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企业应对美国加征关税的战略调整与对策建议

来源:法德东恒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2025年4月2日起,特朗普政府宣布实施新一轮关税政策,对中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加征高额进口关税。

2025年4月2日起,特朗普政府宣布实施新一轮关税政策,对中国、欧盟、日本等主要贸易伙伴加征高额进口关税。这一贸易保护主义举措显著抬高了我国企业对美出口的贸易壁垒,使涉美贸易企业面临成本激增、竞争力下降等严峻挑战。
本文基于当前国际贸易形势,从关税政策内容出发 ,系统总结政策调整对国内企业带来的影响并据此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战略调整建议,希望助力企业有效应对贸易环境变化,实现可持续发展。
一、关税政策的分析
(一)美国对中国加征了何种关税
1.加征关税的内容及类型
美国对中国等国家采取的关税措施包括提高基准关税(Base tariff)和针对贸易逆差较大的国家实施更高的对等关税(Reciprocal Tariffs):
(1)基准关税:是指一国对所有进口商品统一征收的基础关税税率,通常适用于未签订特殊贸易协定的国家或未被列入特定关税政策(如反倾销、反补贴等)的商品。
(2)对等关税:指通过一国提高贸易伙伴进口商品的关税税率,达到的对等报复。相比于基准关税,此类关税通常具有针对性、叠加性和长期性。
在特朗普政府本次关税调整中,针对中国在提高10%基准关税的基础上,加征34%的对等关税税率,部分商品叠加后甚至高达54%的税率。4月8日,针对中方的反制措施,特朗普在社交媒体上宣布“如果中国在2025年4月8日之前不撤回这34%,美国将从4月9日起对中国加征50%额外关税,与中国的谈判也将全面终止!”
此举意味着美国对华总关税将达到104%,对中美关系及中美贸易带来了猛烈冲击。
4月10日凌晨,特朗普政府进一步宣布对未采取反制措施的国家暂停90天加征关税,试图分化国际阵营。中方明确表态反对贸易霸凌,强调将坚定维护多边贸易体系。

