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伙套取政府消费券,这种“羊毛”薅不得!

来源:马尔康市人民法院公众号

文章摘要
近年来,各地政府都持续发放消费券,用“真金白银”点燃消费热情,然而不少群众发现,一些消费券刚通过相关平台发放就“秒没”,普通群众根本抢不到。 “秒没”的消费券到哪去呢?

近年来,各地政府都持续发放消费券,用“真金白银”点燃消费热情,然而不少群众发现,一些消费券刚通过相关平台发放就“秒没”,普通群众根本抢不到。
“秒没”的消费券到哪去呢?
少数不法分子会通过社交平台发布各类抢券任务,组织大量人员通过软件改变实际定位实施异地抢券,勾结部分商家,通过虚假消费核销,骗取消费补贴。使政府补贴的消费券异化为少数人薅羊毛、谋私利的工具。
看似“薅羊毛”的精明算盘,却悄然编织成违法犯罪的罗网。近日,马尔康市法院开庭审理一起政府消费券补贴诈骗案。
2023年至2024年间,任某某与马尔康市某超市实际经营人杨某某,通过约定分成比例,以虚假交易核销政府消费券的方式骗取政府消费券补贴资金79万余元。张某帮助任某某、杨某某骗取政府消费券补贴资金37万余元。张某以同样方式与某饭店老板周某某,套取政府消费券补贴资金7万余元。
马尔康市法院审理认为,杨某某、任某某、张某、周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政府消费券补贴资金,其行为构成诈骗罪。遂以诈骗罪判处四被告人有期徒刑十年至二年不等,并处罚金人民币12万元至1万元不等。
法官说理:
政府向群众发放消费券的目的是惠及民众、提振消费。群众“薅羊毛”时要明了“犯罪”的边界。本案中四被告人利用政策套利空间借机敛财,不仅破坏市场秩序,导致政策效果打折扣,给政府造成经济损失,同时也剥夺了普通群众公平享受政策红利的权利。广大消费者及商家,要提高法律意识,持券消费者应通过真实消费享受政策红利,拒绝参与任何形式的违规套现行为;经营主体应严守诚信经营底线,不得将政府惠民政策作为非法牟利工具。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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