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造虚假信息在网络上散布造成严重后果的,可能涉嫌构成寻衅滋事罪。

来源:陕西榆林律师乔磊

文章摘要
大家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当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络发言依然需要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作绳,勿造谣、勿信谣、勿传谣。

大家在享受网络带来的便利的同时,应当知道,网络不是法外之地,每个人都要对自己的言论负责!网络发言依然需要用事实说话,以法律作绳,勿造谣、勿信谣、勿传谣。
根据《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案件名称
额某寻衅滋事罪刑事案
案件来源
中国裁判文书网 杭锦旗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2016)内0625刑初134号
案情简介
2016年7月13日20时许,额某在未经证实的情况下根据自己的微信中“杭锦旗移民群”里说的情况和照片自己编造了一段标题为“杭锦旗人民政府欺压牧民,正义何在”的虚假信息,发在昵称为“MGL尔德尼”的新浪微博上。微博写到“2008年第一次为了环境保护,把牧民的草场改为《禁止开发区》”把牧民们迁出去,房舍强行推到,明明说期限为五年,第二期也是五年给牧民们每人每年6000元的生活补助和无条件解决住处,政府不但不解决问题还动用警力威慑牧民,强行拘禁牧民,在逮捕牧民的活动中儿童受伤,牧民受伤屡屡发生,人民警察为人民,都是骗百姓的瞎话,是来领导当盾牌”。信息发布后,在新浪微博的阅读量已达到了17万。归案后,额某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上述事实,在法院审理中额某没有异议,且有经查证属实的其他证据证实。
法院认定
法院认为,被告人额某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编造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案发后,被告人额某能够如实供述犯罪其犯罪事实,当庭认罪,具有悔罪表现,属于坦白,量刑时可以从轻处罚。
法院判决
被告人额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拘役三个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
(二)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
(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
(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纠集他人多次实施前款行为,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可以并处罚金。
第六十七条 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
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诽谤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五条 利用信息网络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破坏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编造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虚假信息,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起哄闹事,造成公共秩序严重混乱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以寻衅滋事罪定罪处罚。
第十条 本解释所称信息网络,包括以计算机、电视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等电子设备为终端的计算机互联网、广播电视网、固定通信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网络,以及向公众开放的局域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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