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就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后,当事人能否再向仲裁机构提起管辖异议?

来源: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能否再向仲裁机构提起管辖异议?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本文将从下面的一则案例说起,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人民法院就当事人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申请作出裁定后,当事人能否再向仲裁机构提起管辖异议?在实践中存在不同意见,为此本文将从下面的一则案例说起,对该问题进行分析。
案例: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一份买卖合同,约定争议发生后由丙仲裁委员会处理。合同履行过程中,甲、乙双方发生争议,乙公司以甲公司为被申请人向丙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甲公司在收到参加仲裁通知后,向丁法院提出确认双方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条款效力不及于其的申请。丁法院在审查后依法作出裁定,以甲公司的申请事项不属于法院审理的范围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申请。为此,甲公司又向丙仲裁委员会提出管辖异议,认为丙仲裁委员会对本案无管辖权。
乙公司针对甲公司的管辖异议申请,认为甲公司已向丁法院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法院已经作出裁定,且我国仲裁法中没有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就管辖问题作出决定,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依此规定仲裁机构仅有权对仲裁协议是否有效进行审查,同时法律规定在各方同时向法院及仲裁机构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且仲裁机构没有作出决定的情况下,由法院优先裁定。本案中甲公司以同一理由曾向丁法院提出确认仲裁协议无效、仲裁条款效力不及于其的申请,因此丙仲裁委员会无权再就管辖问题作出决定。
对此,丙仲裁委员会审查后认为:丁法院在该案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民事裁定书中以甲公司的申请不属于法院受理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审查范围为由驳回了甲公司的申请。甲公司向该仲裁委员会提出的管辖异议申请与其在丁法院提出的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及仲裁协效力不及于其的申请是不同的案由,事实与理由也不尽相同,因而不属于就同一事项作出相反认定的情况。此外,根据该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有关规定,该仲裁委员会有权对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作出决定,因此,管辖异议属于该仲裁委员会的审查范围,该仲裁委员会可就甲公司的管辖异议作出决定。
按照目的导向方法,讨论该案首先应当确认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或提出管辖异议申请的目的为何。一般而言,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是为了确认双方之间是否具有将争议提交仲裁的真实意思表示及是否有其它影响仲裁协议效力的因素,进而解决案涉争议的主管问题,即究竟是诉讼主管还是仲裁主管的问题;而管辖异议申请则是要解决仲裁机构对案涉争议事项是否具有管辖权,换言之就是要解决仲裁事项是否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是否有权对争议事项进行裁决。
确认上述目的后,我们再来找寻关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及仲裁管辖权异议的法律支撑。对于确认仲裁协议效力,我国仲裁法第二十条规定法院及仲裁机构均可对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效力进行审查,然而对于管辖权异议,仲裁法中却无直接规定,这是法律的疏漏吗?显然不是,因为在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就仲裁协议效力作出裁定或决定后,有权部门已经确认了仲裁协议的效力。一般而言,确认仲裁协议效力的结果,主要有仲裁协议有效、仲裁协议无效及未对仲裁效力进行实质审查。如仲裁协议无效,那么仲裁机构当然无权对案涉争议进行仲裁;如仲裁协议有效,那么可以明确的是,双方一定是明确了将争议提交具体唯一的仲裁机构仲裁的约定。这时,从表面上看仲裁机构对案件是可以主管的。如一方当事人认为仲裁机构对案涉争议没有管辖权并提出异议,此时可能涉及的是案涉争议并不在约定争议解决事项范围内,而这需要仲裁机构对案涉争议进行实体审查。此外,根据仲裁法第五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规定“……裁决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或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由于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并不能全部解决上述条文涉及的问题,而国内仲裁机构的仲裁规则中则均对仲裁机构有权就管辖权争议作出决定进行了规定,在当事人未明确排除适用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时,自然应当适用约定的仲裁机构仲裁规则,此时仲裁机构自然有权就管辖权异议作出决定。
基于此,对于题目提出的疑问,笔者认为应以人民法院是否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实质审查并作出裁定作为仲裁机构能否再就同一案件的管辖作出决定的先决条件。即如果人民法院已经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实质审查,认为仲裁协议无效的,仲裁机构无权再就管辖问题作出决定;如人民法院未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实质审查或虽作实质审查但最终未就仲裁协议是否有效作出实质裁定文书[ 此处的实质裁定文书是指人们法院就仲裁的效力作出认定,并以此作出裁定书的情况。对于在申请确认仲裁协议效力过程中,当事人撤诉等而形成的裁定书,在此不属于实质裁定文书。]的,仲裁机构可以再就仲裁协议效力及管辖问题作出决定;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文书认为仲裁协议有效,而当事人认为案涉争议并不在约定的争议解决事项范围内,并以此提出管辖异议的,根据仲裁规则的规定,仲裁机构有权就此作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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