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首次获得司法民事保护

来源:万慧达知识产权

文章摘要
案情概要: 波尔多地区位于法国西南部,是公认的世界上最大的葡萄酒产地。品味独特,风格迥异的波尔多葡萄酒主要得益于其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完美结合。
案情概要:
波尔多地区位于法国西南部,是公认的世界上最大的葡萄酒产地。品味独特,风格迥异的波尔多葡萄酒主要得益于其自然因素与人文因素的完美结合。20世纪初,为保护波尔多葡萄酒原产地名称及该名称的产品价值,法国政府创建了“原产地命名控制”体系(AOC),所有使用波尔多法定产区命名的酒商,其葡萄酒不仅需要来自波尔多产区,而且还需满足预先确定的品质和酿酒工艺标准。
CIVB是依据法国政府法令成立的行业协会。自1948年创建以来,CIVB一直致力于在全球范围内推广波尔多葡萄酒,维护和提高“BORDEAUX”地理标志在全球的声誉,保护其成员的合法权益,并保护消费者不受欺诈,对违反公平竞争,及危害波尔多声誉的侵权行为进行制止及打击。
附图: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及被控侵权产品

第10474883号地理标志集体商标

被控侵权产品
2012年,CIVB在中国申请注册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3类葡萄酒商品上,用于表明使用该商标的经营者属于CIVB的成员,以及该产品的原产地域和特定品质。
2014年3月,CIVB在成都全国糖酒会上发现湖南玛歌堡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玛歌堡公司”)在标有“玛歌堡”等字样的展柜内展出、销售多款涉嫌侵犯“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葡萄酒产品。该批侵权产品的酒瓶正面瓶贴上均印有“BORDEAUX”字样。2015年9月,CIVB在长沙市发现湖南玛歌堡公司销售的“玛歌堡”牌葡萄酒,瓶贴上标注“APPELLATION BORDEAUX CONTROLEE”和“BORDEAUX”等字样,遂向相关主管部门进行投诉。后长沙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雨花分局查获涉案侵权产品870箱,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书。2016年5月,CIVB在淘宝网上发现“玛歌堡”牌葡萄酒仍在销售,且酒瓶正面标贴上标注“GRAND VIN DE BORDEAUX”字样。随后,CIVB对涉案侵权商品进行了购买,并对上述过程进行了公证。
CIVB认为,湖南玛歌堡公司进口、销售的涉案侵权商品不符合使用原告集体商标的条件,被告未经许可,在同类商品上使用与原告注册商标相同或极为近似的商标,极易导致相关消费者的混淆,并误认为该商品符合波尔多葡萄酒的标准。为此,CIVB以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为由,将湖南玛歌堡公司诉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告湖南玛歌堡公司经传唤后拒绝到案,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法缺席审判本案。经审理,法院认为被诉侵权标识“BORDEAUX”使用在瓶盖及正面瓶贴等多个显著部位,用于识别商品来源,系商标性使用。经对比,“BORDEAUX”与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的外文部分相同,整体构成近似。此外,被告未能证明其系CIVB成员。 因此,法院认为涉案商品系侵犯了CIVB的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基于上述事实,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7月4日作出(2016)湘01民初177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湖南玛歌堡公司立即停止侵犯CIVB的第10474883号“BORDEAUX波尔多”注册商标专用权,并赔偿CIVB经济损失15万元人民,一审判决现已经生效。
万慧达北翔知识产权集团代理CIVB作为原告参与了本案的一审诉讼程序。
评述:
“Bordeaux”(波尔多)是世界知名的法国葡萄酒地理标志,也是目前中国红酒市场上被仿冒最多的标志之一。这些低端、劣质,却打着波尔多标志的葡萄酒不仅侵害了广大消费者的权益,也严重损害了“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在中国的权利人——波尔多葡萄酒行业联合委员会(CIVB)的合法权益。
本案是CIVB在中国的首件“Bordeaux波尔多”地理标志集体商标的商标民事侵权案件。本案的胜诉不仅意味着“Bordeaux”地理标志的法律地位和商业价值在国内的司法实践中获得了肯定,也为探索司法程序中关于地理标志集体商标侵权认定的标准,鉴别假冒、仿冒地理标志产品的方法提供了有益参考。更为重要的是,本案极大程度上震慑了国内侵犯波尔多地理标志的不良酒商,展示了CIVB保护其成员及地理标志权益的决心,为规范地理标志的使用迈出了坚实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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