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新规定”)对原2004年的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原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本次修订系为推进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体现国务院关于“先证后照”、放宽工商登记条件的工作要求。新规定自2015年10月1日起生效。本次修订的主要内容如下:
1、放宽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用语
新规定明确了企业经营范围由企业自主申请的原则,放宽了经营项目申请和登记用语范围。根据新规定,企业可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的大类、中类或小类自主选择经营范围表述用语,对于《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表述不明确或未作记载的新兴行业或具体经营项目,企业可参照政策文件、行业习惯或者专业文献等提出申请,体现尊重企业意思自治、放宽工商登记条件改革的要求。
2、取消企业经营范围分类方式
新规定取消了原规定“许可经营项目”和“一般经营项目”的经营范围分类方式,按照审批与登记的先后顺序,将许可经营项目分为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和在登记后须经批准方可开展的后置许可经营项目,以便更灵活地适应注册便利化的需要。
3、调整企业经营范围登记方式
本次修订取消了对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经营期限的登记。此外,依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清理行政审批事和放宽市场准入的原则,新规定明确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凭证登记,除前置许可经营项目外的其他项目,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有关政策文件、行业习惯和专业文献等直接登记。对于公司登记的经营范围中属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在登记后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即属于后置许可经营项目的,登记机关应当在公司经营范围后标注“(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4、调整增加许可信息公示要求
新规定明确要求企业应将行政许可取得以及变动信息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具体情形包括:企业经营范围中包含许可经营项目的,应自取得批准文件、证件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批准文件、证件的名称、审批机关、批准内容、有效期限等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企业设立时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包含前置许可经营项目的,企业应当自成立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如果批准文件、证件发生变更的,企业应当自批准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变更事项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的修订是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的组成部分,是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修改后的配套改革措施,充分尊重了企业自治权,放宽工商登记条件、实现工商登记制度便利化的原则。工商登记注册改革是一项与企业及社会发展息息相关的工程,涉及多方面多层次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调整、更新与完善,我们将持续追踪工商登记注册制度改革相关法规与政策动态并及时与您分享。
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修订简述
作者:金文玉 林芳璐 汤羽翔来源:汉坤律师事务所

2015年8月2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新规定”)对原2004年的7月1日起生效实施的《企业经营范围登记管理规定》(“原规定”)进行了修订(“本次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