火灾事故车辆保险拒赔,车主如何维权?

来源:北京继来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笔者最近接受了一起法律咨询,车辆停在租赁的厂房周围时,由于房东的厂房内线路老化导致火宅,火势较大将其停放的车辆一并烧毁了,已经咨询过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员答复:“说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虽然还没

笔者最近接受了一起法律咨询,车辆停在租赁的厂房周围时,由于房东的厂房内线路老化导致火宅,火势较大将其停放的车辆一并烧毁了,已经咨询过车辆的保险公司,保险人员答复:“说该种情况下保险公司不赔”,虽然还没正式申请理赔,但是车主就疑惑了,为何我买了保险,保险人员却说该种情况下不赔。诚然厂房内线路老化是导致这次火灾的根本原因,但是这种情形下保险公司到底要不要赔?
2020年9月,中国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实施车险综合改革的指导意见》,将原需单独投保的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自燃险、发动机涉水险、不计免赔率险等全部纳入车损险主险责任范围,并调整了免赔率规则。改革后,车损险保障范围显著扩大,一般的情况下都是在承保范围内的。
案例分析:
案例1:(2024)宁02民终1241号
法院认定:依据《保险合同》第十条约定:“下列原因导致的被保险机动车的损失和费用,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三)被保险机动车被转让、改装、加装或者改变使用性质等,导致被保险机动车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且未及时通知保险人,因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的;”,应当不予赔偿。案涉车辆存在加装改装的情形,但加装柴暖、改装线路是否与本案的保险事故发生存在关联性,青铜峡市消防救援大队火灾事故认定书明确车辆起火原因为车辆驾驶员内副驾驶前方,中控台右侧、保险盒偏左处电路因发生故障,引燃周围可燃物,但并未明确系改装线路所致。某某财险宁夏分公司不能举证证实因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而发生保险事故,对其不承担保险责任的意见不予采纳,某某财险宁夏分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虽说理不当,但裁判结果正确,本院纠正后予以维持。
案例2:(2023)鲁0114民初11003号
法院认定:根据事故发生情况、车辆水淹后的拆检维修情况以及评估意见,能够确认涉案车辆在水淹后进行了二次启动。示范条款第一章第六条约定对车辆损失保险对“直接损失”进行赔偿,但该条款从字面表述来看,无法得出“水淹后二次启动造成的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的结论,除该条约定外,被告也未举证示范条款中有其他条款或者以免责条款的方式对“水淹后二次启动造成的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或者属于免赔事由作出约定,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故对被告提出的“水淹后二次启动造成的损失”系间接损失,不属于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责任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案例3:(2020)辽0104民初5611号
法院认定:原告对其所有的辽A×××**车辆向被告保险公司投保保额为33909.6元的车损险,被告保险公司向原告出具了保险单,至此双方确立了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保险公司抗辩车辆未年检,系保险免赔范围。本院认为,被告保险公司将发生事故时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检验约定为免除保险人责任范围系原因除外,即因被保险车辆未年检导致发生保险事故,保险人不负责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和费用,本案中,案涉车辆发生单方交通事故后经检验合格,不能证明被保险车辆未年检与保险事故发生具有因果关系,本院对被告抗辩意见不予采信。
律师提醒:
随着我国车辆保有量的逐步增长,在此类诉讼纠纷中,保险公司常援引“未及时年检”“违法改装”“未履行安全义务”等条款拒赔。从上述案例也可以可见,法院严格审查免责条款效力,强化保险公司的说明义务,同时注重“近因原则”与“公平原则”的平衡。对车主而言,应当注重:
1、投保阶段重点核对:确认保单是否包含自燃、涉水等责任(部分保险公司仍设为附加险);留存证据:要求保险人对免责条款逐条说明,并保存录音、截图;警惕“空白条款”:拒绝签署未完整载明免责内容的投保单。
2、事故后的证据固定:及时报案:事故发生后48小时内向保险公司报案(超期可能被拒赔);专业鉴定:涉及自燃、涉水的,立即联系消防或第三方机构出具鉴定报告;影像记录:拍摄车辆损失部位、现场环境、仪表盘数据等。
3、诉讼中的关键策略:举证责任倒置:依据《保险法》第22条,要求保险公司证明免责事由成立;格式条款无效主张:若免责条款未加粗、无单独签名确认,可主张不生效;因果关系抗辩:针对未年检、改装等免责事由,举证证明其与事故无关联。车主既要提高风险意识,更应善用法律武器,在遭遇不公拒赔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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