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卖淫案件常见刑事证据解析

来源:辩护人叶东杭

文章摘要
前几日我在公众号上发布了「组织卖淫类犯罪」的辩护要点一文,大致谈了谈辩护律师一般会从哪几个角度来为组织卖淫案件的嫌疑人作辩护。

前几日我在公众号上发布了「组织卖淫类犯罪」的辩护要点一文,大致谈了谈辩护律师一般会从哪几个角度来为组织卖淫案件的嫌疑人作辩护。
现如今,组织卖淫罪行越来越呈现企业化、信息化的发展趋势,案件中所常见的证据种类与往昔也有较大的差别。在网络组织卖淫案件中,往往存在大量的聊天记录、电子广告、推送等电子数据;而在成规模的组织卖淫案件中,卖淫团伙为了对“绩效”进行记录,往往会产生大量的书面证据以对团伙成员分工、卖淫人数、卖淫次数进行记录,这些都是指控组织卖淫罪行最直接的证据。
今天,我将结合有关案例与大家介绍一下组织卖淫案件中常见的刑事证据,希望通过对常见证据的介绍和分析,使大家对这个犯罪有更多的了解。
1 组织卖淫案件中常见的主观方面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组织卖淫案件中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可以证明以下信息:
1.组织卖淫的动机、目的及预谋时间、地点、方式、原因、经过以及结果;
2.共同犯罪的组织策划的时间、地点、参与人、分工、经过;
需要特别留意的是,在证明共同犯罪的分工时,嫌疑人供述和辩解有时可能会帮助我们辨别到底是“组织卖淫”还是“协助组织卖淫”。
3.行为人所起的组织、策划、指挥作用,设置卖淫场所或者通过掌握控制的卖淫人员有组织进行卖淫活动等。
二、证人证言。
证人证言可以证明行为人组织卖淫的动机和目的。通过上述证据并结合客观方面的相关证据,证明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是组织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该行为会破坏社会道德风尚,妨害社会治安管理秩序,而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
实践中,行为人组织卖淫的大多是为了营利,但是以营利为目的不是本罪的构成要件。
2 组织卖淫案件中常见的客观方面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是复原案件事实原貌最直接、最主要的证据,特别对于组织卖淫这种团伙性犯罪来说,办案机关和辩护律师通过研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可以迅速的复原涉案嫌疑人团伙的组织架构、作案方式及模式,有助于更好的掌握案件信息。
在此种证据中,我们通常可以研判出以下信息:
1.实施组织卖淫的时间、地点、包括设置卖淫场所或者变相场所以及虽没有固定场所,但行为人通过自己掌控卖淫人员有组织地进行卖淫活动等;
2.采取何种方式、手段组织卖淫,包括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
3.作案工具的来源、数量、特征;
4.被组织卖淫者、嫖客的人数、性别、年龄及其他自然情况;
5.造成被组织卖淫者身体受损害的程度;
6.作案的详细经过;
7.获得非法利益的数额及用途;
8.共同犯罪中的起意、策划、分工、实施、分赃等情况,查明每一个犯罪嫌疑人在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和作用;
二、证人证言。
由于组织卖淫罪是一种"非法经营、交易型”犯罪,因此涉案人员必不可少的会与大量的外界人员进行接触,因此组织卖淫案件中往往会有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这些证人证言往往能够直接指向案件事实。例如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钟华菊组织卖淫案中,卖淫女吴某、刘某、徐某分别指认了卖淫团伙中的某位成员安排“上台接客”,并向警方陈述了卖淫团伙中的分工协作情况。而嫖客杨某、朱某作证他们曾经在本案的卖淫场所中接受性服务。因此我们不难发现,在组织卖淫案件中,证人证言往往能够证明以下信息:
1.发现者、邻里、单位同事的证言;
2.被招募、雇佣、引诱、容留人员的证言,证实卖淫时间、地点、次数、是否自愿卖淫等;
3.嫖客证言,证实嫖娼时间、地点、次数、价款等;
4.报表、打手、看门人、知情人的证言,证明行为人组织、看管卖淫者的方式、地点、人数、经过等情况。
三、物证、书证。
在组织卖淫案件中,卖淫团伙往往会通过账目、接客登记表等形式对卖淫女接客情况、销售人员的销售情况进行登记,以进行利润的分配。这些证据不仅能够证明卖淫活动的次数,还能证明卖淫的人次,基于此可以对组织卖淫罪行进行情节的评估和认定。
