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息到底怎么算?民间借贷“2分息”红线一次说清!

来源:渑池县法院

文章摘要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2分息”的说法,那么“2分息”算高吗?受到法律保护吗?

在民间借贷司法实践中,一直存在着“2分息”的说法,那么“2分息”算高吗?受到法律保护吗?
基本案情
2021年5月10日,某公司向李某借款300万元,约定月息2%,借款期限为2021年5月10日至2021年8月8日。借款到期后,某公司仅一次性偿还本金200万元及利息18万元,剩余款项未还。李某遂诉至法院。
法院审理
合法的借贷关系受到法律保护。李某与某公司签订借款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关于借款本金,李某与某公司约定借款利率为年利率24%(月利率2%×12个月),明显超过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3.85%×4),故某公司支付给李某受法律保护的利息应为11.55万元(以300万本金为基数,从2021年5月10日起按照年利率15.4%计算至2021年8月8日止)。
对于某公司支付的利息18万元中超出的6.45万元,应抵扣本金,故截至2021年8月9日,某公司尚余93.55万元本金未归还。关于借款利息,某公司自2021年8月9日未再向李某支付利息,故对于李某要求某公司自2021年8月9日开始支付利息的请求,予以支持,因双方未约定逾期利率,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应按照借期内利率计算,但借期内约定的借款利率超过法律保护的最高限度,故借款利息自2021年8月9日应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即15.4%计算。最终法院判决某公司偿还李某本金93.55万元及利息(利息以93.55万元为基数,按照年利率15.4%,从2021年8月9日计算至款项付清之日止)。
法官说法
一、LPR:LPR是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发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初始发布时间是2019年8月20日,发布周期为每月1次。本案中涉及2021年4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LPR,年利率为3.85%。
二、民间借贷约定月息2%是否有效:首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六百八十条的规定,禁止高利放贷,如果自然人之间没有约定利息,视为没有利息。约定利息2%是否合法主要看双方借贷合同成立的时间。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的规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为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无效。
若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应适用之前司法解释有关借贷利率“两线三区”的规定,即约定年利率不超过24%为合法有效,可申请司法强制执行。约定年利率24%-36%的民间借贷利息为自然之债,约定并非无效,拥有债权保持力但无执行力。当债权人请求给付时,债务人拒绝给付,债权人并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债务人履行。约定年利率超过36%为无效,不受法律保护。
当事人于2020年8月20日之后起诉要求按照当时的利率标准,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一年期LPR的四倍标准计算。
三、已支付的超过民间借贷司法保护利率上限部分的利息如何处理:根据以上法律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应以LPR四倍为限,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同时,《民法典》第561条规定,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债务人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按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利息、主债务的顺序予以履行。根据上述规定,法院应以LPR四倍为限对民间借贷利息予以保护,并应据此认定借款人向出借人支付的超过LPR四倍利率的部分相应冲减借款本金。
法条链接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本规定施行后,人民法院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纠纷案件,适用本规定。2020年8月20日之后新受理的一审民间借贷案件,借贷合同成立于2020年8月20日之前,当事人请求适用当时的司法解释计算自合同成立到2020年8月19日的利息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对于自2020年8月20日到借款返还之日的利息部分,适用起诉时本规定的利率保护标准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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