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风控必备公司法小知识第四期

来源:君泽君商法札记

文章摘要
导语 公司治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分歧,在大股东持有多数表决权,占据强势地位的情况下,小股东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今天,我们来关注一下小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注意事项。 法律解析 1.

导语
公司治理实践中,经常会发生大股东与小股东的分歧,在大股东持有多数表决权,占据强势地位的情况下,小股东如何行使法律赋予的权利?今天,我们来关注一下小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的注意事项。
法律解析
1.具体流程
1) 首先,向董事会书面提出召开股东会,董事会同意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或向执行董事书面提出召开股东会,执行董事同意召集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主持。
2) 再次,董事会/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监事召集和主持。
3) 最后,监事会/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在董事会/执行董事和监事会/监事均拒绝的情况,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开股东会。
2.股东会议题
《公司法》没有具体的条款规定,结合《公司法》全文以及相关司法案例,我们认为,股东会议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属于股东会职权范围,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
3.延伸知识点
1)证据留存
向董事会/执行董事、监事会/监事提出召开会议一定要书面方式提出,且通过留痕的方式传递,以证明相关方收到该等请求。对于相关方的回函(如有),也需要作为证据保存。
2)数个股东累计持有百分之十以上表决权是否可以提议
《公司法》对此没有明文规定,一旦大股东对此提出异议,则需要司法裁决认定。
3)小股东提议召开股东会的,也同样要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发出股东会通知、制作股东会会议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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