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诉时发现公司已注销,工资如何讨回?

来源:广东南磁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一、真实案例 汪1、汪2、汪3、贺4、张5、许6,2018年共同在西安市高陵区某村某路开办烤肉店。该店工商登记为西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公司”),上述6人是公司股东。

一、真实案例
汪1、汪2、汪3、贺4、张5、许6,2018年共同在西安市高陵区某村某路开办烤肉店。该店工商登记为西安某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下称“西安公司”),上述6人是公司股东。大壮从2019年3月20日开始到西安公司(已注销)工作,职务为厨师,月工资6000元。2019年9月初,烤肉店停业。西安公司单方面通知大壮解除劳动合同,且拖欠工资,大壮多次索要,对方都拒绝支付。汪1、汪2、汪3、贺4、张5、许6于2019年12月4日注销该公司,某组依法清算并制作清算报告、投资人决议、清税证明、备案证明,也未刊登公告通知债权人。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该公司从未与原告签订书面的正式劳动合同,也未给原告缴纳各项社会保险。现大壮起诉到法院,请求汪1、汪2、汪3、贺4、张5、许6向其支付欠付的工资、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赔偿金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经济赔偿金共计36000元。
二、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
被告汪1、汪2、汪3、贺4、张5、许6共同支付原告大壮拖欠工资合计4000元,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60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24000元,三项合计34000元。
判决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十九条的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在注销登记前应当提供债务已清偿完毕的证明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在本案中,西安公司提交的《企业登记申请书》中承诺:债权债务已经清算完毕;提交的《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本企业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权债务/已将债权债务清算完结,不存在未结清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和未缴清的应缴纳税款及其他未了结事务,清算工作已全面完结。上述承诺不实,故被告汪1、汪2、汪3、贺4、张5、许6作为公司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依法应承担原西安公司的债务清偿责任。
三、法条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三十二条:公司因本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清算。董事为公司清算义务人,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清算组由董事组成,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股东会决议另选他人的除外。
清算义务人未及时履行清算义务,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账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上述情形系实际控制人原因造成,债权人主张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第十九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和控股股东,以及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在公司解散后,恶意处置公司财产给债权人造成损失,或者未经依法清算,以虚假的清算报告骗取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法人注销登记,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解读
符合法定条件需要解散的公司,必须先进行清算。公司清算,是指在公司主体注销前,以了结公司一切法律关系,并分配公司财产为目的的程序。未经清算或清算报告虚假的,债务人有权向清算义务人主张损失赔偿。如上述案例中,大壮的工资未结清,西安公司清算报告虚假,原股东对大壮的工资承担结清义务。
四、律师建议
起诉时发现被告公司已经注销的,无需放弃债权,应当及时变更诉讼主体,以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公司虽然被注销了,但是因其在市场存在过并实施过民事法律行为,势必会留下遗留问题。解决已注销公司的遗留问题,是维护市场良好运行、守护社会公正的必要之举。否则,将滋长利用公司逃避债务的不良风气,还可能侵害市场经济秩序,这种结果是法律所排斥的。因此,将不诚信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列为已注销公司的遗留债务实际承担人符合社会主义法治精神,同时亦实现了法律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经济市场正常运行的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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