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见了,备案登记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被删去。2023年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0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消意味着什么?
原先《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什么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备案登记的取消意味着从事进出口业务不再有前提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注册制、备案制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外贸专营制度,由取得外贸专营资格的国有外贸代理公司独揽进出口业务。后随着我国入世,根据WTO要求,将进出口经营资格从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现行备案制。因此,备案制只是为收集信息目的而进行的手续,并不影响企业正常的进出口权利,任何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利直接与外商开展进出口贸易,取消备案制主要是因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已经关联备案了很多信息,包括报关报检等,因此特地再另行备案已经无必要。
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艺术品、美术品、大宗农产品、纺织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油加工进口、黄金制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各类需要许可证的货物都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件作为申请材料。
02、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是否意味着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完全无限制?
误区!!
1、备案制取消是否意味着进出口没有限制?
——错误,部分受到限制的货物仍然需要许可。
2、备案制取消是否意味着自动获得进出口权?
——错误,只是前置程序的取消,进出口仍然要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以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是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部门的前置程序。若想进行进出口备案,需要经过最多6个环节,分别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海关企业注册、电子口岸卡申请、备案登记外汇账户、税务-出口退税备案以及开通公司银行外币账户。
备案登记取消后,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登记时就可以同步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的身份进行进出口业务,至少减少一天的办事时间。但企业经营范围中仍然需要货物进出口。
03、海关监管并不因备案登记的取消而取消或者改变对象,仍然是对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行监管。
虽然企业进出口时无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报关时仍需备案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并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法上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概念解释,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收发货人栏填报的是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根据上述填报规则,可以认为收发货人一般指的是出口企业。
04、海关对出口企业如实申报的监管标准
《海关法》第24条规定了收发货人的如实申报义务,也规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责任具体标准未明确。实践中有不少企业申报报关因错报、漏报而涉及走私。
案 例
王慧芬等走私普通货物二审刑事判决书中,进口代理商建议以低税率申报进口,进口商的主管人员接受建议同意将相关协议上的内容进行修改,最终进口商和代理商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构成走私。
代理商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代理商员工都不能代表公司,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构成走私犯罪;2、代理商在其中除了代理费无其他违法所得。
进口商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进口商对于货物如实申报,只是根据建议选择税率,无走私故意;2、员工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不构成走私犯罪。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代理商故意低报税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进口商和代理商构成共同犯罪,理由:1、代理业务以进口商、代理商名义开展,单位应该承担责任;2、双方员工同意变更税率,对结果明知即使是建议也具有走私犯罪的共同故意。
上述案例看出,代理商在进行业务推广时为了获取客源而给出的一些承诺或者方案,企业协助配合或者企业因为某些原因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缺失,企业根据资料自己拟订,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虽然代理出口业务在民事关系上属于代理,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在海关监管侧,代理商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备案是进出口事物的第一责任人,出现走私、侵权时,是海关首要处罚的对象,代理责任不仅仅包括代为办理进出口事务,还包括了对出口货物的监督,不仅要如实申报,更要依据货物状况正确申报,因此,任何非常规建议的提出都要谨慎思考。
2022年12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第九条关于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的规定被删去。2023年起,各地商务主管部门停止办理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

01、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取消意味着什么?
原先《对外贸易法》第9条规定,从事货物进出口的对外贸易经营者,除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向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机构办理备案登记。对外贸易经营者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登记的,海关不予办理进出口货物的报关验放手续。
什么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对外贸易法》第8条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是从事对外贸易经营活动的法人、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备案登记的取消意味着从事进出口业务不再有前提条件。
对外贸易经营者注册制、备案制源自于计划经济时代的外贸专营制度,由取得外贸专营资格的国有外贸代理公司独揽进出口业务。后随着我国入世,根据WTO要求,将进出口经营资格从原来的审批制改为现行备案制。因此,备案制只是为收集信息目的而进行的手续,并不影响企业正常的进出口权利,任何法人和其他组织均有权利直接与外商开展进出口贸易,取消备案制主要是因为企业办理工商登记时已经关联备案了很多信息,包括报关报检等,因此特地再另行备案已经无必要。
企业进出口易制毒化学品、蛋白同化制剂和肽类激素、艺术品、美术品、大宗农产品、纺织品、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原油加工进口、黄金制品、危险化学品以及各类需要许可证的货物都无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件作为申请材料。
02、取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是否意味着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完全无限制?
误区!!
1、备案制取消是否意味着进出口没有限制?
——错误,部分受到限制的货物仍然需要许可。
2、备案制取消是否意味着自动获得进出口权?
——错误,只是前置程序的取消,进出口仍然要到海关办理备案手续。
依据《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办法》规定,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后30日内到当地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等部门办理开展对外贸易业务所需的有关手续。以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是海关、检验检疫、外汇、税务部门的前置程序。若想进行进出口备案,需要经过最多6个环节,分别是: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海关企业注册、电子口岸卡申请、备案登记外汇账户、税务-出口退税备案以及开通公司银行外币账户。
备案登记取消后,申请人在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登记时就可以同步办理海关报关单位备案,以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的身份进行进出口业务,至少减少一天的办事时间。但企业经营范围中仍然需要货物进出口。
03、海关监管并不因备案登记的取消而取消或者改变对象,仍然是对在海关备案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进行监管。
虽然企业进出口时无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但报关时仍需备案登记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报关企业,并且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受委托的报关企业应当依法如实向海关申报,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海关法上对于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没有明确的定义和概念解释,依据《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填制规范》收发货人栏填报的是在海关注册的对外签订并执行进出口贸易合同的。消费使用单位/生产销售单位填报出口货物在境内的生产或销售单位。根据上述填报规则,可以认为收发货人一般指的是出口企业。
04、海关对出口企业如实申报的监管标准
《海关法》第24条规定了收发货人的如实申报义务,也规定对申报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规范性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但该责任具体标准未明确。实践中有不少企业申报报关因错报、漏报而涉及走私。
案 例
王慧芬等走私普通货物二审刑事判决书中,进口代理商建议以低税率申报进口,进口商的主管人员接受建议同意将相关协议上的内容进行修改,最终进口商和代理商被认定为共同犯罪,构成走私。
代理商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代理商员工都不能代表公司,属于个人行为,公司不构成走私犯罪;2、代理商在其中除了代理费无其他违法所得。
进口商辩护人提出辩护意见:1、进口商对于货物如实申报,只是根据建议选择税率,无走私故意;2、员工个人行为不能代表公司,不构成走私犯罪。
最终法院判决认为代理商故意低报税率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进口商和代理商构成共同犯罪,理由:1、代理业务以进口商、代理商名义开展,单位应该承担责任;2、双方员工同意变更税率,对结果明知即使是建议也具有走私犯罪的共同故意。
上述案例看出,代理商在进行业务推广时为了获取客源而给出的一些承诺或者方案,企业协助配合或者企业因为某些原因交易信息、支付信息缺失,企业根据资料自己拟订,可能被认定为故意犯罪。
虽然代理出口业务在民事关系上属于代理,责任由被代理人承担。但在海关监管侧,代理商作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在海关备案是进出口事物的第一责任人,出现走私、侵权时,是海关首要处罚的对象,代理责任不仅仅包括代为办理进出口事务,还包括了对出口货物的监督,不仅要如实申报,更要依据货物状况正确申报,因此,任何非常规建议的提出都要谨慎思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