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 言:
某知名电商夫妻档创始人股东“公章抢夺大战”曾一度霸占各大媒体热搜榜单,由此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公司证照管理”等关联事项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讨论。公司证照、印章作为公司意志的表现形式,其日常使用和管理往往会成为股东之间控制权之争的焦点,在出现股东控制权纠纷时,伴随的会产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诉讼。结合司法实践中的裁判观点以及笔者近期处理的相关案例,本文将从实务角度出发就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相关问题进行探析。
1、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概述
在公司日常的经营过程中,公司作为拟制法人,以公司财产独立对外承担相应民事权利与义务。公司的证照相对于公司这一拟制法人来说,就如同自然人的“身份证”,对于公司主体拥有特殊的“证明”意义。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在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件案由中是一个独立的案由,案由名称上虽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但通过查询司法判例可知该类纠纷的返还标的物并不局限于公司证照,还包括公司的各类印章、以及其他对于公司拥有特殊意义的动产。当出现上述公司特定意义的动产被无权占有人侵占且拒不返还时,造成公司意志无法正常行使的情况下就会出现公司证照返还的纠纷。
2、公司证照范围
(1)公司印章,包括但不限于公章、财物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发票专用章、法定代表人人名章等;
(2)公司证照,包括但不限于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银行开户许可证等;
(3)特许经营行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等特殊公司,在设立时除一般证件外,还需要先行进行行政审批,拥有特殊的特许经营、批准文书或执照;
(4)其他具有特殊意义的动产,包括但不限于财务账册、会计凭证、银行U盾、商务合同等。
3、公司证照保管主体
我国法律并无明确规定公司证照的保管主体,该事项应该属于公司内部治理决策范畴,笔者认为公司证照的保管的主体可分为两类。
01、法定代表人或实际出资人的保管权
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使职权,是对外行使职权的负责人,其签字代表公司意志。《物权法》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此法定代表人保管公司证照属于其权限范围,符合公司意志。
(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张辉强、林丽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张长天是实际出资人并且公司长期由张长天控制、管理、经营而肯定其控制公司证照的合法性。该裁定在某种程度体现了法院在这类纠纷中对实际出资人利益及公司正常经营秩序保障的倾向。因此可知实际控制公司经营管理的出资人一般也可被认定为有权占有公司证照的主体。
02、公司章程明确约定或经公司授权保管
依据《公司法》第11条规定“公司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公司章程也被称作是约束公司各类主体的“宪法”性文件,因此作为公司内部治理决策范畴的证照保管事项可以通过公司章程明确约定;同时《公司法》第46条规定,董事会有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的职权。公司证照是为处理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而存在的,则董事会可经决议确定公章证照的保管权。
上述公司证照的两类保管主体会因公司章程的修改、董事会决议的变更、人员任职身份变化而变化。但可以肯定的是公司法定代表人或保管证照的授权不能对抗内容合法有效的、最新的股东会或董事会作出的决议。
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发生的主要原因
01、管理制度不完善或执行不到位
包括多个管理人保管、支配公司证照,存在权责不清的问题;公司人员交替,管理衔接制度的缺失导致证照被侵占;缺乏有效的公司证照使用规范或制定的规范形同虚设执行不到位。
02、公司内部治理存在问题
多表现为对于公司内部控制权的争夺。主要体现在新旧股东之间、新旧法定代表人之间、创始人与大股东争夺公司控制权过程中。
5、公司证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
《物权法》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公司法》第3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物权法》第68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其不动产和动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民法通则》第117条规定“侵占国家的、集体的或他人财产的,应当返还财产,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损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折价赔偿。受害人因此受到其他重大损失的,侵害人并应当赔偿损失”。
从上述法律依据可知公司证照是公司财产,在公司证照被无权占有人侵占的情况下,可以要求返还,不能返还侵害人应当赔偿损失。
6、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诉讼主体
01、适格原告的确定
公司作为起诉主体
《民事诉讼法》
第四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法人由其法定代表人进行诉讼。其他组织由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诉讼。”
同时依据(2019)陕0803民初308号民事判决、(2015)淮中商终字第00322号民事判决、(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247号民事判决可知:在公司证照返还诉讼中,鉴于公司证照已被他人侵占,无法提供加盖公司印章的起诉状,因此一般由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代表公司提起诉讼。依据《公司法》第13条规定“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在法定代表人将公司印章据为己有的情况下,公司可以依据章程规定选举新的法定代表人,并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提起诉讼。公司法定代表人的变更需要在工商部门登记备案,未办理工商变更登记并不影响依据章程确定的新法定代表人的效力,原法定代表人有义务配合公司完成工商变更登记。
