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组简表让您读懂投资四大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

来源:北京植德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自2016年12月第一次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历经三年的时间,截至2020年1月20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四大金融机构股权管

自2016年12月第一次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来,历经三年的时间,截至2020年1月20日《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的出台,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信托公司四大金融机构股权管理专项监管文件全部正式颁行。各监管文件虽有差异,但在金融机构股东准入资质等方面均提出了类似要求,也综合体现了资管监管大一统的格局。本文将从监管文件概览、投资数量限制、股东分类、股东资质、出资资金要求、能否委托代持、股权质押、股权转让等八个角度进行整理归纳,并以简表的形式呈现,希望能让您快速了解投资四大金融机构的基本要求。
一、股权管理监管文件概览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文机关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现为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

发文日期

2018年1月5日

2018年3月2日

2019年7月5日

2020年1月20日

施行日期

2018年1月5日

2018年4月10日

2019年7月5日

2020年3月1日

适用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

参照适用主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贷款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以及经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登记注册的中资保险公司。

参照适用主体:全部外资股东持股比例占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的保险公司;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证券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


二、投资数量限制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主要股东参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商业银行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例外情形: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商业银行股权的投资主体、银行业金融机构,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主体入股商业银行,以及投资人经银监会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商业银行。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只能成为一家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的控制类股东。投资人为保险公司的,不得投资设立经营同类业务的保险公司。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和战略类股东的家数合计不得超过两家。

例外情形: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或者专业化经营投资设立保险公司的,不受前述限制,但不得转让其设立保险公司的控制权。成为两家以上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的,不得成为其他保险公司的战略类股东。

根据国务院授权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的投资主体,以及经中国保监会批准参与保险公司风险处置的公司和机构不受前述限制。

证券公司股东以及股东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参股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其中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例外情形:下列情形不计入参股、控制证券公司的数量范围: (一)直接持有及间接控制证券公司股权比例低于 5%; (二)通过所控制的证券公司入股其他证券公司; (三)证券公司控股其他证券公司; (四)为实施证券公司并购重组所做的过渡期安排; (五)国务院授权持有证券公司股权; (六)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同一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参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2家,或控股信托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例外情形:投资人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并购重组高风险信托公司,不受本条前款规定限制。

第十四条

第三十条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


三、股东分类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商业银行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般股东:主要股东以外的股东。

财务Ⅰ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不足百分之五的股东。

财务Ⅱ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五以上,但不足百分之十五的股东。

战略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百分之十五以上,但不足三分之一的股东,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控制类股东:指持有保险公司股权三分之一以上,或者其出资额、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保险公司股东(大)会的决议产生控制性影响的股东。

控股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50%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 虽然持股比例不足50%,但其所享有的表决权足以对证券公司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主要股东:指持有证券公司 25%以上股权的股东或者 持有5%以上股权的第一大股东。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

主要股东:指持有或控制信托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或表决权,或持有资本总额或股份总额不足百分之五但对信托公司经营管理有重大影响的股东。

一般股东:主要股东以外的股东。

第九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七条


四、股东资质

股东资质之主体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发起人包括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境内非金融机构和银保监会认可的其他发起人。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境内:企业法人、有限合伙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境外:金融机构。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非金融机构、金融机构;

境外:金融机构;

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其他投资人。


股东资质之财务指标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外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或战略投资者:最近1年年末总资产原则上不少于100亿美元;银保监会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商业银行资本充足率应当达到其注册地银行业资本充足率平均水平且不低于10.5%;非银行金融机构资本总额不低于加权风险资产总额的10%;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达到全部资产的3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权益性投资余额原则上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50%(合并会计报表口径),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财务Ⅰ类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最近三年内无偷漏税记录;

财务Ⅱ类股东:最近二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二亿元人民币;

战略类股东: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净资产不低于十亿元人民币、权益性投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

