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概念及法律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合同法》第67 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传统合同法有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的规定,但没有先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我国合同法首次对此作了明确规定。
二、构成条件
先履行抗辩权适用于合同履行有先后顺序的情形,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约定,后履行一方可以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其目的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后履行一方当事人的权利。先履行抗辩权的成立须符合以下条件:
须合同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
两个债务之间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后履行的顺序可以是当事人约定的,也可以是法律规定的。
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即在合同约定的履行期届至或届满时,先履行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是指不履行以外的其他违约行为,包括迟延履行、不适当履行、部分履行等情形。
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并不导致对方当事人请求权的消灭,而是阻止对方请求权的行使,因此属于延期的抗辩权。后履行一方行使先履行抗辩权,可以产生一时中止履行自己债务的效力,以对抗先履行一方的履行请求。在先履行一方采取了补救措施,履行或适当履行了合同债务,先履行抗辩权消灭,后履行一方须履行其债务。此外,先履行抗辩权的行使不影响后履行一方向对方主张违约责任。
法律知识: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之先履行抗辩权
作者:承德中院来源:承德中院

一、概念及法律规定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一方未履行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拒绝其履行要求的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