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回购溢价款性质认定

来源:锦天城厦门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前 言 股权回购作为资本市场中常见的交易安排,其涉及的溢价款性质认定往往是各方争议的焦点,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及纠纷解决结果。
前 言
股权回购作为资本市场中常见的交易安排,其涉及的溢价款性质认定往往是各方争议的焦点,直接影响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划分及纠纷解决结果。由于股权回购交易结构多样,既可能包含债权融资的特质,也可能体现股权投资的属性,加之 “名股实债”“商业对赌” 等模式的存在,使得溢价款的性质界定面临诸多复杂情形。司法实践中,不同法院对溢价款性质的认定及相关法律适用存在差异,这给交易主体的风险预判和权益保障带来挑战。
本文通过梳理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及地方法院的典型案例,对股权回购溢价款的性质认定规则进行分析,旨在为厘清不同交易场景下的溢价款性质提供参考,助力市场主体更清晰地把握交易风险与法律边界。
一、相关法规
《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计划备案管理规范第4号》
本规范所称名股实债,是指投资回报不与被投资企业的经营业绩挂钩,不是根据企业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分配,而是向投资者提供保本保收益承诺,根据约定定期向投资者支付固定收益,并在满足特定条件后由被投资企业赎回股权或者偿还本息的投资方式,常见形式包括回购、第三方收购、对赌、定期分红等。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九民纪要”)
实践中俗称的“对赌协议”,又称估值调整协议,是指投资方与融资方在达成股权性融资协议时,为解决交易双方对目标公司未来发展的不确定性、信息不对称以及代理成本而设计的包含了股权回购、金钱补偿等对未来目标公司的估值进行调整的协议。从订立“对赌协议”的主体来看,有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对赌”、投资方与目标公司的股东、目标公司“对赌”等形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2020第二次修正)》(“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第二十九条出借人与借款人既约定了逾期利率,又约定了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出借人可以选择主张逾期利息、违约金或者其他费用,也可以一并主张,但是总计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部分,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案例检索
基于以上法律分析的逻辑,我们进行如下案例检索:
(一)明确约定为回购义务人不履行回购义务时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
此种情况较为简单,司法实践中不存在太大争议,在性质上会分别按照利息和违约金来认定,但二者总和会受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的限制(过去为24%,现为4倍LPR)。
案例1.1

(二)“名股实债”情形下的股权回购溢价款
根据定义,“名股实债”是指以股权名义进行投资,通过约定刚性兑付条款,最终实现保本保收益退出的一种融资模式,所以其本质特征为债权融资,基于债权特质故而存在以下特征:
(1)名股实债投资人的投资收益或者回购价格为固定收益,不与所投资公司的经营业绩挂钩。
(2)名股实债投资人并不对目标公司的股权进行实际管理和支配、对目标公司进行控制。
(3)在名股实债交易结构中,投资方的退出方式通常是以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事前承诺的远期股权回购为主,同时设置由目标公司或目标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第三方对回购事项进行连带责任担保,包括股权质押、不动产抵押等增信措施。
因此,若能确认属于“名股实债”,则应当认定属于债权性质,此时的回购溢价款应当属于利息。
案例2.1

案例2.2

(三)“商业对赌”情形下的股权回购溢价款
在商业对赌的情形下,对于股权溢价款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司法实践中,最高院倾向于认定溢价款属于“股权投资收益”,性质上既不同于民间借贷利息,也不同于合同违约金,但在确认其效力时又会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认定。然而,部分地方法院认为,溢价系回购义务方未达到对赌条件时的惩罚,性质上属于违约金。
案例3.1

案例3.2

案例3.3

案例3.4

小 结
综上所述,对于股权回购溢价款性质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需要结合具体情形进行判定:
(1)若明确约定溢价为回购义务人不履行回购义务时的迟延履行利息/违约金,则分别确认为利息/违约金,权利人可一并主张,但受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9条上限的限制;
(2)若存在“名股实债”情形的,则应当确认所谓股权投资实质上系债权属性,溢价在性质上应当属于利息,上限受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第25条限制,同时应当注意,名股实债情形下合同可能因“双方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
(3)对于“商业对赌”情形下的回购溢价款,司法实践中对其性质存在争议,部分地方法院认为,溢价系回购义务方未达到对赌条件时的惩罚,性质上属于违约金;而最高院在部分案例中认定,该等溢价属于“股权投资收益”,性质上不同于民间借贷利息、违约金,但在确认其上限和效力时又会结合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进行认定。因此,在确定回购溢价率时,建议以4倍LPR为限,以利于取得法院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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