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占股2.8674%)状告乐视影业,称乐视影业自2015年6月11日起不提供股东会/董事会会议记录、财务会计报告,严重侵害了股东的知情权
该案尚未开庭审理,事实尚待查明。毋庸置疑,股东作为公司投资者,知情权是其所享有的固有权利,碍于当前存在大量知情权行使受阻的情形,最新的《公司法司法解释四》(以下简称《解释》)对此予以了关注。
1F、“前”股东能否行使主张知情权的诉权?
根据《公司法》第33条的规定,股东享有知情权,基于一般理解,似乎只有具备股东身份才能享有知情权,一旦股东身份丧失,则知情权即不再享有,这当中自然有着保护公司商业秘密的考虑。
结合实务中的情况,有些股东是基于错误的信息或相对方(一般为公司高管或其他股东)有意隐瞒经营信息而将其股权转让或被公司回购,其合法利益受到损害,原股东请求行使其持股期间的股东权利,以证明其时的股权转让价格是否合理公允。该主张显然是正义的,而《解释》对于此种情况也是认可的。
《解释》第七条第二款:公司有证据证明前款规定的原告在起诉时不具有公司股东资格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但原告有初步证据证明在持股期间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请求依法查阅或者复制其持股期间的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除外。
2F、《公司法》第33条中“不正当目的”如何理解?
《公司法》第33条规定了公司有合理依据认为股东查阅会计账簿有不正当目的,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可拒绝提供查阅,但需要书面答复股东且说明理由。由于对于“不正当目的”缺乏一个明确的判断标准,该条文在实践中的可操作性并不强 。《解释》对此采取了列举加概括式的规定:
股东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主营业务有实质性竞争关系业务的,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从事与公司有竞争关系的业务并不少见,但这仅是一种客观情况,并不会必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故不应过度限制甚至剥夺此类股东的知情权。
股东为了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可能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公司仅负有证明股东行使知情权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受损即可,而无须证明必然导致公司利益受损或公司利益已经受损,且受损害的公司利益必须是合法的,这有利于监督公司是否存在不法行为,也避免公司成为“法外之地”。
股东在向公司提出查阅请求之日前的三年内,曾通过查阅公司会计账簿,向他人通报有关信息损害公司合法利益的。股东曾经的不诚信行为直接影响其股东权利的行使,虽两者在逻辑上并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通过某种客观事实存在推定股东具有公司利益的不正当目的,也是法律对于保护公司利益价值取向的一种倾斜。
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其他情形。兜底条款,以免出现列举式所造成的不周延的情况,如实践中可能会出现有股东频繁行使知情权,这必然会对公司的经营造成影响,在此情况下,出于防止权利滥用目的,可视情形认定存在“不正当目的”。
3F、知情权可被股东合意排除?
《解释》第九条:公司章程、股东之间的协议等实质性剥夺股东依据公司法第三十三条、第九十七条规定查阅或者复制公司文件材料的权利,公司以此为由拒绝股东查阅或者复制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股东知情权是股东的法定权利,该权利不能通过公司章程、股东之间协议被排除或限制,股东不能通过协议放弃该权利。而且,对于公司章程,无论是公司设立时经全体股东通过的初始章程抑或是公司成立后通过股东会决议修订的章程,均不能排除或限制股东知情权。
在该司法解释的征求意见稿中,曾经明确“股东出资存在瑕疵”不能作为公司拒绝股东行使知情权的抗辩理由,在最终的《解释》中,该项理由被删去了,那到底公司可否以此为由拒绝瑕疵出资的股东行使知情权呢?
答案当然是否定的,出资是股东向公司所负有的义务,而并非其取得股东资格的条件,股东若存在瑕疵出资的情形,影响的是其作为股东所应享有的股东收益权,而不应影响股东知情权。违反出资约定的的股东依法应承担补足资本的责任以及向已出资股东的违约责任,而并不会直接导致其丧失股东资格。因此,在股东依法享有股东资格的条件下,公司就不得以出资瑕疵为由拒绝其行使知情权。
如何执行?
当股东主张的知情权得到支持,裁判文书应明确股东查阅或者复制公司特定文件材料的时间、地点和特定文件材料的名录;另外考虑到部分的文件资料查阅需要较强的专业知识,股东在查阅公司文件时,可聘请如会计师、律师等依法或者依据执业行为规范负有保密义务的中介机构执业人员辅助进行,但股东必须同时在场。
(图片来自网络,部分内容参考自《最高人民法院公司法司法解释(四)理解与适用》
公司两年不让看账本?谈谈股东知情权的保护
作者:广州仲裁委员会来源:广州仲裁委员会

近日,北京思伟股权投资管理中心(有限合伙,占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