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读提示】
1.“干股”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概念,但其并非法律术语,也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重要管理人员、为激励员工或其他目的,会以不同的形式授予他人干股。
2.“干股”和法律意义上的股份有何区别,“干股”股东是否是公司的股东,需要根据干股授予的具体形式来进行判断。“干股”股东和法律上的股东存在着一定区别,正确理解股东资格方能正确理解“干股”的法律性质。
3.不同形式的“干股”具有不同的法律意义,同时也存在不同的法律风险,选择适合的形式方能实现企业目的,同时保证权利人的利益。
【何为干股】
干股一般是指未出资而取得一定比例的股份或相应的股份分红权的股份,是股东或企业授予第三人的一种利益或权利,持有股份的人称为干股股东。
干股的概念是一种民间称法,按照干股股东是否进行登记注册可以分为:注册登记的干股、未注册登记的干股。按照取得干股的投入要素可以分为:技术干股、权力干股等。
【股东资格】
干股不是法律上的概念,干股股东也不等同于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因此,要理解干股在我国的法律地位,需要理解什么是股东,股东资格如何确认。
1.公司法规定的股东
根据《公司法》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公司应备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情况,并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公司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等。
可见,公司法规定的股东资格主要体现在出资、章程记载、股东名册、出资证明书、工商注册登记,前述材料也是产生股东资格纠纷时的重要证据。
2、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
在法律理论上存在着显名股东、名义股东,也存在着隐名股东和实际出资人。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上规定的是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
关于实际出资人和名义股东的关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25条作出了规定:有限公司的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约定由实际出资人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以名义出资人为名义股东。即注册登记的股东仅仅是挂名股东,而股东权利由实际出资人享有。
3.实际出资人股东资格确认的证据
实际出资人主张自己是公司股东,而名义股东不是股东时,证据可以分为两类,即形式证据:公司章程记载、工商注册登记、出资证明书及股东名册记录等;实质证据:实际出资、股东签署章程行为及享有实际权利等。
实际出资人与名义股东产生纠纷时需要通过实质证据进行认定该类争议是公司内部法律关系,通常认为出资为取得股东资格的实质要件,实际出资是有设立公司或加入公司的重要意思表示,出资作为获得股东资格最主要、最为核心的表现之一。此类案件法庭争议焦点一般是:实际出资人有无成为股东的意思表示?是否实际出资?是否享有股东权利并承担义务?
【干股的法律分析】
现实中我们经常遇到的干股在法律上分别具有的效力如何,干股股东是否为公司股东,需要结合我国法律关于股东资格的相关规定。
1.技术入股
现实中有人把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出资称作“干股”,这其实是没有正确认识无形资产的资产价值。我国公司法规定,知识产权可以作为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须进行评估。且以知识产权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如知识产权所有人以该知识产权投资,办理产权转移手续。其有实际出资,有成为公司股东的意思表示,同时章程、工商登记等也显示其为股东。则出资人就是公司的股东,具有股东资格。
2.由其他股东或公司赠与股权而获取股东资格
此类干股股东一般凭借其一技之长而为公司或股东青睐,使之愿意为其出资或赠与其股份,也存在民营企业为借用国企的名义或知名度而赠予国企相应干股的情形。此类股东一般在公司章程、出资证明等形式证据上也具备股东资格认定的要件。对于此类干股股东,无论其名下出资有无实际缴纳,原则上都应认定其具有股东资格。如果其名下出资已实际缴纳,则其与实际出资股东之间构成垫资或赠与关系。如未实际出资,则需承担补足出资的责任。
如干股股东虽持有股份,但出资、股东权利均由股份授予人享有,则此时,干股股东可能仅是名义股东,从出资人、股东权利享有人可能主张其股东资格,从而产生纠纷。
3.仅享有分红权的干股
此种干股也大量存在,会计学上对此有明确的概念,即以现金结算的股份支付,是指企业因获取服务或商品,承担以股份或其他权益工具为基础计算确定交付现金或其他资产义务的交易。具体又分为股票增值权和模拟股票,是用现金支付模拟的股权激励机制,即与股票挂钩,但用现金支付。通俗的讲就是,仅仅授予第三人分红权,第三人不具备股东资格,也不行使股东权利,但可以根据股票的价格或分红取得相应的现金。
其实际上为股权激励方式的一种,为激励员工、获取更好的服务,将一定比例的股份所对应的分红等权利,以现金的方式支付给员工。
这种干股不进行工商登记,因为员工只是享有分红的权利,而不是股东。
4.权力干股
权力干股是公司或股东授予掌握某种公共权力的人的股份。此类股份一般不进行工商登记,干股股东不参与企业经营,不对企业经营承担责任,而仅享有分红权,实际上是一种权力寻租。通过此方式取得财产一般会被认定为贪污、受贿等违法犯罪所得,并对相应人员予以刑事处罚,干股股东也并不具备股东资格。
