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 言:
2021年12月23日,西安市通报了6起涉疫情违法案件,其中涉刑事案件2起,行政处罚4起,并追责问责疫情防控不力组织和单位4人,处理相关责任人26人;同日,延安市宝塔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因魏某违反疫情防控规定,对其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前一日,河南沈丘警方也发布警情通报,就谢某欢等4名西安返乡人员“未报备、未隔离、流调瞒报”等行为,也以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立案侦查。
涉刑事案件2起,行政处罚4起,并追责问责疫情防控不力组织和单位4人,处理相关责任人26人;

严格遵守疫情防控规定,是广大公民应尽的义务,也是切实对自己及他人健康负责的必要举措。因不按规定执行疫情防控措施,轻则行政处罚,重则刑事惩处。
根据《刑法》及《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传染病防治法》等法规,疫情防疫期间,违反疫情防控措施、辱骂缠闹防疫工作者、编造传播不实疫情信息或哄抬物价、疫情防控不负责等行为可能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具体:
1、拒不执行防疫管控措施的——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第一类:居民“擅自行动”的
《刑法》第330条【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第(五)款: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引起甲类传染病以及依法确定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新冠肺炎虽为乙类传染病,但根据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经国务院批准发布2020年第1号公告,其属于依法确定的“采取甲类传染病预防、控制措施的传染病”,故违反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防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就本次新冠肺炎提出的防疫措施的,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造成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的,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以2021年12月22日河南沈丘警方就从西安返乡,谢某欢等4人被刑事立案侦查为例,据当地警情通报称谢某欢等4人 “18日晚核酸检测,核酸结果待出情况下,自驾离开西安”“返乡后又未提前3日报备、未居家隔离”“流调中隐瞒的”等行为属于违反西安市及河南沈丘当地的疫情防控政策,该行为确有引起新冠肺炎疫情传播的现实危险。故当地警方迅速就谢某欢等4人行为进行刑事立案。
第二类:特定行业工作人员违反防疫规定的
以上《刑法》330条第五款规定的“拒绝执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的”的人员除以上所提及普通市民,特定行业工作人员同样可能违反,如:药房工作人员。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以及西安市疫情期间发布防控指南,对于购买退烧等,药店要履行好相关责任,对购买感冒发热药物的人员做好实名登记,并且随着防疫政策的升级,责任及履行程序更为严格。
故对于如医药行业以及大型商场、超市等按照法律规定需要承担、履行相关防疫职责的相关负责人及工作人员,若违反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疾病防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就本次新冠肺炎提出的防疫措施的,造成新冠肺炎传播或者造成新冠肺炎传播严重危险的,同样可能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
如:北京市今年通报的涉疫情违法犯罪典型案例—— “德盛康大药房十一分店”“高远百康大药房”相关负责人杨某、王某涉嫌妨害传染病防治罪案。
2、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病原体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根据《刑法》114条【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一款,以下方式故意传播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具体:
01、已经确诊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病人、病原携带者,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的;
02、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治疗或者隔离期未满擅自脱离隔离治疗,并进入公共场所或者公共交通工具,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的。
【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相较于以上【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行为人都实施了违反疫情管控的行为,但该罪明显处罚更重,主要针对的主体是“新冠患者”“新冠疑似病人”,拒绝隔离或者擅自脱离隔离, 给不特定的人人身健康造成相当的危险性,依照该罪定罪处罚。
根据媒体公开报道,2020年新冠肺炎严峻时期,有多人以该罪名被立案侦查,多是针对这种隔离期间“走亲访友”“确诊后逃离的”。
3、殴打、威胁防疫人员的——妨害公务罪
《刑法》第277条【妨害公务罪】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控疫情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措施的,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这里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含:
01依照法律、法规规定行使国家有关疫情防控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02在受国家机关委托代表国家机关行使疫情防控职权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03虽未列入国家机关人员编制但在国家机关中从事疫情防控公务的人员。
