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解读:《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六大核心亮点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公安部出台《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律师会见、通信权利保障作出细化规定。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在本文中将对《规范》的核心亮点进行解读。

近日,公安部出台《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以下简称《规范》),对律师会见、通信权利保障作出细化规定。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在本文中将对《规范》的核心亮点进行解读。
一、多举措致力于解决律师“会见难”
在实践中,许多律师都在申请会见时被看守所以“未预约”、“公安在提审”、“需要提供看守所要求的其他材料”等理由拒绝安排家属委托的律师会见当事人,《规范》明确看守所须依法、及时安排会见,律师可直接申请或线上预约,不得以“未预约”为由拒绝(第四条)。律师会见与办案机关提讯冲突的,应当以申请先后顺序安排(第三条)。
二、进一步保障当事人选择辩护人的权利
《规范》第九条规定:“依法通知辩护或者指派值班律师后,近亲属又代为委托辩护律师的。看守所应当允许受委托的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由犯罪嫌疑人、 被告人确定辩护律师人选。”避免在某些敏感案件中,由于办案单位提前指派法援律师而变相剥夺当事人自主选择辩护人的权利。第十二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向看守所提出解除委托关系要求的,应当出具或者签署书面文件,看守所应当在二十四小时以内转办案机关。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向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确认解除委托关系的,看守所应当安排会见。”一方面保障当事人有权解除对不信任的律师的委托,另一方面避免当事人出于心理压力或其他干扰因素而“违心”地解除委托关系的情况。
三、在会见形式更加灵活的同时,保障律师现场会见权
《规范》第三十二条规定因客观条件无法现场会见的,可预约视频会见(涉密案件除外),但专业律师都清楚,现场会见和视频会见的效果还是存在明显的不同,因此,还规定看守所不得以已建设视频会见系统为由拒绝安排现场会见。保障律师的现场会见权。
四、会见时间经批准可以延长
在会见时间上,规定看守所正常工作时间无法满足律师会见需求的,经所长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工作时间,或者利用公休日安排律师会见。增设快速会见室(第四十六、四十七条)。 手续齐全的会见须48小时内安排;速裁、简易程序案件可优先(第二十条)。
然而,在实践中,也存在部分不了解刑事会见功能的家属或者当事人纯粹为了让律师陪当事人“闲聊”、“打发时间”而不惜财力要求律师频繁会见,这有悖于律师会见制度与当事人核实案情证据,提供法律帮助,商讨辩护思路的的初衷,更占用了公共资源,因此,《规范》第三条规定:“看守所应当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的会见时间和次数,并与看守所工作安排和办案机关工作相协调。”笔者认为,该条出保障当事人会见律师的权利外,也有会见次数应根据能保障律师履行职责需要而合理确定的言外之意,而不是为了“聊天”而会见。
五、手机等通讯设备将“止步”于会见室外
《规范》第二十七条规定:“律师可以携带电脑会见,看守所应当告知律师不得利用电脑进行通讯、上网、录音、摄像等。手机、相机、智能手表、录音笔等通讯、摄录设备不能带入。”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律师往往遇到当事人要求使用律师的手机进行通话、语音或者家属要求律师在会见时打开手机免提等违规的情况,造成串供风险,也让不少律师因此而受到行政处罚。该条款虽未免过于“一刀切”,但根本目的还是在于杜绝上述违规情形。
六、律师助理不再“占用”会见名额
在当事人委托来自不同律所的两名律师作为辩护人的情况下,我们也经常遇到过看守所将律师携带的律师助理也记录为“辩护人”,而法律规定,当事人至多只能委托两位辩护人,导致另一位律师的“名额”被前一位登记的律师所携带的助理“占用”而无法会见的情况,对此,《规范》二十四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两名律师担任辩护人 的,两名辩护律师可以共同会见,也可以单独会见。同时会见的,两名辩护律师均可带一名律师助理协助会见。”对这一实务难题作出了明确。
其他
除上述核心亮点外,《规范》在加强对律师会见的硬件支持、规范会见流程、强化值班律师制度、提升信息化建设效率、畅通监督投诉渠道等方面也均有更为细化的规定,在此不做赘述。
小结:
浙江丰国律师事务所周奥诺律师:《看守所依法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利工作规范》的落实有助于提升保障律师会见通信权、提升律师会见通信的便利性,也对律师刑事会见提出了更细化、更严格的安全要求。这也提示我们在办理刑事案件的过程中药更加注意执业风险,方能为当事人提供更好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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