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一、报告宗旨
对2018年度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纠纷(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在渝裁判案件进行大数据检索,并对各案件的争议事项及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整理,以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的风险防控提供参考。
二、检索条件

三、检索结果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重庆市范围内审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裁判文书总量共计7223份,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61份,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58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7004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数据来源和检索关键词所限,本报告与实际裁判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第一部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本次检索获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61篇裁判文书。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有3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二、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45件,二审案件有6件,再审案件有5件,执行案件有5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3%。
三、 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22件,占比为55%;撤回起诉的有12件,占比为30%;全部/部分支持的有4件,占比为10%。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件,占比为60%;撤回上诉的有1件,占比为20%;改判的有1件,占比为20%。
四、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5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3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3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件。
五、 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六、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七、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为:出让合同、转让合同。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裁判观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若未按约定支付,出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法律条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裁判观点: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即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若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同意,该转让合同也属有效。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本次检索获取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158篇裁判文书。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有123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委托代建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二、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107件,二审案件有22件,再审案件有10件,执行案件有16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1%。
三、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61件,占比为73%;撤回起诉的有10件,占比为12%;全部驳回的有5件,占比为6%。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0件,占比为59%;撤回上诉的有4件,占比为24%;改判的有2件,占比为12%。
四、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76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1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9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3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3件。
五、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六、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七、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为:合同效力、费用承担、利润分配。
1、合同效力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裁判观点:在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效;在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若能就合作开发房地产得到相应人民政府的同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也属有效。
2、费用承担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裁判观点:就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费用承担,根据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约定予以确定,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各自的费用承担范围,则在一方替另一方垫付了相应款项后,另一方负有返还之义务,并应当承担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等责任。
3、利润分配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观点:就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利润分配,根据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予以确定,但在确定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收入与支出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根据案件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并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部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7004篇裁判文书。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4740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二、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5590件,二审案件有1075件,再审案件有61件,执行案件有262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9%。
三、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2263件,占比为56%;撤回起诉的有1249件,占比为31%;其他的有264件,占比为7%。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573件,占比为65%;撤回上诉的有249件,占比为28%;改判的有50件,占比为6%。
四、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42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0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5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7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2件。
五、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六、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七、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为:交付、违约金、定金、继续履行、迟延履行等,其中主要争议包括房屋交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1、房屋交付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包括合同约定的建筑设备安装标准、装修标准等,否则将由此承担相应责任。
2、迟延付款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裁判观点:购房人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在按揭付款方式中,若因购房人原因未能获得按揭贷款,则应按合同约定以一次性付款等方式进行付款,或另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否则将构成迟延付款,并将由此承担相应责任。
3、违约金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裁判观点:通过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高,则法院将依据前述规定予以适当减少,减少后的违约金标准大致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或者年利率24%之间。
结语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通过检索2018年度的在渝裁判案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的案件数量整体比前几年有所减少,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相对较少,大量纠纷仍然集中出现在商品房销售领域,且多是由于房屋交付、房款支付等方面所引发。
我们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需加强风险防控,对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书,并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纠纷保持较高的关注,避免因主动违约(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而承担相应责任,也在购房人等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如逾期付款、逾期办理按揭、逾期接房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由此扩大损失,也避免因诉讼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
同时,我们也建议正在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律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同模板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如逾期办理按揭的责任、未获得按揭贷款的责任、未履行按揭贷款还款义务的责任等),并可针对房地产开发的各个关键节点进行梳理,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方案及法律文书。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心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心专注于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等领域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中心下设三个法律事务部。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为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涉用地、建设、销售、运营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结算、质量、索赔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PPP法律事务部为PPP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提供核心法律政策咨询,合同风险把控服务。
中心现有执业律师近六十人,主要骨干为西南政法大学知名教授和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实务型人才组成。现有博士及硕士近30人,专业律师近20人。本中心律师曾出版法学专著多部,发表学术论文、实务文章数百篇。
经典案例:
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入选重庆市2015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
重庆长虹塑料厂与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入选重庆市2016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列)
重庆高速集团与奉节煤矿压覆案
一、报告宗旨
对2018年度重庆市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纠纷(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等)在渝裁判案件进行大数据检索,并对各案件的争议事项及裁判观点进行归纳整理,以期为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房地产开发活动中的风险防控提供参考。
二、检索条件

