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是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核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企业实现对安全生产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一致,即从源头最大化的消除企业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质量决定了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
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的前提是找到合规义务。合规义务是合规风险产生的参照系。根据《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中给出的“合规义务”的定义,合规义务包括合规要求和合规承诺。合规要求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监管机构发布的制度、条例或指导方针,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约、公约或条款等;合规承诺是企业自己的选择,是对相关方的一种承诺,与主管部门和交易对方签订的协议、自愿性原则或行为守则、相关组织或行业标准等,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及最近应急管理部批准的以下19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等。
鉴于此,企业搭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首先需要结合企业所在行业和组织形式,列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义务清单,这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的前提。企业总结梳理合规义务清单,首要工作就是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及相关的监管部门,以逐层逐条扫描涉自身安全生产的相关合规义务。
一、目前生产法律体系及监管部门概况
目前,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大量横向到边的交叉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纵向到底的事故应急处置法律规范,截止至2021年6月份,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规范等)共有58项(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获电子版)。
另,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会〔2020〕10 号)规定,涉安全生产部级等行政单位是36个,其中部级监管部门高达19个。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监管部门具体情况
为了便于企业全面了解涉生产安全各方面的管理规定,全面准确地梳理合规义务清单,我们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两个方面,以提纲挈领的方式,协助企业以较为宏观的视角,从横向和纵向认识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规范。
一 法律体系
从法的效力层级来看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依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的国家标准构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位法之间则具备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出现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是企业在识别合规义务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部分。
1、法律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法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还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1)横向交叉监管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包括综合类、矿山类、危险物品类、建筑类、交通运输安全类、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类、其他安全生产类和国际劳工安全类。
(2)纵向垂直监管
①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②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强制性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技术生产技术规范,属于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是不得与之相抵触。
我国目前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但是我国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今年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即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 部级行政监管部门
1、行政监管原则
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监管分工
为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要求,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其以“三必管”为核心,对国务院相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企业可以根据该分工内容,快速识别交叉监管的行政部门,以深入地全面地梳理相关合规义务。
(1)主责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2)其他支持保障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规定中,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企业高达37个,下面选取部分支持保障部门对其部分工作职责进行简要介绍:

结语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定管理制度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企业满足该基本要求的前提是找到合规义务。全面深入了解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相关监管部门,是企业快速识别和查找安全生产相关合规义务的必备工作。上述分析和介绍,希望有助于在大量交叉监管的情况下宏观上把控管理规定,以快速逐层深入识别、更新合规义务,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最大化地防范安全事故。
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是建立在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的基础上,安全生产合规风险识别分析和评估是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不可或缺的基础和核心。企业建立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的目标,是企业实现对安全生产合规风险的有效管理,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目标一致,即从源头最大化的消除企业的安全隐患。安全生产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工作质量决定了企业安全生产合规管理体系的有效性,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目标的实现程度。
企业进行安全生产合规风险的识别与评估的前提是找到合规义务。合规义务是合规风险产生的参照系。根据《合规管理体系指南》(GB/T 35770-2017)中给出的“合规义务”的定义,合规义务包括合规要求和合规承诺。合规要求是具有强制性的,国家法律法规,如《安全生产法》;监管机构发布的制度、条例或指导方针,如《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条约、公约或条款等;合规承诺是企业自己的选择,是对相关方的一种承诺,与主管部门和交易对方签订的协议、自愿性原则或行为守则、相关组织或行业标准等,如《危险化学品企业安全生产承诺书》《安全生产诚信承诺书》,及最近应急管理部批准的以下19项安全生产行业标准等。
鉴于此,企业搭建合规管理制度体系,首先需要结合企业所在行业和组织形式,列出企业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合规义务清单,这是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合规管理制度的前提。企业总结梳理合规义务清单,首要工作就是了解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及相关的监管部门,以逐层逐条扫描涉自身安全生产的相关合规义务。