当然,这里主要规制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妨碍防疫工作的,实践中更多的是有对防疫人员进行辱骂及无故缠闹的,虽未引发严重后果,不构成刑事犯罪,但该行为可能触犯《治安管理处罚法》。
如2021年12月21日交大一村姜某以“我不是平民”论等方式,不配合防疫工作,与门口值守工作人员发生争执、缠闹,次日,碑林警方以姜某的行为扰乱公共秩序,按照《治安管理处罚法》处行政拘留10日处罚。
4、编造、传播不实疫情信息的——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
对于新冠疫情公众具有知情权,大家都具有相当的关注度,但现在的自媒体时代,就不乏有看热闹不嫌事大的好事之徒,编造虚假疫情信息在信息网络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蓄意制造社会恐慌、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则可能构成《刑法》291条之一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定罪,可被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管制。
同时,对于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致使虚假疫情信息或者其他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则可能涉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当然两高二部也指出,对虚假疫情信息案件,要依法、精准、恰当处置,对于因轻信而传播虚假信息,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5、哄抬物价—非法经营罪
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第二条第四款:
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国家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疫情防控急需的口罩、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液等防护用品、药品或者其他涉及民生的物品价格,牟取暴利,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属于《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定罪】第四项的以“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哄抬一般指“大幅提高”,需要根据各地依法发布的价格干预措施,以及涉案物品的成本、价格、敏感程度,对疫情防控或基本民生秩序的影响,综合考虑常情常理作出认定,不能一刀切。
6、防疫人员严重不负责人——传染病防治失职罪
《刑法》第409条【传染病防治失职罪】及两高两部《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罪履行防治监管职责,导致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同时根据两高《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16条,这里防疫人员与前述【妨害公务罪】中的“公务人员”相一致包括:
从事传染病防治的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工作人员或在受政府委托代表政府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虽未列入政府编制但在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从事公务的人员。
同时,根据最高检《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及以上司法解释,这里“立案标准”为:
1、导致甲类传染病传播的;
2、导致乙类、丙类传染病流行的;
3、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造成人员重伤或者死亡的;
4、因传染病传播或者流行,严重影响正常的生产、生活秩序的;
5、对发生突发传染病疫情,传染病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突发传染病病人,未按照预防、控制工作规范的要求做好防疫、救治等工作,或者采取的预防、控制措施不当,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6、隐瞒、缓报、谎报或者授意、指使、强令他人隐瞒、缓报、谎报疫情、灾情,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7、在国家对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采取预防、控制措施后,拒不执行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应急处理指挥机构的决定、命令,造成传染范围扩大或者疫情、灾情加重的;
8、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实践中,涉及的违反疫情防控的行为还很多,文本不能一一罗列分析,仅针对常见的几种予以列举归纳。
总之,两点建议:
第一:积极配合防疫
“防控、防控”不可避免的会对 “被管控”的人、事产生一些限制,进而引发一些冲突,但疫情防控是头等大事,且根据以上两高两部的意见,对于涉新冠疫情的违法犯罪整体是从严惩处的态势,有句话叫“不打勤、不打懒、就打不长眼”,新冠疫情防控的严峻、关键时刻,建议我等广大市民朋友积极配合各级防疫部门防控工作,必要的时候“牺牲”自己的一部分“自由”“个性”与“倔强”,切实对自己和对他人的生命健康负责。
第二:严格依法办案
还是那句老话,《刑法》作为以“自由”“生命”为代价的惩处手段,是“后盾法”,需保持谦抑性。作为执司法者在兼顾新冠肺炎疫情期间从严惩惩处的刑事政策下,也必须严格遵照《刑法》“罪刑法定”与“罪责刑法相适应”的原则办案,莫因为新冠肺炎的紧迫性一味的扩大犯罪圈。
疫情防控期间,请注意这些行为需承担刑事责任
作者:刘静静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前 言: 2021年12月23日,西安市通报了6起涉疫情违法案件,其中涉刑事案件2起,行政处罚4起,并追责问责疫情防控不力组织和单位4人,处理相关责任人26人;同日,延安市宝塔警方发布警情通报,因魏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