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传承所涉及的税务问题

来源:策略律师

文章摘要
股权传承,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生前转让给其亲属,或者在其身故后由其继承人继承。由于但凡交易都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股权传承亦不例外。

股权传承,是指公司股东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在生前转让给其亲属,或者在其身故后由其继承人继承。由于但凡交易都可能涉及到税务问题,股权传承亦不例外。在顺利完成股权传承的同时,了解股权传承可能涉及的税务问题,并通过合理合法的方式达到节税、减税的目的,正是笔者拟探讨的问题。
一、我国尚未开征遗产税
我国1950年通过的《全国税政实施要则》将遗产税作为拟开征的税种之一,但限于当时的条件未予开征。1994年的新税制改革将遗产税列为国家可能开征的税种之一。1996年全国人大批准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九五”计划和2010年远景目标纲要》,纲要中提出“逐步开征遗产税和赠与税”。
2012年十八大会议召开后,传言“深圳将率先开征遗产税”引起的寿险热卖现象:根据个人所得税法,保险赔款免纳个人所得税。但深圳市政府及税务局均否认深圳将试点开征遗产税,国家税务总局也表示,开征遗产税尚没有时间表。
虽然目前还没有开征,但需要密切注意遗产税的立法动向,以便及时作出合理的应对措施。
二、股权转让应征收20%个人所得税
1、计算:应纳税所得为溢价部分
对于自然人股东取得股权转让所得,应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适用税率为20%。财产转让所得以个人每次转让财产取得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即具体计税公式为:应纳税所得额=财产转让收入-财产原值-转让中发生的合理费用;应缴个人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20%。
2、实务:股权转让价格应合理,税务机关可核定
自2009年开始,税务总局强化了对股权转让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股权交易各方只有先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纳税(扣缴)申报,取得税务机关开具的股权转让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或免税、不征税证明,才能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股权变更登记手续。
税务机关会对扣缴义务人或纳税人申报的股权转让所得相关资料进行审核,以判断股权转让行为是否符合独立交易原则,是否符合合理性经济行为及实际情况。对申报的计税依据明显偏低(如平价和低价转让等)且无正当理由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每股净资产或个人股东享有的股权比例所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3、例外:近亲属等合理理由可以平价或低价转让
具有下列正当理由,平价或者低价转让可以被税务机关接受:1.所投资企业连续三年以上(含三年)亏损;2.因国家政策调整的原因而低价转让股权;3.将股权转让给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4.经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合理情形。上述第3项需要向税务机关提供结婚证原件、户籍证明、户口本或公安机关出具的其他证明资料原件、能够证明赡养、抚养关系的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资料的原件予以证明。
三、股权激励计税各有不同
个人因任职、受雇从上市公司取得的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按照“工资、薪金所得”项目扣缴个人所得税。

股票增值权
股票增值权被授权人获取的收益,是由上市公司根据授权日与行权日股票差价乘以被授权股数,直接向被授权人支付的现金。
股票增值权某次行权应纳税所得额=(行权日股票价格-授权日股票价格)×行权股票份数。
限制性股票
上市公司实施限制性股票计划时,应以被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境外为证券登记托管机构)进行股票登记日期的股票市价(指当日收盘价)和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指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乘以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减去被激励对象本批次解禁股份数所对应的为获取限制性股票实际支付资金数额,其差额为应纳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股票登记日股票市价+本批次解禁股票当日市价)÷2×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实际支付的资金总额×(本批次解禁股票份数÷被激励对象获取的限制性股票总份数)。
股权激励
个人在纳税年度内第一次取得股票期权、股票增值权所得和限制性股票所得的,应纳税额=(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
本年度内以后每次取得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应按以下公式计算应纳税款:
应纳税款=(本纳税年度内取得的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应纳税所得额÷规定月份数×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规定月份数-本纳税年度内股票期权形式的工资薪金所得累计已纳税款
规定月份数=∑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与该次或该项所得境内工作期间月份数的乘积/∑各次或各项股票期权形式工资薪金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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