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人侵权vs工伤竞合?

来源:江苏瀛之志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在日常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举个例子,张三上班过程中骑电动车与李四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张三受伤,交警认定李四全责。在此情况下,法律上可能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在日常生活中,因第三人侵权引发的工伤事故时有发生。举个例子,张三上班过程中骑电动车与李四驾驶的机动车相撞,造成张三受伤,交警认定李四全责。在此情况下,法律上可能会产生工伤保险赔偿和侵权损害赔偿的竞合。
司法实践中,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工伤时,可否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下面我们根据我国的司法案例,看看裁判规则如何?
一、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劳动者先行获得一方赔偿或者损失得到弥补而免除责任—(2021)苏10民终3173号
案例要旨: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侵权人已经赔偿的,劳动者有权请求用人单位支付除医疗费之外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劳动者不得因一个侵权行为而非法获益,因此实际发生的费用不得双赔。
二、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人身损害并构成工伤的,获得误工费赔偿的同时可享有停工留薪期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公报》2021年第6期
案例要旨:用人单位以侵权人已向劳动者赔偿误工费为由,主张无需支付停工留薪期间工资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三、工伤职工可以分别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2021)渝05民终8840号
案例要旨: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工伤职工或者因工死亡职工的近亲属可以同时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及用人单位支付相应的工伤保险待遇,但医疗费用不得重复主张。
四、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2016)最高法民申3575号
案例要旨:工伤保险属于社会保险范畴,与私权救济性质的民事损害赔偿存在根本的差别。但是,由于工伤保险赔付是基于工伤的发生或者劳动者罹患职业病,与劳动安全事故或者劳动保护瑕疵等原因有关,因此,工伤事故在民法上被评价为民事侵权。这就产生了工伤保险赔偿与民事损害赔偿的竞合问题。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伤害,若因用人单位之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的,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损害赔偿,且不影响其依法享有的工伤保险待遇。
五、劳动者因第三人侵权造成死亡,其亲属在获得民事赔偿后还可以获得工伤赔偿—(2021)辽民申3240号
案例要旨: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和工伤事故中的受伤职工。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同时还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即有权获得双重赔偿。在这种情形下,侵权人和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各自所负的赔偿责任,不因受伤职工(受害人)先行获得一方赔偿、实际损失得到全部或部分补偿而免除或减轻另一方的责任。
总结:工伤职工可以分别要求侵权赔偿和享受工伤待遇,但医疗费不得重复主张。
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2018年修正)
第四十一条职工所在用人单位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发生工伤事故的,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用人单位不支付的,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从工伤保险基金中先行支付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用人单位偿还。用人单位不偿还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可以依照本法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追偿。
第四十二条由于第三人的原因造成工伤,第三人不支付工伤医疗费用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22年修正)
第三条依法应当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因工伤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劳动者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用人单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告知其按《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处理。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八次全国法院民事商事审判工作会议(民事部分)纪要》(法〔2016〕399号)
被侵权人有权获得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社会保险待遇的,侵权人的侵权责任不因受害人获得社会保险而减轻或者免除。根据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四十二条的规定,被侵权人有权请求工伤保险基金或者其他社会保险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或者其他保险待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4〕9号)
第八条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获得民事赔偿为由,作出不予受理工伤认定申请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受到伤害,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已经作出工伤认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未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或者尚未获得民事赔偿,起诉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职工因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工伤,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已经对第三人提起民事诉讼为由,拒绝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第三人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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