三、检索结果
根据Alpha案例库统计显示,2018年1月1日——2018年12月31日重庆市范围内审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例裁判文书总量共计7223份,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61份,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158份,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7004份。
需要特别说明的是,基于数据来源和检索关键词所限,本报告与实际裁判情况可能存在一定偏差。
第一部分 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本次检索获取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61篇裁判文书。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有39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合同纠纷,其他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
二、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45件,二审案件有6件,再审案件有5件,执行案件有5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3%。
三、 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其他的有22件,占比为55%;撤回起诉的有12件,占比为30%;全部/部分支持的有4件,占比为10%。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3件,占比为60%;撤回上诉的有1件,占比为20%;改判的有1件,占比为20%。
四、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5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3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3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2件。
五、 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
六、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七、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为:出让合同、转让合同。
1、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第六十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十六条,土地使用者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土地管理部门有权解除合同,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第十七条,土地使用者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必须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未按照出让合同约定提供出让的土地的,土地使用者有权解除合同,由土地管理部门返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土地使用者并可以请求违约赔偿。
裁判观点: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买受人应按合同约定支付土地出让价款,若未按约定支付,出让人有权依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解除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
2、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
法律条文:《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按照出让合同约定已经支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并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二)按照出让合同约定进行投资开发,属于房屋建设工程的,完成开发投资总额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属于成片开发土地的,形成工业用地或者其他建设用地条件。转让房地产时房屋已经建成的,还应当持有房屋所有权证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9条规定,转让方未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与受让方订立合同转让土地使用权,起诉前转让方已经取得出让土地使用权证书或者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同意转让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裁判观点:转让土地使用权时,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转让条件的情况下,即便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若取得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的同意,该转让合同也属有效。
第二部分 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本次检索获取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158篇裁判文书。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合资、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纠纷,有123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委托代建合同纠纷,项目转让合同纠纷,其他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
二、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下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107件,二审案件有22件,再审案件有10件,执行案件有16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21%。
三、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61件,占比为73%;撤回起诉的有10件,占比为12%;全部驳回的有5件,占比为6%。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10件,占比为59%;撤回上诉的有4件,占比为24%;改判的有2件,占比为12%。
四、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76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11件,2千万元至5千万元的案件有9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3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3件。
五、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大足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高级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六、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七、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的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为:合同效力、费用承担、利润分配。
1、合同效力
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是指当事人订立的以提供出让土地使用权、资金等作为共同投资,共享利润、共担风险合作开发房地产为基本内容的协议。第十五条,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第十六条,土地使用权人未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以划拨土地使用权作为投资与他人订立合同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应当认定合同无效。但起诉前已经办理批准手续的,应当认定合同有效。
裁判观点:在一方当事人具备房地产开发经营资质的情况下,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有效;在涉及划拨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若能就合作开发房地产得到相应人民政府的同意,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也属有效。
2、费用承担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裁判观点:就合作开发房地产的费用承担,根据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的约定予以确定,若双方明确约定了各自的费用承担范围,则在一方替另一方垫付了相应款项后,另一方负有返还之义务,并应当承担支付资金占用损失等责任。
3、利润分配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裁判观点:就合作开发房地产的利润分配,根据双方在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中约定的利润分配比例予以确定,但在确定合作开发房地产的收入与支出时,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将根据案件情况分配举证责任,并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第三部分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本次检索获取了自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共7004篇裁判文书。
一、案由分布

从上面的案由分类情况可以看到,当前最主要的案由是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有4740件,占一半以上,其次是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
二、 程序分类

