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为留住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是出于收购后的整合目的等等,企业多数情况都会采取股权激励的模式。员工持股平台作为企业实施股权激励的核心工具,其架构选择直接影响税负成本、管理效率及资本运作路径。本文将探讨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与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在税负上的区别,为企业决策提供有益参考。
一、相关法律法规分析
(一)关于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第六条规定,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国家有关税收规定,由合伙人分别缴纳所得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第二条规定,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执行口径的通知》(国税函〔2001〕84号文)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对外投资分回的利息或者股息、红利,不并入企业的收入,而应单独作为投资者个人取得的利息、股利、红利所得,按“利息、股利、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八项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是指个人转让有价证券、股权、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不动产、机器设备、车船以及其他财产取得的所得。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三条第三项规定,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二)关于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企业所得税的税率为25%。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所称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是指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第(二)项和第(三)项所称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
综上,有限合伙企业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对于合伙企业层面不进行征税,穿透至各合伙人后再行申报纳税。在分红环节,从实施股权激励的公司分回利息或者股息、红利,应确定各个合伙人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分别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环节,按照股权转让收入减除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后的差额,适用“财产转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在分红环节,目标公司(居民企业)向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分红,因满足《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免税收入,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向自然人股东分红时,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应税项目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在股权转让环节,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按25%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向自然人股东分配利润时,自然人股东按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案例及分析
1、案例
案例1(分红环节):
某目标公司(居民企业)向持股平台分配100万元股息,计算分红过程中各阶段的税负情况。
案例2(股权转让环节):
赵先生通过持股平台以100万元投资目标公司(居民企业)股权,持有一年后以120万元转让退出,计算股权转让过程中各阶段的税负情况。
2、案例解析
案例1:
若持股平台为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对于合伙企业层面不进行征税,穿透至各合伙人层面征税。税负计算为:
(1) 目标公司→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
不征税
(2) 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
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若持股平台为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因此目标公司分配股息时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向自然人股东分配时,自然人股东需缴纳个人所得税。税负计算为:
(1) 目标公司→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
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 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自然人股东
个人所得税:100×20%=20万元
在分红环节,两种持股平台架构税负一致,均为20%。
案例2:
若赵先生通过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对于合伙企业层面不进行征税,穿透至各合伙人层面征税。税负计算为:
(1) 目标公司→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
不征税
(2) 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合伙人
个人所得税:(120-100)×20%= 4万元
若赵先生通过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涉及双重征税。税负计算为:
(1) 目标公司→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
企业所得税:(120-100)×25%= 5万元
(2) 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自然人股东
个人所得税:(120-100-5)×20%= 3万元
税负合计:5+3=8万元
股权转让环节,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只涉及一重征税,而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涉及双重征税,税负相对较重。
三、总结
企业在采取股权激励的模式时主要选择搭建员工持股平台,员工持股平台的形式多为有限合伙制员工持股平台、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单从税负角度分析,在分红环节,两种持股平台架构税负一致,均为20%;在股权转让环节,有限公司制员工持股平台涉及双重征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税负相对较重。
员工持股平台的税负对比:有限合伙企业vs有限公司
作者:公司法律师团队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前言 无论是上市公司还是非上市公司,股权激励已经成为现代企业管理不可或缺的工具,为留住核心技术人员、管理人员或是出于收购后的整合目的等等,企业多数情况都会采取股权激励的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