控制类股东:除符合以上各类股东的要求外,还应满足总资产不低于一百亿元人民币、最近一年末净资产不低于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符合上述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的要求;

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符合上述财务Ⅰ类股东的要求;

境外金融机构:符合上述股东要求外,还应满足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最近一年末总资产不低于二十亿美元、最近三年内国际评级机构对其长期信用评级为A级以上;

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盈利、净资产不低于三十亿元人民币、最近四个季度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七十五,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百分之一百五十,风险综合评级不低于B类。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不存在净资产低于实收资本 50%的情形、不存在或有负债达到净资产 50%的情形、不存在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形、净资产不低于 5000 万元人民币;

主要股东:符合对5%以上股权的股东的要求外,净资产不低于 2 亿元人民币。对于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控股股东:符合对5%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的要求外,对于从事的业务具有显著杠杆性质,且多项业务之间存在交叉风险的,最近3年持续盈利,不存在未弥补亏损、总资产不低于500亿元人民币,净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人民币、核心主业突出,主营业务最近 5 年持续盈利。【例外情形:证券公司合并或者因重大风险被接管托管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特殊情形不适用该规定。】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非金融机构: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如取得控股权,应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年终分配后净资产不低于全部资产的百分之三十(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年终分配后净资产应不低于全部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如取得控股权,权益性投资余额应不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百分之四十(含本次投资金额,合并财务报表口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投资公司和控股公司除外;

境内金融机构: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境外金融机构: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可的国际评级机构最近2年对其作出的长期信用评级为良好及以上、最近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股东资质之合法记录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最近2年无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和因内部管理问题导致的重大案件;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发起人: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能按期足额偿还金融机构的贷款本金和利息。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财务Ⅰ类股东、财务Ⅱ类股东、战略类股东、控制类股东、境内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境内金融机构、境外金融机构: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其普通合伙人应当诚信记录良好,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发起设立保险公司,或者成为保险公司控制类股东:最近一年内总公司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最近三年内无重大失信行为记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持有证券公司5%以下股权的股东、持有证券公司5%以上股权的股东、主要股东、控股股东: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或重大不良诚信记录、不存在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刑罚执行完毕未逾3年的情形、没有因涉嫌重大违法违规正在被调查或处于整改期间、不 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持续经营的担保、诉讼、仲裁或者其他重大事项、自身及所控制的机构不存在因不诚信或者不合规行为引发社会重大质疑或产生严重社会负面影响且影响尚未消除的情形、不存在对所投资企业经营失败负有重大责任未逾3年的情形;(例外情形: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系统交易取得证券公司 5%以下股份的股东,不适用本条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负责执行有限合伙企业事务的普通合伙人也应符合上述条件。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境内非金融机构、境内金融机构: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境外金融机构:符合所在国家或地区法律法规及监管当局的审慎监管要求,最近2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经营记录。


股东资质之能否以金融产品进行投资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商业银行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商业银行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商业银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商业银行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商业银行股份。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资产管理计划、信托产品可以通过购买公开发行股票的方式投资上市保险公司。

单一资产管理计划或者信托产品持有上市保险公司股票的比例不得超过该保险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之五。

具有关联关系、委托同一或者关联机构投资保险公司的,投资比例合并计算。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公司制基金入股证券公司且委托基金管理人管理 证券公司股权的,该基金应当属于政府实际控制的产业投资基金且已经国家有关部门备案登记。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金融产品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单一投资人、发行人或管理人及其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合计不得超过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的百分之五。

信托公司主要股东不得以发行、管理或通过其他手段控制的金融产品持有该信托公司股份。


股东资质之特别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商业银行的股东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一致行动人、最终受益人等各方关系应当清晰透明。股东与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只能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

自然人只能通过购买上市保险公司股票成为保险公司财务Ⅰ类股东。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

单一股东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三分之一;单一境内有限合伙企业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多个境内有限合伙企业合计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十五。

