被告人,上述行为具有紧密的关联性,被告人系在诈骗过程中使用胁迫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故被告人的行为构成诈骗罪,不构成敲诈勒索罪。

罪轻辩护

1、属于犯罪未遂。

有24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9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2、被害人存在过错。

有16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2件案件被法院采信。

3、如实供述,认罪态度好,取得谅解。

有21件案件采用此辩护意见,有19件案件被法院采信,其中有15件法院认定取得被害人(被害单位)的谅解。


六、结论
1、在本次统计中,20%的案件逮捕前的羁押期限(自羁押之日起至逮捕之日)超过法定最长期限(37天),仅有4件案件属于先取保后被逮捕的情况。
2、在本次统计中,以揭发他人生活作风问题、个人隐私等事实相要挟此种方式敲诈勒索的案件,被害人多为女性,其与他人在网络上“裸聊后”,受到公开裸照、视频等内容的威胁。
3、在本次统计中,以被告人盗窃他人财物后以返还为条件相要挟此种方式敲诈勒索的案件,多为被告人盗取他人停放在路边的车牌,对车主敲诈钱款赎回车牌。
4、在本次统计中,仅有4件案件具有加重情节,即为冒充国家工作人员(多为冒充警察抓嫖)敲诈勒索,判处刑期在二年有期徒刑左右。
5、在本次统计中,公诉机关指控本罪,法院认定为他罪的案件有2件,认定罪名均为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他罪,法院认定为本罪的案件有4件,指控罪名均为抢劫罪。司法实践中,针对抢劫罪与敲诈勒索罪的区分,关键在于认定暴力、胁迫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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