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来源:云南曲直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某公司与陈某签订装修合同,装修房屋所在地在A县城。合同就承包方式、工期、争议处理法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争议处理约定管辖法院为B县人民法院。

案情简介
2016年5月,某公司与陈某签订装修合同,装修房屋所在地在A县城。合同就承包方式、工期、争议处理法院等内容进行了约定,争议处理约定管辖法院为B县人民法院。因陈某未及时进场施工导致工期延误,某公司于2016年6月下达责令停工通知书,于2016年7月签订补充协议,但陈某仍未按期完成装修工程。某公司起诉至B县人民法院,要求终止与陈某的装修合同,并清理退出现场。
法院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规定: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所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不动产专属管辖范畴,当事人虽然约定管辖法院为B县人民法院,但因装修项目位于A县,该约定违反了法律关于专属管辖的规定,不产生法律效力。综上,因当事人的约定无效,所涉不动产未位于B县行政区划范围内,故B县法院无管辖权,对原告某公司的起诉不予受理。
【案件来源】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云0103民初7177号
律师提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件案由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项下案由,系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相关的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装饰装修合同纠纷应参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即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当事人也可以选择仲裁方式,因为仲裁案件管辖不受级别、地域的限制,没有专属管辖的问题,也不受法律规定的法院专属管辖的限制。专属管辖排除的是其他法院的管辖权,而不排除仲裁管辖权。
法律规定
1.《民事案件案由规定》
第四部分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十、合同纠纷
100、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7)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二十八条 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不动产纠纷是指因不动产的权利确认、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
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
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
4.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五条当事人达成仲裁协议,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仲裁协议无效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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