(二)应对美国关税调整,中国提出哪些反制措施
1.何为反制措施
“反制措施”是指一个国家或组织为了应对其他国家或组织的不友好、不公平或不合理的政策、行为或制裁,在法律、经济、贸易、外交等领域采取的相应回应措施。其目的是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国家利益和国际规则的权威性。
2. 反制措施有哪些
面对美国对中国实施的贸易限制措施,中国迅速采取了一系列反制措施,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和全球自由贸易秩序。
自2025年4月10日12时01分起,中国对原产于美国的所有进口商品在现行适用关税税率基础上加征84%的关税,并通过《不可靠实体清单》制度反制美方企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等法律法规提出将美国光子公司在内的12家美国实体列入出口管制管控名单,护盾智能公司等6家美国企业列入不可靠实体清单。)
中国已在世贸组织争端解决机制下起诉美国的“对等关税”措施,敦促美方立即纠正错误做法,并且中国联合欧盟在WTO框架下推动《数字服务税多边协议》,要求美国科技企业为在华数据业务缴纳专项税,反制其对中国企业的“数字关税”指控。
(三)“关税战”下的中美贸易
1.加剧贸易摩擦
美国此次征收高额关税,是典型的贸易保护主义行为,严重违背了自由贸易原则,进一步加剧了中美之间的贸易摩擦。这种单边主义行径不仅损害了中国企业的利益,也破坏了中美经贸关系的稳定发展,破坏全球化发展。
2.打破贸易格局
关税政策的调整使得市场不确定性加剧,中国企业对美出口出口成本激增,市场份额下滑,促使企业加速寻找其他海外市场,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这种做法可能会导致部分行业的产业链的断裂和重组。
3.阻碍中国产业升级
美国的关税政策试图遏制中国各个产业的快速发展,切断了中国与美国国家间的产品交流,增加了贸易成本,延缓中国部分产业在全球产业升级进程。
二、中美政策调整会给中国企业带来哪些影响
基于上文我国提出的反制措施以及中美两国的相关关税政策调整,可能会给中美贸易中的跨境企业带来以下两种不同的影响:
(一)美国加征关税对中国跨境企业的影响
1.出口企业难保价格优势、市场竞争力被严重削弱
政策的调整直接增加了我国全领域的出口企业成本,利润空间被腰斩。
尤其是电动汽车、半导体等新兴产业,该类企业近年来在美国拓展的商业版图、开展的业务合作将被严重冲击,在美发展潜力以及海外市场的国际影响力被大大削弱。
跨境电商等小商品领域企业面临成本与利润的压力,低价值商品难保价格优势,在美的市场竞争力将受重创。美国取消800美元以下包裹免税政策,跨境直邮需正式报关,对外贸易企业需准确填写HTS编码(商品税则号)及商品详细信息(如材质、用途、原产地),否则可能面临货物扣留或高额罚款。
2.进口企业成本激增、供应链危机
依赖于美国芯片、汽车零部件等进口材料的企业将会面临供应链危机,成本激增的同时供应链终端生产将会延迟。例如,国产车企部分高端芯片、传感器依赖于美国供应商,关税增加将导致其成本增高。而一辆30万美元特斯拉关税成本飙升终端售价将突破200万元。
3.供应链布局及战略调整压力
美国增税政策是面向全球的且存在严重的不确定性。本次调整关税后,部分企业可能会通过转口贸易,在墨西哥、东南亚等地布局生产基地以规避高关税,但美国已对东南亚国家同步加征46%-49%关税,并要求中转国对中国产品征税,转口贸易路径被堵。
面对美国的高关税政策,中国企业不得不加快战略调整。
(1)需要积极开拓其他海外市场,降低对美国市场的依赖。但这些调整需要企业投入大量资源和时间,且面临诸多不确定性和风险。
(2)倒逼企业从“低价竞争”转向品牌化、合规化经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提升产品质量等以应对政策影响。
(二)我国提出的“反制措施”对中国跨境企业的影响
我国提出的反制措施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给企业提供缓冲。
中方将部分美国实体企业列入清单,限制其市场准入,保护国内企业免受不公平竞争。并且中方提出的出口退税与产业扶持政策能够使跨境电商出口海外仓货物享受退税政策,鼓励企业通过海外仓模式降低关税冲击。
中国反制措施对企业的影响呈现显著分化,对美依赖度高、转口能力弱的企业短期仍将承受巨大压力,但政策支持与市场调整也催生了产能国际化、进口替代及新兴市场拓展等机遇。
总体来说,跨境企业的成本和法律风险短期内也许会有所增加。企业仍需通过技术创新、合规化经营和全球化布局,应对贸易规则重构带来的挑战。
三、跨国企业应对“关税战”的对策及建议
面对上述关税调整的影响,跨国企业需要积极面对并做好处置工作,对此提出以下建议供企业参考。
(一)对已签署协议的合作处置建议
1. 风险评估
审查现有合同,评估可能的损失,建议同步委托律师就合同风险进行研判。如损失超出预期的,积极与合作方进行洽谈。
2. 友好协商
友好协商,就原有条款,如价格条款、供货时间条款等进行变更。
3. 调解
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调解机构进行调解。2019年8月7日,《联合国关于调解所产生的国际和解协议公约》在新加坡签署,中国和美国均为签署国,双方可以委托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中国国际商会调解中心、上海经贸商事调解中心、香港调解会、国际商会调解(ICCMediation)等机构调解处理。
4. 诉讼或仲裁
如调解不成,企业需要及时核对协议,确定协议签署时明确的争议解决方式及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未约定管辖的,不适用于仲裁,中国企业可以根据合同签订地、合同履行地等有利于己方的管辖法院提起诉讼,但判决结果存在无法在败诉方所在国及其财产所在国顺利执行的风险。
5. 法律适用
(1)未约定法律适用的,适用最密切联系原则。《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二条规定,本法和其他法律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没有规定的,适用与该涉外民事关系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当事人在合同中未订立法律适用条款,或在争议发生后,未能就法律适用达成一致协议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法律。
(2)约定适用中国法的,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情势变更”或“不可抗力”的规定,判断关税大幅上调是否导致合同基础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致使继续履行显失公平。
中国法律体系下,不可抗力需满足“不可预见、不可避免、不可克服”的三个要素,是否构成不可抗力需结合合同签订时间与政策发布时间差综合考虑。若双方在合同中已经明确将“政府政策变动”列为不可抗力,企业即可主张解除或变更合同。
若关税增加导致成本显著超出预期,企业可援引情势变更原则,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调整合同价格或解除合同,但企业需承担举证责任,提供成本计算数据与政策影响的直接关联性。
(3)约定适用美国法的,需严格依赖合同条款本身。美国的法律体系对不可抗力的认定更为严格,若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关税政策变动”为不可抗力事件的企业很难直接援引。但企业可以可尝试主张“商业不可行性”(Commercial Impracticability),证明关税大幅上涨导致履约成本远超预期,且双方签约时无法合理预见。一般情况下,单纯的关税成本增加通常不构成免责理由,除非达到“极端且不合理”的程度。这意味着在美国法下,企业需证明因不可抗力导致的履约障碍已超出了合理的商业风险范畴,才能主张免责。
(二)对未签署协议的合作处置建议
1.合同相对方的资信评估。在与跨国企业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应对合同相对方进行资信评估。了解交易相对方的财务状况、信用记录、市场声誉等。中国企业可以通过专业的信用评级机构获取信用报告,这些报告能够提供详细的财务分析、信用评级和风险预警。
2.明确法律适用。优先选择对本公司有利的法律(如中国法)。
3.明确争议解决方式。建议考虑以仲裁方式解决纠纷,仲裁具有其灵活性、一裁终局性等特点,各方通常可以自由地制定相关程序和流程、选择仲裁员,降低裁判机构偏袒的风险,降低纠纷解决成本。但是在拟定条款时,需要将仲裁地、仲裁机构以及准据法的选择进行综合考虑。
4.细化风险条款。在需签署的合同中明确列举“关税政策调整”为不可抗力或情势变更事件,并规定通知时限、协商程序及解约条件。对“关税政策调整”设置对应的解决方案,如关税达到一定比例时双方可无责解除合同等。
5.设置弹性条款。供应链方面,允许买方或卖方在关税壁垒升级时,切换供应链路径(如从中国转向越南工厂供货)或调整交付方式(如FOB转为DDP),且不视为违约;价格方面,允许价格随关税进行浮动;货物交付,允许特殊情况下无责延迟交付。
(三)其他建议
1.优化市场布局。企业应拓展多元化市场,降低对单一市场的依赖,积极开拓新兴市场,在关键市场设立分支机构或本地化团队,提升市场响应速度和服务能力。如与中国联系密切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东南亚、中东、非洲等。加强国内市场开发,进一步挖掘国内市场的潜力,提升产品在国内市场的占有率。
2.强化企业内部的合规管理。熟知贸易相对国的关税政策,明确适用法律及管辖,同时,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合规管理体系,加强对出口管制、反倾销、反补贴等方面的合规管理。及时调整企业策略,加强企业灵活性。优化供应链布局,探索“海外仓+本地化生产”模式,降低政策变动带来的冲击。
3.提升品牌影响力。制定全球化品牌推广计划,结合数字化营销(如社交媒体、跨境电商)提升国际知名度。使国际市场更加依赖中国企业,促进企业发展与推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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