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钟华菊组织卖淫案为例,在该案中,公安人员搜查出《总帐》、《员工工资表》、《碧华休闲中心营业表》、《公司饮品收费标准》、《沐足保健收费》、《龙威休闲会所项目价钱调整》、《保健日结工资表》等书证。其中,在《碧华休闲中心营业表》的记录中,除2017年9月9日无登记外,8月3日至9月29日每日都有技师从事158元以上(包括158、200、208、268、368)的色情淫秽项目,共计65540元;另有提供“单某”性服务的有9人,共计10700元。这些证据都直接指证了组织卖淫罪行的发生。
在组织卖淫犯罪中,需要我们留意的物证和书证大概有如下:
1.饭店、旅店、包房、出租车等卖淫场所实物及照片;
2.货币、首饰、物品等卖淫场所所得钱财实物及照片;
3.卖淫收支账簿、嫖客宿费、餐费、车费等书证,证明行为人通过组织卖淫而非法获利的情况(以及嫖资分配情况);
4.居民身份证、服务协议、雇佣合同、招募广告等书证,证明行为人是通过何种方式组织、控制卖淫者的。
四、鉴定意见。
组织卖淫犯罪中的鉴定意见主要有两类,一类是文检鉴定、痕迹鉴定意见,另一类是毛发、精液鉴定意见。大多数的组织卖淫案件中是没有鉴定意见证据的,但在某些案件中,公安机关可能会通过鉴定避孕套内的精液,来确认曾经发生过卖淫嫖娼行为。
例如孝感市孝南区人民法院审理的邹某某组织卖淫罪一案,在该案中,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孝)公(刑)鉴(法)字(2014)第0114号、0115号、0116号、0117号、0118号生物物证意见书,证实2014年8月8日公安机关从万豪大酒店皇家俱乐部内5层502、505、515、517、518房间内提取的避孕套内的精液分别是周某、陈某、万某、雷某、冯某所留的事实。在这个案件中,鉴定意见又能与证人(嫖客)的证人证言相对应,并与其他证据形成一个指控犯罪的证据链。
五、勘验、检查笔录。
在侦办组织卖淫犯罪过程中,公安人员一般都会对卖淫场所进行现场勘查取证。 以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钟华菊组织卖淫案为例,在该案中,公安人员进行现场勘查,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发现场位于中山市港口镇龙威沐足阁。沐足阁正对大门处为收银台,三楼有一条走廊,走廊北侧有六个房间。
一般来说,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往往有卖淫场所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物证勘验及人身检查笔录及
照片、人身及尸体检查笔录及照片几种类型。
六、视听资料
在许多组织卖淫案件中,公安机关会通过监控录像来指证卖淫团伙的犯罪行为。以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审理的胡军、张奀彩组织卖淫一案,公安提取了组织卖淫场所的监控录像视频,证明2014年5月16日凌晨零时许,被告人胡军两次带客人到阳光商务酒店房间;2014年5月15日凌晨5时许,被告人张奀彩带三名卖淫女到江畔酒店供操某萌嫖宿;2014年5月15日凌晨3时许,操某萌到江畔酒店入住。
七、电子数据
随着组织卖淫活动的信息化,电子数据作为一项刑事证据,在犯罪取证中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卖淫团伙中各个成员的沟通、资金往来、工作安排,都能在电子数据之中体现。(下图为某检察院用于电子数据取证的设备“取证塔”)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承办的一起组织、强迫未成年人卖淫案中,办案人员从163万条电子数据记录中,获取了有关组织卖淫犯罪中的重要信息,其中包括成员帮助首要分子物色、看管女孩,以及转账收款记录等关键证据。
八、搜查、辨认、指认、起赃、收缴、封存笔录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通常会通过搜查、辨认、指认、起赃、收缴、封存笔录来证明行为人采用招募、雇佣、强迫、引诱、容留等手段,实施组织他人卖淫的行为。对于共同犯罪的,应查明犯意联络、分工、手段、危害后果等方面的证据,确认行为人在犯罪中所处的地位、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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