邯郸3名初中生杀人埋尸,年龄是否是未成年犯罪逃避责任的“保护伞”?

来源:丰国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学生王某被三个初中同学杀害埋尸,该事件曝光后引起众多网友震惊,甚至愤怒乃至心寒。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未成年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犯罪案件更是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近日,河北邯郸一初中学生王某被三个初中同学杀害埋尸,该事件曝光后引起众多网友震惊,甚至愤怒乃至心寒。随着社会环境的不断发展,未成年犯罪总体呈上升趋势,一些恶性犯罪案件更是对被害人和社会造成严重伤害。
一、“邯郸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并将其杀害埋尸”事件
3月10日,网传河北邯郸肥乡区北高镇张庄村3名初中生霸凌同学,随后将王某某残忍杀害并将尸体掩埋在蔬菜大棚内,网传信息显示,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质极佳,直至调出监控视频,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认。
3月13日,张庄村委会书记回复网传王某某被杀害属实,公安机关已经将3名犯罪嫌疑人抓住。3月15日,相关媒体向受害者家人证实该情况属实。

该事件中受害人王某今年13岁,就读于邯郸市肥乡区旧店中学初一年级。3名嫌疑人系被害人初中同学,且其中一名与被害人生前有微信转账记录,在监控视频和转账记录的证据下,3名未成年嫌疑人才将被害人杀害并埋在北营村南的废弃蔬菜大棚内的事实交代,该埋尸大棚处仅距离其中一名嫌疑人家不足百米。

分析:此次未成年恶性事件再次引发有关未成年恶性犯罪的讨论,年龄不应是违法犯罪的挡箭牌和护身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已满十六周岁的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
最高检发布的数据显示,2023年,全国检察机关共批准逮捕未成年犯罪嫌疑人2.7万人,不捕3.8万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决定起诉3.9万人,不起诉4万人。而且,近年来,我国未成年人恶性犯罪案件时有发生,有相当一部分因为年龄的问题,并没有受到严厉惩罚。
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十一)》,将最低刑事责任年龄由十四周岁降低到十二周岁,并附加了一个程序性规定条件,即“经过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这意味着只有经过最高检核准追诉后,案件才能进入刑事司法程序,由法院经过审判定罪量刑。
在此案件中,3名未成年嫌疑人究竟是否承担刑事责任,需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考量:
1.刑事责任年龄:在本案件中3名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人,根据报道3名犯罪嫌疑人为13周岁,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经最高检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不适用死刑,即3名犯罪嫌疑人极大程度上顶格处罚可能只为无期徒刑。
2. 主从犯在案中作用:在共同犯罪的刑事案件中,有主从犯之分。本案系3名未成年共同犯罪,需要区分其在犯罪中所起到的作用,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对主犯罪,刑法规定应从重打击,对其定罪量刑。
3.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在实务中,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是判断犯罪人的主观恶性的重要考量指标,动机和目的与主观恶性密切相连,动机和目的影响着量刑的调解比例。
4.犯罪人的悔罪表现:认罪是指被告人对于主要犯罪事实和罪名的承认和供述,悔罪是被告人在认罪的基础上对其犯罪行为的悔悟。在实务中二者具有部分区别,悔罪表现直接其改过自新的自觉性和回归社会可能性大小,悔罪表现好,选择的从宽比例就会大些。
二、未成年常见犯罪情形分析
(一)侵犯财产(盗窃罪)
未成年人盗窃案——附条件不起诉教育挽救
未成年人A案发时16周岁,2021年间,伙同他人(另案处理)先后三次盗取他人车内现金共计1万余元。2022年3月23日,海南州某县检察院受理审查起诉,同年6月作出附条件不起诉决定,考验期6个月。2022年12月,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
海南州某县检察院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根据案件事实及证据情况,开展全面社会调查,充分考量该犯罪嫌疑人系未成年、且具有坦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退赔,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拟对其作附条件不起诉,考验期为6个月。
刑法规定将盗窃罪追究刑责的年龄规定为已满十六周岁,故在此之前的盗窃行为,无论数额多大均不应定罪。对于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盗窃罪,依法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依法从轻处罚的,应当在法定刑范围内判处相对较轻的刑种或者相对较短的刑期。
(二)扰乱社会秩序犯罪(聚众斗殴罪)
胡某某、刘某某、郭某某和刘某聚众斗殴案
2022年1月1日下午3时许,被告人胡某某(17岁)、刘某某(17岁)因朋友彭某某(15周岁,另案处理)与王某某(15周岁,另案处理)约架,纠集被告人郭某某、刘某、方某某(15 周岁)等人前往某县体育馆广场与王某某等人打架。双方见面后,郭某某、彭某某、胡某某、刘某某、刘某等人手持甩棍共同对王某某实施殴打行为。经鉴定,王某某伤情为轻微伤。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与王某某互相达成谅解。
原审法院经审理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刘某某和郭某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判处被告人刘某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
根据我国《刑法》的相关规定,聚众斗殴罪是指三人以上为争夺财物、材木、土地等资源,或者为报复、纷争等原因,在公共场所聚集斗殴的行为。对未成年人犯聚众斗殴罪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此外《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也对未成年人聚众斗殴罪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明确对于未成年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并且对于涉及多名未成年人的聚众斗殴犯罪,依法从重处罚。
(三)校园伤害事故(校园霸凌)
职业学院女学生朱某伙同另外4名女生在学校女生宿舍楼内,采取恶劣手段,无故殴打、辱骂两名女学生,并拍摄视频。其间,5名女生脱光了1名被欺凌女同学的衣服予以羞辱,并用手机拍摄了羞辱、殴打视频,事后还在自己的微信群内小范围传播;其中一名被害人,当天先后被殴打了3次。5名被告为何要对同学下“毒手”的原因,只是因为其中1名被告当天心情不爽。经鉴定两名被害人均构成轻微伤,其中一名被害人精神抑郁,最终,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人朱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被告人赵某、李某、霍某、高某犯寻衅滋事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并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学校应当建立学生欺凌防控工作制度,对教职员工、学生等开展防治学生欺凌的教育和培训。学校对学生欺凌行为应当立即制止,通知实施欺凌和被欺凌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参与欺凌行为的认定和处理;对相关未成年学生及时给予心理辅导、教育和引导;对相关未成年学生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给予必要的家庭教育指导。对实施欺凌的未成年学生,学校应当根据欺凌行为的性质和程度,依法加强管教。对严重的欺凌行为,学校不得隐瞒,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教育行政部门报告,并配合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霸凌者为了发泄私愤,无视社会秩序,漠视法律的行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寻衅滋事,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其第十二条规定,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满14周岁的人违反治安管理的,不予处罚,但是应当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管教。
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情节严重的还将面临刑事责任。十四周岁以上、十六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参与校园欺凌,造成他人重伤及以上后果的,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十六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造成他人轻伤及以上的,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每一起未成年极端案件的实施者,都不是突然成为“恶魔”,而是在生长环境中由好变坏。预防和惩治未成年犯罪,保护未成年的合法权益,促进未成年的教育和矫正,是国家和社会的共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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