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事仲裁中的委托代理人须知

来源:哈尔滨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29条规定,“当事人、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委托律师和其他代理人进行仲裁活动的,应当向仲裁委员会提交授权委托书”。那么委托代理人应提交哪些手续,代理权限如何填写,有什么注意事项呢?就此,小编根据《哈尔滨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及相关规定整理如下:
一、委托代理人需要提交哪些代理材料
(一)代理人为律师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律师事务所函一份,律师证复印件一份(含首页与年检页);
(二)代理人为法律服务工作者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基层法律服务所函一份,法律服务工作者证复印件一份(含首页与年检页);
(三)代理人为公民的,需提供授权委托书一份,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二、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应由委托人签名(盖章)。并写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后方有效。受委托人代为承认、放弃或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调解,提起反请求,选定仲裁员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三、其他注意事项
(一)当事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可以委托一至三人作为委托代理人。经当事人申请,仲裁庭同意的,可以适当增加代理人的人数。
(二)委托代理人人数超过两名的,应当向仲裁庭确定一名代理人作为主要发言人;当事人委托的多名代理人之间的意见有冲突而当事人未做明确表态的,以主要发言人的意见为准。
(三)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变更或者代理关系解除的,当事人应当书面通知本会。书面通知前,原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对当事人继续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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