监事(会)作为起诉主体
依据(2014)雁民初字第04433号陕西锦绣实业投资有限公司监事会与李浦、李大鹏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8)最高法民申2951号张辉强、林丽琼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可知:从股东代位诉讼内部前置程序来看,张辉强、林丽琼除系禾山公司股东外,在禾山公司股权变更前,林丽琼为该公司唯一监事,而股权变更后,张辉强为该公司监事,林丽琼、张辉强作为现行登记以及股权变更无效前的公司唯一监事亦有权提起诉讼。
清算组作为起诉主体
公司进入破产清算程序的,公司证照的原管理人员应当向清算组移交公司证照,以便清算工作的开展。同时依据(2013)奉民二(商)初字第1524号判决、(2014)苏审三商申字第00358号裁定书、(2020)豫0702执180号执行裁定书可知:在公司清算期间,清算组一方面需要利用公章进行对外活动,另一方面也需要利用公章对公司的以往业务账册、文书等资料进行甄别、清理。因此,公司证照作为公司财产的一部分,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资产的时候,有权利也有义务予以收回。公司进入清算程序,公司证照本应由清算组保管,如果此时侵权人拒不交还公司证照,清算组负责人可以代表公司提起证照返还之诉。
股东作为起诉主体
《公司法》第151条规定了股东代表诉讼制度,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他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的,公司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但要遵循前置程序的要求,即股东应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公司的监事、董事会或执行董事提起诉讼;监事会、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前置程序是一项法定的强制性义务,除非存在情况紧急不立即诉讼公司将会受到不可弥补的损害的情形,才可免除前置程序。同时依据(2015)民申字第2767号正源中国地产有限公司与富彦斌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裁定认为:股东代表诉讼制度适用于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公司股东可以作为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适格原告,但必须穷尽公司内部救济途径。
02、被告的确定
在公司证照返还之诉中,公司证照属于物,被纳入了物权保护的范畴。根据《物权法》第34条规定“无权占有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权利人可以请求返还原物。”证照返还的请求权基础就是返还原物请求权。公司证照属于公司财产,公司有权向公司证照的现时占有人请求返还原物,因此在证照返还纠纷中,被告是公司证照的现时占有人。
7、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件在审判实践中被认定为侵权法律关系,故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关于侵权行为地,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24条的规“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和侵权结果发生地。”
因此,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管辖为被告住所地、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8、公司证照返还纠纷其他重要事项
01、在证照返还纠纷中,原告承担证明被告实际占有并控制公司证照的证明责任,如果无法举证则原告将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
1、一般情况下,默认公司法定代表人持有公司证照;在法定代表人发生变更的情况下,公司可以要求原法定代表人交还公司证照。
(2019)沪0115民初33325号上海顺银衬衫有限公司与沈永飞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为:公章和营业执照作为公司的财物,在公司没有制定具体内部规章制度或有效决议确定专门保管人的情况下,应当由公司法定代表人保管,且原、被告庭审中也一致确认公章及营业执照应由法定代表人保管。本案中,被告已不再是原告的法定代表人,其也未能提供其他有效证据证明其作为普通股东有保管公章和营业执照的权限,故被告保管原告公章和营业执照,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现原告要求被告返还,于法不悖,本院予以支持。
2、提供关于公司证照使用、保管、管理的制度文件,证照公章的交接文件,或者证照保管人员关于公司证照管理使用情况的陈述。
(2018)苏02民终713号杨俊、陈锡栋等与无锡锡东世界贸易中心建设有限公司返还原物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中法院认为,上诉人提出其保管公司证照、印鉴系锡东公司内部管理的习惯做法且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意见,首先锡东公司章程中并无公司证照、印鉴保管的具体规定,锡东公司也并未形成股东会的书面决议确定公司证照、印鉴的保管人。其次上诉人杨俊一审中陈述的公章日常使用流程,无法认定股东之间存在由杨俊等保管公章的相关口头决议;并且公章使用必须经锡东公司总经理杨俊签字审批后方能使用公司印鉴、证照,且行政部门工作人员由杨俊聘任,在其领导下开展工作,杨俊已等同于实际控制,因此应向锡东公司返还公章、财务章、营业执照。
3、提供被告曾使用证照印章办理工商、税务、诉讼等事宜的证据。
(2018)京0105民初30533号北京市金陛房地产发展有限责任公司与张振军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中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张振军认可持有金陛公司的公章,但其称2014年9月2日其从上一任的法定代表人何兰手纵横仅获得了公章,并未获得其他证照、会计账簿等材料。法院认为,公司的章证照等齐备是公司能够正常运营的基本条件,而且办理税务、工商等事务均需要公司的公章证照等,工商信息显示,在张振军担任金陛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期间,金陛公司正常报税并按期向工商行政机关提交企业年报,经营状态显示为在业,应当认为公司的各证照齐备,且正常经营,而且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公司也应当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并制作会计账簿,故应当认为张振军担任金陛公司法定代表人期间,除了持有金陛公司的公章,还持有金陛公司的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控器以及相应的会计账簿。法院最终判决被告张振军向原告返还公章、营业执照正副本、财务专用章、发票专用章、合同专用章、税控器、会计账簿。
