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7月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36万元,用于德州市大气环境质量修复,并在省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开赔礼道歉。
振华公司位于德州市德城区内,主营玻璃及玻璃深加工。德州市环境保护监测中心站监测发现,2013年至2015年,该公司存在多次超标排放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及烟粉尘造成大气污染的情况,严重影响周围居民生活。为此,中华环保联合会向德州中院申请对该公司的公益诉讼,2015年3月24日立案受理。2016年6月24日,德州中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并于7月20日作出以上一审宣判。
此前,由于有大量环境污染的制造者与污染受害者之间无法建立直接的逻辑关系,从而无法在现有的法律体系下针对污染发起具体的诉讼,或者受害者根本不具备诉讼资格。
根据2015年1月1日开始施行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
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符合下列条件的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一)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
(二)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
符合前款规定的社会组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提起诉讼的社会组织不得通过诉讼牟取经济利益。
新《环保法》将环保公益诉讼制度成功纳入法律,更引入了环保组织作为诉讼主体的规定,是一个重要的制度突破。 自此,社会组织也有权针对污染企业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这是环境保护方面的一大进步,诉讼主体不明确的问题也得以有效的解决。
法律意义
首先,这一案件是新《环保法》实施以来全国首起针对大气污染行为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对于督促企业实施绿色生产、进行污染减排具有典型意义。
其次,社会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权利虽然通过立法得到明确,但该权利能否妥善行使,尚存在着变数。随着此次全国首起环境污染公益诉讼案件的宣判,社会组织参与环境公益诉讼终于有了具体的案例,这将成为我国大气污染防治中的里程碑,也是民间环保组织参与环境治理的新起点。
小编有云
通过法律,我们让社会组织参与到环境公益诉讼中,利用社会力量来更好地监督环境。但就保护环境而言,司法终究只是守护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无法从源头根治环境问题。 保护环境是人与自然得以和谐相处的根本所在,人人都负有不可推卸的环境责任。
路漫漫其修远兮,吾将上下而求索。
环保公益诉讼之路漫漫—从首例雾霾公益诉讼案谈起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2016年7月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中华环保联合会诉德州晶华集团振华有限公司大气环境污染责任纠纷公益诉讼一案,依法公开作出一审宣判,判决被告振华公司赔偿因超标排放污染物造成的损失219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