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如何管理仲裁程序中的各种期限?

来源:北京仲裁委员会

文章摘要
问:当事人如何管理仲裁程序中的各种期限,避免超期导致不利后果? 答:仲裁规则中规定了各种期限,当事人要在这些期限内处理相关的程序问题,否则,就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问:当事人如何管理仲裁程序中的各种期限,避免超期导致不利后果?
答:仲裁规则中规定了各种期限,当事人要在这些期限内处理相关的程序问题,否则,就可能会承担不利后果。
例如,北京仲裁委员会/北京国际仲裁中心仲裁规则(2015)第三十条开庭通知规定,“(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应当于开庭10日前将开庭日期通知当事人;经商当事人同意,仲裁庭可以提前开庭。当事人有正当理由请求延期开庭的,应当在开庭5日前提出;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
又如,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三十七条开庭通知规定,“(一)开庭审理的案件,仲裁庭确定第一次开庭日期后,应不晚于开庭前20天将开庭日期通知双方当事人。当事人有正当理由的,可以请求延期开庭,但应于收到开庭通知后5天内提出书面延期申请;是否延期,由仲裁庭决定。(二)当事人有正当理由未能按上述第(一)款规定提出延期开庭申请的,是否接受其延期申请,由仲裁庭决定。”
此外,仲裁庭在仲裁进行过程中也会指定一些期限,例如庭审后补充证据的期限。
关于管理上述这些仲裁程序中的期限,笔者提出如下建议:
1. 熟悉规则,心中有数。
代理律师一定要熟悉仲裁规则,对其中的各种期限要做到心中有数,否则,可能就会忽略所涉期限问题;原因有二:
其一,有的仲裁机构在给当事人发送的程序安排通知中不一定会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期限;
其二,有的仲裁规则是以国际案件为例作出规定,然后再设专章列出国际案件的特殊情况,这很容易让国际案件当事人将国际案件的期限误以为是国内案件的期限,而国际案件的期限往往又长于国内案件,上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三十七条规定的“5天”就是国际案件延期申请的期限,国内案件延期申请的期限是在第六十九条中规定,期限是“3天”。
2. 对仲裁庭通知中的每一个程序安排都要去查规则,以免遗漏期限问题。
3. 仲裁机构多数通过EMS寄送通知,通知送达后即当天或第二天开始计算期限。EMS送检员通常会给收件人打电话。收件人一定要亲自接收,或者安排同事接收但要马上打开查看内容。如果放在收发室,那就一定要安排同事马上去取并打开查看内容。
4.确定期限截止日期后要设定提醒,以免遗忘。
5.如果超过期限,一方面要向仲裁庭说明情有可原的理由,另一方面要根据仲裁规则想办法解决。
例如,如果超过了上述《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规则(2015)》第三十七条规定的申请人延期开庭的期限,那么,当事人一方面向仲裁庭陈述超过期限的正当理由,另一方面可以根据第四十一条第(二)款申请延长举证期限,再相应地申请延期开庭,即“仲裁庭可以规定当事人提交证据的期限。当事人应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交证据。逾期提交的,仲裁庭可以不予接受。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在期限届满前申请延长举证期限。是否延长,由仲裁庭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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