02、在证照返还纠纷中,为了不影响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避免无权占有人擅自使用证照损害公司利益,原告可以向法院申请先于执行和行为保全。
(2019)陕0803民初308号横山某公司与被告王某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中,榆林市横山区人民法院依据横山某公司提供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作为担保出具了2019年2月26日出具了(2019)陕0803民初308号先于执行民事裁定书并于同日向被告王某进行了送达。
(2017)粤0606民初4171号佛山市顺德区华天创富投资有限公司与潘锦棠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因原告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法院经审查后依法作出(2017)粤0606民初417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被告潘锦棠先予向原告返还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各一枚及营业执照正本、副本各一本。因被告潘锦棠未在限期内履行义务,该先予执行裁定移送执行部门强制执行。
(2018)京0101民初9627号北京外贸新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与王建玉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案中,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认为:民事诉讼中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人民法院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本案中,申请人北京外贸新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提起的行为保全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应予支持。法院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建玉在本案诉讼期间使用北京外贸新创经贸发展有限公司公章。
03、关于公司印章被侵占期间,公司在其他民商事诉讼中如何进行起诉或应诉的问题,现行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并无明确的规定。但在部分地方高院的指导意见中,认可以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签署的文件进行起诉或应诉。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适用公司法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苏高法审委〔2003〕2号)第15条规定:“公司公章被侵占,公司以董事长签名的诉状起诉的,应当受理,但董事长已被股东大会罢免的除外。”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公司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鲁高法发〔2007〕3号)第85规定:“股东、董事、经理及他人侵占公司印鉴,公司起诉要求其返还印鉴并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前款之诉讼,以及印鉴被侵占期间公司需要参加的其他诉讼,公司以法定代表人签署之文件起诉或应诉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但未办理工商登记变更手续的,新法定代表人可以持有关变更决议证明其法定代表人身份。”
04、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中不适用债权人留置制度进行抗辩,根据我国《物权法》第231条的规定,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故因债权而留置公司证照的行为没有法律依据。
(2015)沪一中民四(商)终字第127号孙文诉林敦国际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公司证照返还纠纷一案二审民事判决书中,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孙文提出以林敦公司为其补缴2001年7月至2007年3月期间的社会保险费为条件,返还上述公司财物,本案中社会保险费债权和公司财物显然并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孙文及其父离职后继续持有林敦公司财物没有法律依据。虽然孙文提出财物返还保证书中约定了以林敦公司为其补缴社会保险费为条件返还涉案公司财物,但财物返还保证书上没有林敦公司签字或盖章,因此该保证书对林敦公司并无约束力,孙文应当返还涉案公司财物。
9、避免发生公司证照返还纠纷的建议
(1)在公司正常运行时应制定严格的内部管理规定,明确公司证照的保管人员、使用程序、使用规则、审批权限、责任承担等,防止他人滥用公司证照。如有必要可在章程、股东会决议、董事会决议中载明公司证照的保管制度、证照使用签收制度。在原管理人员离职或换岗时严格落实公司证照的移交手续,登记造册并由责任人签字确认,避免出现无法证明公司证照去向及不能证明公司证照的现实占有人的问题。
(2)在公司证照纠纷出现端倪之时,立即尝试固定相关证据,保留双方之间的书面沟通记录:包括但不限于邮件、微信、短信等,以及其他证据,以备后续诉讼之需。
结束语
公司证照的争夺是公司控制权争夺的主要表现形式,在实务中纠纷数量大、类型繁多,其形成原因在于忽视了公司证照的日常管理。因此,在公司设立之初以及运行过程中需要建立一整套完备的制度体系,从制度层面堵住纠纷发生的漏洞,同时要严格执行各项制度,注重痕迹管理,避免和防范此类纠纷的发生。
公司证照返还纠纷法律问题探析
作者:杨文莉来源:陕西博硕律师事务所

引 言: 某知名电商夫妻档创始人股东“公章抢夺大战”曾一度霸占各大媒体热搜榜单,由此引发的“公司控制权之争”、“公司证照管理”等关联事项被社会各界广泛关注与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