在此要区别另一种情形,即以贪污、受贿、侵占、挪用等违法犯罪所得的货币出资后取得股权的。此种股份是经过合法程序产生的,且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对外产生法律效力,但因用于出资的财产为非法所得。因此,在处置时应当采取拍卖或变卖的方式。
三、干股的转让
干股股东并非均为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因此,干股的转让也因各自的特点而有所区别。
1.实际出资,并取得股东资格
对于出资到位、取得股东资格的干股,如以无形资产出资、其他股东或公司赠与股权的情形。此时,权利人取得股东资格,有权对其所有的股权进行处分,因而有权转让其股份。
2.未取得股东资格
对于仅享有分红权利的干股,如公司授予员工相应的股份分红权,权利人实际并非公司法上的股东,与公司之间存在的是一种债权债务关系,无权转让股份,更无权对公司股东转让其股份进行干涉。
3.干股股东为名义股东时转让股权
干股股东如是名义股东,则干股股东对外转让股份的效力,需要根据第三人的情况来确认。
法律规定,如果名义股东未经实际出资人同意擅自将股权转让给他人,则其行为属于无权处分,转让行为在效力上存在瑕疵,若经实际出资人追认则为有效。但是,若第三人善意受让,不知名义股东与实际出资人之间的关系,则第三人受让股权属善意,实际出资人不得主张股权转让无效,但可向名义股东要求损害赔偿。
四、干股的法律风险
1.不被认可股东身份
干股股东是否享有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资格,取决于出资、工商登记和行使股东权利。如果干股在被授予时,仅有协议而不进行工商注册登记,则干股股东并不是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并不享有股东权利,其干股的收益等相关权利也无保障。
相对于干股授予人来说,如果其无意让干股股东成为公司法律意义上的股东,就应选择合适的方式,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以免干股股东影响公司的正常运营。
2.干股股东未实际出资,仍需承担股东责任
企业或股东赠与第三人股份后,该股份未实际出资或采取垫资等方式出资。此时,干股股东是公司法意义上的股东,但是干股股东也应承担股东责任。例如,民营企业和国企合资,国企不需出资而得到干股,若对应股份未实际出资,则在企业破产或债权人主张债权时,国企需要在其未缴纳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3.干股授予人主张股东权利
干股在被授予给干股股东时,各方的关系是较为融洽的。但干股股份的出资由股东或企业支付,干股股东并未出资。因此,虽然干股股东是工商注册登记上的股东,授予人仍可能主张其为实际出资人,从而向干股股东提出股份的主张。此时,干股股东是否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干股股东和授予人之间的授予关系如何证明成为关键。
4.刑事责任
权力干股不仅会给掌握权力的人带来牢狱之灾,对于干股授予人也存在承担法律责任的情形。权力干股的授予人可能会涉嫌行贿,被授予人可能触犯贪污、受贿等法律,双方都可能触犯刑法。
五、案例
1.公司对有重要作用的人授予干股
此案中,沈阳市政府需要招商引资,王寅和石明作为居间人,并在浙江五洋公司在沈阳投资中起到了重要作用,作为回报浙江五洋公司授予了石明沈阳五洲商业广场7%的干股,价值数千万元。双方后因居间费用产生争议诉至法庭。
石明与沈阳五洲商业广场发展有限公司、王寅居间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最高人民法院、再审、(2012)民抗字第37号。
2.利用职务便利取得干股为收受贿赂
被告人许迈永原系杭州市人民政府副市长,1999年至2008年初,利用职务便利,为通策公司等谋取利益,吕某某承诺给许迈永联发公司10%的干股,2005年底,许迈永与吕某某商定,上述干股收益为人民币2000万元,吕某某已给付许迈永人民币300万元,剩余人民币1700万元因项目至案发时未最终结算而尚未支付。前述款项被作为受贿行为予以处理。
许迈永受贿、贪污、滥用职权死刑复核案刑事裁定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11)刑二复35121506号。
3.债权人要求股东在未出资的范围内承担责任
聚龙世纪公司是聚龙公司和世纪公司联合成立的公司,2011年聚龙世纪公司与追日公司签订了《合作协议》,后该协议改为买卖合同,由聚龙世纪公司向追日公司购买设备,但聚龙世纪公司未按约付款。法院认为,聚龙公司和世纪公司存在未足额出资的情况,应当在未出资范围内对聚龙世纪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向追日公司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青海世纪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聚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与青海世纪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青海聚龙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1497号。
干股股权,焉可等闲视之
作者:扈天利来源:河南成务律师事务所

【阅读提示】 1.“干股”是现实生活中普遍存在的概念,但其并非法律术语,也无明确的法律条文对此作出规定。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对重要管理人员、为激励员工或其他目的,会以不同的形式授予他人干股。 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