保险公司因为业务创新、专业化或者集团化经营需要投资设立或者收购保险公司的,其出资或者持股比例上限不受限制。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有限合伙企业入股证券公司的,单个有限合伙企业控制证券公司的股权比例不得达到 5%,中国证监会认可的情形除外。两个以上有限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或者第一大有限合伙人相同或者存在其他关联关系、一致行动人关系的,持股比例合并计算。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不受主体要求限制。

自然人可以持有上市信托公司股份,但不得为该信托公司主要股东。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另有规定的除外。


附注——股东资质部分主要法律依据:1、商业银行:《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二十五条《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一节;2、保险公司:《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第六条第十七条;3、证券公司:《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第七条第十六条;4、信托公司:《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一条第十六条
五、出资资金要求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原则上使用自有资金;禁止事项: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上使用自有资金(以净资产为限)。中国保监会另有规定的除外;禁止事项:不得通过设立持股机构、转让股权预期收益权等方式变相规避自有资金监管规定。 原则上使用自有资金入股;禁止事项:不得以委托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原则上使用自有资金入股;禁止事项:不得以委托资金、债务资金等非自有资金入股,出资金额不得超过其个别财务报表口径的净资产规模。
第十条 第三十二条 第二十二条 第二十三条

六、能否委托代持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不得委托代持
不得委托代持
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批准,证券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委托他人或接受他人委托持有或管理证券公司股权。
不得委托代持
第十二条
第三十一条
第三十条、《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第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七、股权质押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可以质押

限制事项:

(1)股东在本行借款余额超过其持有经审计的本行上一年度股权净值的,不得将本行股权进行质押;

(2)股东质押本行股权数量达到或超过其持有本行股权的50%时,应当对其在股东大会和派出董事在董事会上的表决权进行限制。

可以质押

禁止事项:

(1)不得利用股权质押形式,代持保险公司股权、违规关联持股以及变相转移股权;

(2)不得与质权人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被质押的保险公司股权归债权人所有;

(3)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者其关联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4)不得采取股权收益权转让等其他方式转移保险公司股权的控制权

可以质押

禁止事项:

(1)锁定期内不得质押,锁定期满后,质押股权比例不得超过其所持该证券公司股权比例的 50%;

(2)不得恶意规避股权锁定期要求;

(3)不得约定由质权人或 其他第三方行使表决权等股东权利;

(4)不得变相转移证券公司股 权的控制权。

不得质押或以股权及其受(收)益权设立信托等金融产品

除外事项:

(1)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采取风险处置或接管措施等特殊情形除外;

(2)投资人及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单独或合计持有同一上市信托公司股份未达到该信托公司股份总额百分之五的,不受前述限制

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五条、《中国银监会关于加强商业银行股权质押管理的通知》

第四十九条、第六十一条

第二十六条

第三十三条


八、股权转让

商业银行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

证券公司股权管理规定

信托公司股权管理暂行办法

一般股东:可以转让,告知受让方符合条件即可;

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例外情形:经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或者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控制类股东:自成为控制类股东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战略类股东:自成为战略类股东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财务Ⅱ类股东:自成为财务Ⅱ类股东之日起二年内不得转让:

财务Ⅰ类股东:自成为财务Ⅰ类股东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例外情形:经中国保监会批准进行风险处置的,中国保监会责令依法转让股权的,或者在同一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等特殊情形除外。

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

证券公司股东的实际控制人对所控制的证券公司股权应当遵守与证券公司股东相同的锁定期,中国证监会依法认可的情形除外。

一般股东:可以转让,告知受让方符合条件即可;

主要股东:自取得股权之日起五年内不得转让;

例外情形: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批准采取风险处置措施、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责令转让、涉及司法强制执行、在同一投资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转让股权、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或其派出机构认定股东无力行使股东职责等特殊情形除外。

第十三条、第十七条

第五十条

第二十五条

第三十九条、第四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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