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背景
1. 尚某于2017年4月24日入某公司,双方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约定工资28000元。
- 2018年10月25日,尚某递交《辞职申请书》。
- 2019年1月2日,公司向尚某发出通知,批准尚某离职。
员工主张
因公司挽留,决定继续留下工作,该辞职申请过30天已失效,公司属于违法解除。
法院判决
尚某于2018年10月25日提出了辞职申请,但辞职预告期限(30天)届满后,双方已就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达成一致。公司没有正当理由于2019年1月2日通知解除合同,应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法律责任。公司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12000元。
律师提示
用人单位不得限制劳动者依法行使劳动关系单方解除权。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有职业选择的自由,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即可单方解除劳动合同。
案号:(2020)粤03民终435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