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篇 仲裁的历史(上)——西方仲裁的起源与发展

来源:无锡仲裁办

文章摘要
仲裁的概念、历史、内容、效力、意义。 仲裁是什么?从哪里来的?仲裁有什么?仲裁能干什么?仲裁为什么?

仲裁的概念、历史、内容、效力、意义。
仲裁是什么?从哪里来的?仲裁有什么?仲裁能干什么?仲裁为什么?
仲裁的历史(上)
西方仲裁的起源与发展
一、雅典到古罗马的仲裁萌芽
仲裁作为一种与诉讼并行的处理当事人之间的民商事纠纷的争议解决方式由来已久。甚至说,“仲裁的产生早于诉讼”。根据史料记载,仲裁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希腊和古罗马时代。公元前621年,雅典城邦执政官德古拉把雅典法律写成明文,根据其中关于仲裁的内容推定,当时仲裁已经是城邦之间发生的争议的主要解决方式。此条文与制度为古罗马共和国时代《十二铜表法》所继承,古罗马法学家保罗认为,作为解决争议的手段,仲裁与诉讼相同,都可以用来解决纠纷,且仲裁作为一种有效的争议解决的途径,完全可以和诉讼平行适用,没有优先劣后之分。
二、仲裁在欧洲的发展与仲裁机构
之后仲裁制度因其方便、快捷、自由的独特优势逐渐传播至欧洲大陆乃至全球各地。至公元11世纪至14世纪的中世纪时,意大利发展出临时仲裁制度。所谓临时仲裁制度就是根据当事人的约定,在争议发生后,由争议双方各自选择一名德高望重、知识渊博或为人公道正派的人士担任仲裁人,再由两名仲裁人共同选定第三人为首席仲裁人,以此组成临时仲载庭,对争议进行仲裁的制度。
随着仲裁制度的发展,临时仲裁庭不能满足现实需要,常设稳定的仲裁机构被各国组建、成立、运营。比如英国于1892年成立了伦敦仲裁会(后改名为伦敦国际仲裁院),瑞典于1917年成立了斯德哥尔摩商会仲裁院,美国于1926年成立了美国仲裁协会,1922年国际商会在法国巴黎成立了国际商会仲裁院。到18世纪,英国存在一种十分普遍的观点就是:法院对于争议案件的管辖权被仲裁这种纠纷解决方式给“剥夺”,属于明显是违反公共政策的现象。但经过英国伦敦仲裁院以及大量法学家、仲裁人的不断努力,英国放弃了“法院管辖不容剥夺”原则,并在英国仲裁法中取缔法院对仲裁审理结果与仲裁协议效力的任意撤销权,赋予仲裁机构与仲裁制度更高的独立性。
仲裁机构的产生,标志着仲裁程序更加规范,仲裁员队伍更加稳定,仲裁效力更高,由此适应现代经济发展需要的仲裁制度进入了完善和趋同的发展阶段。
三、涉外仲裁与仲裁国际公约
至二十世纪末,全球涉外贸易量达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顶峰。而因为诉讼的保守性与区域性,天然的不能满足国际贸易的需求。因各主要贸易国家的仲裁制度、仲裁机构已基本成型,为减少各国已有的仲裁规则的相互冲突、寻求普遍的一致规则,促使仲裁在涉外贸易中发挥力量,各贸易国在国际上达成了一定的共识,并以国际公约的形式确定。在1923年9月24日,在国际联盟支持下,32个国家签署了日内瓦议定书(the Geneva Protocol),该协议书第一条规定"不同缔约国之契约当事人,就商务契约或其他得以仲裁方式解决之事项,关于现在或将来所发生之争议,交付仲裁时各缔约国应该承认该双方当事人协议条款之效力"。该议定书还规定了仲裁程序应该受到“双方当事人的意愿和仲裁地法”的支配。当事人的意愿也许会与仲裁地国的法律偏离,而原本应适用的法在此种情况下需要得到仲裁地法的允许。
1927年9月26日,就仲裁裁决的执行问题43个国家签订了《日内瓦外国仲裁裁决执行公约》(简称日内瓦公约)。根据该公约,每个缔约国依据自己的“程序规则”来执行当事人申请的任一缔约国内作出的仲裁裁决,而不考虑申请人的国籍。二次大战以后,世界市场更加活跃,通过仲裁解决国际贸易争议的趋势进一步发展,日内瓦公约已不能满足需要。于是联合国在1958年通过了一项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简称纽约公约)。该公约原则上可以适用任何一个外国的仲裁裁决。但参加该公约的国家可以提出只对缔约国的仲裁裁决承认和执行。这个范围已经远远超过双边条约。1986年12月,我国加入了该公约,并于1987年4月22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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