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减资时通知义务的履行(下)

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在上篇中,笔者对公司减资时应负有的通知义务作了详细介绍。

在上篇中,笔者对公司减资时应负有的通知义务作了详细介绍。从所举的实践案例来看 ,如果公司在减资决议通知债权人的过程中,仅采用公告的方式,用公告代替通知,这一做法可能会损害到债权人知情权等相关权益,客观上也难以落实对债权人的保护。故在处理公司减资纠纷的裁判实务中,当事人对于通知义务履行情况的认定、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法律后果等问题也十分关注。
下面我们看一个最高院公报刊登的典型案例,该案法律关系比较复杂,但究其实质,还是围绕着因公司减资通知义务履行所引发的损失赔偿问题。从该案审理法院的裁判意见中,也能对于该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理解。
案情简介
上海德力西集团有限公司诉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冯军、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
2011年,德力西公司与江苏博恩公司签订了一份《电器电工产品买卖合同》,约定德力西公司向江苏博恩公司出售一批设备,合同总金额为111万元,后德力西公司向江苏博恩公司交付了全部设备,江苏博恩向德力西公司支付货款33.3万元,剩余77.7万元未结清。2012年8月和9月,江苏博恩公司在未通知德力西公司的情况下,通过股东会议决议减少公司注册资本1.9亿元,决议通过后仅在《江苏经济报》上发布了减资公告。由于江苏博恩公司减资前尚欠德力西公司77.7万元货款未予清偿,德力西公司遂以江苏博恩公司、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为共同被告向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江苏博恩公司向德力西公司支付货款77.7万元,判令上海博恩公司、冯军在减资1.9亿元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的货款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观点
(摘自最高院公报2017年11期)
上海市二中院二审认为:德力西公司与被上诉人江苏博恩公司在合同中约定的交货、验收、付款条款以及实际履行情况看,江苏博恩公司减资之前已经形成。德力西公司在订立的合同中已经留下联系地址及电话信息,且就现有证据不存在江苏博恩公司无法联系德力西公司的情形,故应推定德力西公司系江苏博恩公司能够有效联系的已知债权人。
作为江苏博恩公司的股东,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应当明知。但在此情况下,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仍然通过股东会决议同意冯军的减资请求,并且未直接通知德力西公司,既损害江苏博恩公司的清偿能力,又侵害了德力西公司的债权,应当对江苏博恩公司的债务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上海博恩公司和冯军作为江苏博恩公司股东应当在公司减资数额范围内对江苏博恩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观点展开
第一
通知已知债权人并根据债权人要求进行清偿或提供担保,是相应减资程序对该等债权人发生法律效力、股东在减资部分免责的必要条件。在公司未对已知债权人进行减资通知时,该情形与股东违法抽逃出资的实质以及两者对债权人利益的影响,在本质上并无不同。
第二
关于公司减资程序的法律规制,《公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规定:….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问题的实质:公司减资程序存在瑕疵时,股东的责任承担形式以及范围如何界定?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二条第一款“(五)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可认定为抽逃出资。”
减资行为虽不属于抽逃出资,但因公司资产减少缩小了公司承担责任能力,直接影响到公司债权人利益,故法律对公司减少资本规定了严格的法律程序。股东违反《公司法》规定的减资程序,未依法履行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的义务,可能会被认定为“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即构成抽逃出资。
在实践中,目前人民法院关于公司减资通知的形式问题已基本达成共识:即公司在减资时应当先采取能够有效送达的方式,通知已知或应知的债权人,譬如纸质邮件、电话通知、电子邮件等,不能越过该程序而直接公告通知,否则很有可能就会被认定存在通知程序上的瑕疵。
如果公司股东不能证明其在减资过程中对怠于通知的行为无过错的,即可能被人民法院认定为未经法定程序减资,构成抽逃出资。在上文的案例中,法院最终判定:当公司减资后不能偿付减资前的债务时,相应被诉的股东均就该债务对债权人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对于该责任的认定,裁判实践中会可能会根据个案的实际情况而有所不同,裁判者需要对当事人的通知义务履行情况、主观过错、所造成的损害程度等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例如对于“是否需要公司所有股东均承担赔偿责任”这个问题,实践中也有不同的观点,但更多的意见还是坚持区分原则,即区分同意减资的股东和不同意减资的股东的责任承担,同意减资的股东应在减少的资本及此资本所产生的利息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同意减资的股东,仅在同意股东承担责任不足以清偿债权人债务时,在减少的资本范围内赔偿债权人的损失。该意见当然能更好地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但也需要进一步明确“同意”的判定标准,减少适用上的分歧。
结论
公司减资是公司在日常经营中,根据自身经营情况来对公司资本作出相应调整,但若减资程序违反法律规定可能会对债权人债权造成损害。对于债权人来说,一般是通过公司的公示信息来判断公司的资产状况以及偿付能力;减资程序作为一项重大公司决策,其对于公司的有关主体权利义务都会存在重大影响。因此,公司在减资过程中需要全面、及时、有效履行通知义务,裁判实践中对此也是秉持较为严格的裁判标准,往往赋予公司一方更多的举证义务,尽可能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债权人因通知义务履行上的瑕疵而造成损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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