一、目前生产法律体系及监管部门概况
目前,在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中,存在大量横向到边的交叉监管和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纵向到底的事故应急处置法律规范,截止至2021年6月份,涉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包括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不包括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行业规范等)共有58项(微信公众号后台回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汇编”获电子版)。
另,根据<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印发《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的通知>(安委会〔2020〕10 号)规定,涉安全生产部级等行政单位是36个,其中部级监管部门高达19个。
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及监管部门具体情况
为了便于企业全面了解涉生产安全各方面的管理规定,全面准确地梳理合规义务清单,我们从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两个方面,以提纲挈领的方式,协助企业以较为宏观的视角,从横向和纵向认识安全生产的相关管理规范。
一 法律体系
从法的效力层级来看安全生产的法律体系,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依次由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相关的国家标准构成。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上位法高于下位法,后者不得与前者相抵触。指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与效力较低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相冲突的情况下,应当适用效力较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同位法之间则具备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出现法条竞合时,特别法优于一般法。法律是企业在识别合规义务时,应当重点关注的部分。
1、法律
现行安全生产法律体系中,法律层级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安全生产法》《消防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海上交通安全法》《矿山安全法》;与安全生产密切相关的还有《劳动法》《职业病防治法》《工会法》《铁路法》《公路法》《民用航空法》《港口法》《建筑法》《煤炭法》《电力法》等。
2、法规
(1)横向交叉监管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规比较复杂,它覆盖整个安全生产领域包含多种形式。可以从涵盖内容不同分成8个类别,包括综合类、矿山类、危险物品类、建筑类、交通运输安全类、公众聚集场所及消防安全类、其他安全生产类和国际劳工安全类。
(2)纵向垂直监管
①行政法规
安全生产行政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高于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等下位法;
国家现行的安全生产行政法规有《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建筑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等。
②地方性法规
地方性安全生产法规的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
安全生产地方性法规有《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天津市安全生产条例》《河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
3、规章
安全生产行政规章分为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
(1)部门规章
国务院有关部门依照安全生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国务院的授权制定发布的安全生产规章,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法律、行政法规,高于地方政府规章。
(2)地方政府规章
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是最低层级的安全生产立法,其法律地位和效力低于其他上位法,不得与上位法相抵触。
4、强制性国家标准
安全生产标准分为: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国家标准是国家标准化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标准化法》制定的,在全国范围内适用的安全技术生产技术规范,属于强制性的安全生产标准。行业标准,是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直属机构对同一安全生产事项的技术要求,可以高于国家标准,但是不得与之相抵触。
我国目前没有技术法规的正式用语,但是我国的许多安全生产立法却将安全生产标准作为生产经营单位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而载入法律,安全生产标准化是我国安全生产立法的重要趋势。今年我国新修订的《安全生产法》即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二条:“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统筹提出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计划。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对外通报和授权批准发布工作。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安全生产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安全生产标准一旦成为法律规定必须执行的技术规范,它就具有了法律上的地位和效力,执行安全生产标准将是生产经营单位的法定义务。
二 部级行政监管部门
1、行政监管原则
围绕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扎实推进安全生产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坚决扛起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政治责任,严格落实“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紧密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强化各项安全防范责任措施落实,严防各类人身伤亡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社会稳定。
2、 监管分工
为了实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全覆盖”安全生产工作管理要求,2020年12月28日国务院安委会全体会议审议通过了《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其以“三必管”为核心,对国务院相关组成部门和直属机构进行了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企业可以根据该分工内容,快速识别交叉监管的行政部门,以深入地全面地梳理相关合规义务。
(1)主责部门
国务院应急管理部门依法对全国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承担职责范围内行业领域安全生产监管执法工作。负有行业领域管理职责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行业领域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切实承担起安全管理的职责,制定实施有利于安全生产的法规标准、政策措施,指导、检查和督促企事业单位加强安全防范。
(2)其他支持保障部门
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强化监管执法,依法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国务院安全生产委员成员单位安全生产工作任务分工》规定中,涉及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部门和企业高达37个,下面选取部分支持保障部门对其部分工作职责进行简要介绍:

结语
安全生产是企业发展的根本保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定管理制度是企业实现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企业满足该基本要求的前提是找到合规义务。全面深入了解安全生产法律体系和相关监管部门,是企业快速识别和查找安全生产相关合规义务的必备工作。上述分析和介绍,希望有助于在大量交叉监管的情况下宏观上把控管理规定,以快速逐层深入识别、更新合规义务,依法管理安全生产工作,最大化地防范安全事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