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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是人生的港湾,继承是家族的延续。在这些看似平凡却又充满情感纠葛的家事案件中,每一个细节都牵动着当事人的心,也映射出社会的温度与法律的力量。为此,回民区人民法院官方微信公众号推出全新专栏《家事法官说》。旨在通过真实、典型的婚姻、继承等家事案例,以法官的视角为您深入剖析案件背后的法律逻辑与人情事理。

继承纠纷,审的是遗产,理的是家事。近日,回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关于房屋继承纠纷的案件。四位子女因父母遗留的一套房屋分割问题对簿公堂,在没有任何遗嘱或遗赠扶养协议的支持下,遗产如何分配成为案件争议焦点。
基本案情
被继承人周老汉与妻子李老太婚后育有二子二女。2004年、2016年,周老汉与李老太相继去世,遗留一套住宅。长子周某自李老太去世后长期占有该房屋,并拒绝与兄弟姐妹协商遗产分割。期间,房屋租金及占有使用费均由其个人收取。长女、次女及次子遂将长子周某诉至法院,要求依法分割房产及租金收益。长子周某辩称,李老太曾口头承诺将房屋赠与周某之子周小某,但未能提供书面证据。针对房屋租金争议,法院认为,根据“谁主张谁举证”原则(《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原告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租金实际存在,故对该主张不予支持。
法院在受理此案后,进行了细致的调查与审理。法院认为,白事礼金作为死者亲友对死者近亲属的抚慰金,其性质较为特殊,既包含了对死者的哀悼,也包含了对近亲属的慰藉。因此,在处理这类礼金时,应充分尊重死者近亲属的意愿和感受,并遵循公平、合理的原则,丧事礼金虽不属于遗产,但是可以比照遗产进行分割。
法官提醒

边芳
民事审判庭法官
二级法官
法学学士
本案为法定继承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条规定:“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根据其性质不得继承的遗产,不得继承。被继承人死亡后,其所留房产属于遗产范围。该案件中,被继承人没有留下书面医嘱和遗赠扶养协议,故应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应当均等分配。
由于受传统观念影响,老年人避讳谈论生死,对于如何订立有效的遗嘱并不清楚,又担心子女知悉遗嘱内容后产生家庭纠纷,很少有被继承人在生前订立有效遗嘱,导致埋下继承纠纷的隐患,加上受传统社会“重男轻女”等观念的影响,引起大量遗产纠纷,应当加强学习继承法律法规,规范订立遗嘱,避免身后纷争,以家庭和谐促进社会和谐。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一千一百五十六条 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
下一步,回民区人民法院将持续践行司法为民理念,以“如我在诉”的情怀,聚焦人民群众的“急难愁盼”问题。通过司法公开与普法教育增强群众法律意识,同步完善多元解纷机制,推动跨部门协作与制度创新,保障家庭和谐与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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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民事审判庭
初审:马丽 复审:马克 终审:段剑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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