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引入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孩子,孩子现年12岁。张某与李某因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2020年张某发现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多次劝阻,李某仍置之不理,鉴于李某的行为,张某与孩子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张某备受打击,无法与李某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所生孩子并非原告之子,这无疑给原告及其家人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直接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破裂,且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孩子与原告无血缘关系,故原告对孩子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由被告进行抚养、教育,原告不再承担抚养费;被告还应向原告退还孩子自出生至12周岁期间的抚养费,关于退还的数额,本院参照2009年至2020年山西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孩子张某某自出生至12周岁期间的抚养费为12万元,被告应退还原告一半即6万元。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十余年来原告及其家人在抚养及教育孩子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倾注了无尽的感情,被告的过错给原告内心带来的纠结与痛苦肯定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损害赔偿金为3万元。
【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裁判意义】
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而导致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该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并就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花费请求过错方退还,财产分割亦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以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生活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基本案情】
张某与李某于2008年经人介绍相识,并于当年按农村风俗习惯举行了结婚仪式,次年办理了结婚登记并生育孩子,孩子现年12岁。张某与李某因婚前了解不多,草率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长期分居。2020年张某发现李某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多次劝阻,李某仍置之不理,鉴于李某的行为,张某与孩子做了亲子鉴定,发现孩子并非自己亲生,张某备受打击,无法与李某继续共同生活,双方感情已彻底破裂,因此起诉离婚。
【裁判结果】
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司法鉴定意见书》证实了被告所生孩子并非原告之子,这无疑给原告及其家人精神和心理上造成了巨大的伤害,直接导致了原、被告夫妻感情的破裂,且被告亦同意离婚,故本院准予原、被告离婚。
孩子与原告无血缘关系,故原告对孩子没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应由被告进行抚养、教育,原告不再承担抚养费;被告还应向原告退还孩子自出生至12周岁期间的抚养费,关于退还的数额,本院参照2009年至2020年山西省人均消费支出标准,结合孩子的实际情况,本院酌定孩子张某某自出生至12周岁期间的抚养费为12万元,被告应退还原告一半即6万元。
关于损害赔偿问题,十余年来原告及其家人在抚养及教育孩子方面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倾注了无尽的感情,被告的过错给原告内心带来的纠结与痛苦肯定存在,故对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损害赔偿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损害赔偿的数额,法院结合被告的过错程度、造成的后果、被告的负担能力及当地的平均生活水平,确定损害赔偿金为3万元。
【赔偿金额计算公式】

【裁判意义】
婚后发现子女非亲生而导致双方当事人感情破裂的,应当判决准予离婚,该行为属于《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的第五项“有其他重大过错”情形,无过错方有权请求物质及精神损害赔偿,并就抚养非亲生子女的花费请求过错方退还,财产分割亦应按照照顾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出发作出处理,以使过错方因其损害行为得到惩罚,使无过错方被损害的权利得到补偿,依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既是维护家庭成员合法权益的需要,也是对违反夫妻互相忠实义务的制裁,有助于树立正确婚姻家庭观,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生活关系。
相关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零九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一)重婚;(二)与他人同居;(三)实施家庭暴力;(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第一千零七十三条 对亲子关系有异议且有正当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或者否认亲子关系。
第一千一百八十三条 侵害自然人人身权益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造成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三十九条第一款 父或者母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否认亲子关系,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否认亲子关系一方的主张成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