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纠纷中,如何举证证明经常居住地?

来源:广东群豪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夫妻双方想要离婚,若选择诉讼离婚这一路径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通常情况是在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起诉,但现在许多夫妻外出务工,早已不在户籍地居住,选择回户籍地诉讼离婚耗时耗力,难免影响日

夫妻双方想要离婚,若选择诉讼离婚这一路径时,首先需要确定管辖法院的问题,通常情况是在被告住所地(即户籍所在地)起诉,但现在许多夫妻外出务工,早已不在户籍地居住,选择回户籍地诉讼离婚耗时耗力,难免影响日常生活及工作,此时,可以考虑在经常居住地起诉,但因经常居住地难以举证证明时,在诉讼中经常成为离婚纠纷管辖争议的焦点。
一、【何谓“经常居住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三条 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第四条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二、【如何举证证明经常居住地?】
一、居住证/暂住证
居住证系行政机关出具,具有较强证明力,若居住证/暂住证的有效期登记持续满一年的,易被法院采信,能够证明经常居住地。公安机关作为公民居住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其制作的暂住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出具的证明。
相关案例检索:
1.(2017)粤1391民初824号杨某与李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广州市来穗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查询打印表证实,被告在广州市番禺区…房屋居住登记,居住证办理有效期是xxxx年xx月xx日至xxxx年xx月xx日,在此之前,被告在上述居住地曾住满一年,经常居住地应认定为广州市番禺区…房。
2.(2016)京0116民初2471号王×1与张×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被告提交的暂住证二本均载明,其暂住地址为北京市西城区中新佳园二区×号,公安机关作为公民居住地的行政管理机关,其制作的暂住证的证明力一般大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出具的证明。因此,被告张×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成立,本案应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审理。
3.(2019)最高法民辖终231号陶灵刚、张萍夫妻财产约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首先,张萍于2018年7月24日提起本案诉讼,陶灵刚提交的海南省海口市公安局金贸派出所出具的查询信息显示张萍领取了海口市居住证,有效期为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该居住证系行政机关出具,具有较强证明力,能够证明张萍在2017年4月6日至2018年4月5日长达一年的时间里实际居住在海南省海口市。
二、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开具的证明
由村委会、居委会等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以及居住小区物业公司所开具的居住情况说明,通常需要包括姓名、地址、居住期限的信息,须加盖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或者物业公司的公章,以证明该自然人已连续在该社区居住一年以上。
相关案例检索:
(2014)三中民终字第09197号常×与丁×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且丁×所提交物业公司开具的证明亦载明常×自2006年起即居住于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故北京市通州区×号房屋应系常×经常居住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内,故本案理应由一审法院审理。
办案经验:笔者于2023年办理的某离婚纠纷中,因委托人配偶未办理居住证,委托人想在经常居住地广东省佛山市某辖区法院提起诉讼离婚,委托人向笔者提交其配偶的劳动合同、消费记录、缴费记录均被退回,理由是无法证明实际居住及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第二次通过提交委托人居住的物业公司开具的居住证证明委托人及配偶长期居住佛山市xx小区,成功于佛山市某辖区法院立案。
三、民事判决书
若经常居住地该事实经过法院确认的,无须举证证明。
相关案例依据:
(2023)粤01民终22547号谢志峰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由于生效的(2019)粤0605民初14646号民事判决已认定杨文新经常住所地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谢志峰并未提交充分的证据推翻该事实认定,越秀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二条相关规定,认定该院对本案无管辖权。
相关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三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须举证证明:(五)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认的事实;(六)已为仲裁机构生效裁决所确认的事实;(七)已为有效公证文书所证明的事实。 第五项至第七项规定的事实,当事人有相反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四、除上述材料以外,提供其它例如劳动合同、工作情况证明、工资支付银行明细、社保缴费记录、水电费和物业费等缴费凭证、孩子的学籍证明等材料须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证明其在某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笔者办案过程中,曾试过被答复仅提供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条、水电费缴费记录等材料无法证明在该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这一标准,从而无法证明经常居住地。笔者通过检索案例,大部分案例同样是以劳动合同、工作证明、工资条、社保缴费记录、水电费缴费记录等材料尚不足以证明连续居住一年以上,从而无法证明经常居住地,该证明标准更高。
相关案例:
1.(2015)一中少民终字第9324号鄢×与赵×探望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鄢×所提交的暂住证、居住证明、人员基本信息、劳动合同、工作证明等证据,可以证明上诉人鄢×目前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村××号×××室实际居住,但不能证明鄢×在本案起诉时已在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新村××号×××室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2.(2024)赣10民辖终67号黄某欣、黄某平等与过某天婚约财产纠纷管辖上诉裁定书
法院认为:上诉人虽然提供了黄某欣的劳务合同和工作情况证明,但并没有相应的工资支付银行明细,也没有相应的社保缴费记录进行佐证,因此,该劳务合同和工作证明并不能达到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不足以证明其在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连续居住一年以上。
三、【焦点总结】
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对经常居住地的审查往往采取"证据链闭合+排除合理怀疑"的双重标准。在此笔者建议注意:1. 优先调取具有公信力的机关登记信息;2. 时间要素需完整覆盖起诉前一年度;3. 形成书证为主、人证为辅的证据体系。举证证明经常居住地不仅关乎管辖权的确定,更直接影响案件实体权益的实现。如遇举证障碍,建议及时委托律师通过调查令等程序补强证据效力,避免因管辖争议延误诉讼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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