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执行人因案外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如何区分已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

来源:浙江高庭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保证所有债务人公平受偿。那对于被执行人因案外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需要如何处置呢?

破产申请被受理后,执行程序应当中止,以保证所有债务人公平受偿。那对于被执行人因案外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况,需要如何处置呢?本文带大家分享高庭所范致远(实习律师)从实际案例入手对处理破产与执行交叉冲突问题的相关分析。
案例简述
A申请执行B公司,执行法院冻结、划拨B公司银行存款后于2022年6月17日将案涉款项划转至申请执行人A,执行程序终结。
后发现B公司因案外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破产法院于2022年6月16日作出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破产管理人认为执行法院所扣划的银行存款应属于破产财产,向执行法院申请执行回转案涉款项,得到了执行法院的支持,将已划拨至申请执行人的款项予以执行回转。
具体解析
《破产法》第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财产的保全措施应当解除,执行程序应当中止。”因此,在破产与执行交叉冲突问题中,一个基本的处置思路为除特殊原因外,执行程序应劣后于破产程序,以保证所有债务人公平受偿。
被执行人因案外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区分已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应当以受理破产案件的时间点判断。
前述案例中执行法院划转款项的执行时间晚于破产法院受理破产裁定的申请时间,故需对执行行为予以纠正。
《破产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是对债务人因申请被受理破产应当中止执行的一般性规定,明确了中止执行的时间节点为破产申请受理之时,即受理破产申请的裁定作出之日。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工作”中的程序性问题,是针对因执行移送被受理破产的案件的特别规定,适用范围限于该类破产案件。
故被执行人因案外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后,破产案件受理后的执行行为应当无效,执行财产应当移交破产人民法院依法处理。
需注意的是,与被执行人因案外人申请进入破产程序不同,执行案件移送破产的,区分已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需以“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作出的受理破产裁定”的时间点判断。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执行法院收到受移送人民法院破产审判部门作出的受理破产裁定时,下列财产,因财产所有权已经发生变动,认定为已执行财产,不属于被执行人的财产,不作为破产财产移交受移送人民法院:
(1)已通过拍卖程序处置且成交裁定已送达买受人的拍卖财产。
(2)通过以物抵债偿还债务且抵债裁定已送达债权人的抵债财产。按照一般观点,该以物抵债,应当包括未经拍卖变卖的以物抵债、拍卖变卖之后的以物抵债。执行法院已实际扣押但未变价处置的动产、有价证券,也属于破产财产。
(3)已完成转账、 汇款、现金交付的执行款。按照一般观点,虽已扣划至执行法院账户,但尚未转账、汇款、现金交付至申请执行人的现金,属于破产财产。如果执行款系担保物处置变价所得,因担保物权人享有优先受偿权,应当将该变价款优先分配给担保物权人用于清偿债务,该变价款不属于破产财产,属于执行变价款应移交的特殊情形。
结语
无论是执行案件被移送还是因申请转入破产程序,区分已执行财产与破产财产的关键均是程序开始的相应时间点。故债权人在处理有破产风险的债务人债务时,应及时起诉并积极推动执行,尽快完成执行财产的处置,防止因财产被纳入破产财产而造成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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