从上面的程序分类统计可以得出当前的审理程序分布状况,其中一审案件有5590件,二审案件有1075件,再审案件有61件,执行案件有262件。并能够推算出一审上诉率约为19%。
三、裁判结果
1、一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一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全部/部分支持的有2263件,占比为56%;撤回起诉的有1249件,占比为31%;其他的有264件,占比为7%。
2、二审裁判结果

通过对二审裁判结果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当前条件下维持原判的有573件,占比为65%;撤回上诉的有249件,占比为28%;改判的有50件,占比为6%。
四、标的额

通过对标的额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标的额为50万元以下的案件数量最多,有5427件,50万元至100万元的案件有103件,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案件有55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案件有7件,1千万元至2千万元的案件有2件。
五、法院

通过对法院的可视化分析可以看到,审理案件由多至少的法院分别为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重庆市北碚区人民法院、重庆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六、高频法条
高频实体法条见下表:

高频程序法条见下表:

七、争议焦点分析
通过对裁判文书的大数据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的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包括销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商品房预约合同纠纷)案件的常见争议焦点为:交付、违约金、定金、继续履行、迟延履行等,其中主要争议包括房屋交付、迟延付款、违约金。
1、房屋交付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十条,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将符合交付使用条件的商品房按期交付给买受人。未能按期交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裁判观点:房地产开发企业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交付条件向购房人交付房屋,包括合同约定的建筑设备安装标准、装修标准等,否则将由此承担相应责任。
2、迟延付款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裁判观点:购房人应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支付购房款项。在按揭付款方式中,若因购房人原因未能获得按揭贷款,则应按合同约定以一次性付款等方式进行付款,或另行与房地产开发企业协商变更付款方式,否则将构成迟延付款,并将由此承担相应责任。
3、违约金
法律条文:《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裁判观点:通过检索2018年度在渝裁判案件,若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违约金标准较高,则法院将依据前述规定予以适当减少,减少后的违约金标准大致在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到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或者年利率24%之间。
结语
房地产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之一,通过检索2018年度的在渝裁判案件,房地产开发过程中所涉的案件数量整体比前几年有所减少,其中,建设用地使用权合同纠纷、房地产开发经营合同纠纷相对较少,大量纠纷仍然集中出现在商品房销售领域,且多是由于房屋交付、房款支付等方面所引发。
我们建议,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开发过程中,需加强风险防控,对房地产开发的各个环节加强管理,完善相关合同等法律文书,并对商品房销售过程中的纠纷保持较高的关注,避免因主动违约(如逾期交房、逾期办证等)而承担相应责任,也在购房人等合同相对方违约时(如逾期付款、逾期办理按揭、逾期接房等)及时采取措施,避免由此扩大损失,也避免因诉讼时效经过而丧失胜诉权。
同时,我们也建议正在服务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律师,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等合同模板进行梳理,有针对性地设置违约责任条款(如逾期办理按揭的责任、未获得按揭贷款的责任、未履行按揭贷款还款义务的责任等),并可针对房地产开发的各个关键节点进行梳理,针对不同的情况制定不同的实施方案及法律文书。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心
房地产与建设工程法律实务中心专注于为房地产开发项目、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等领域提供专业化法律服务,中心下设三个法律事务部。房地产法律事务部为房地产开发和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所涉用地、建设、销售、运营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建设工程法律事务部为建设工程施工项目结算、质量、索赔等提供专业法律服务。PPP法律事务部为PPP项目投融资、建设、运营提供核心法律政策咨询,合同风险把控服务。
中心现有执业律师近六十人,主要骨干为西南政法大学知名教授和具有丰富审判实践经验的实务型人才组成。现有博士及硕士近30人,专业律师近20人。本中心律师曾出版法学专著多部,发表学术论文、实务文章数百篇。
经典案例:
重庆市康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与重庆覃家岗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入选重庆市2015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例)
重庆长虹塑料厂与重庆天龙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入选重庆市2016年度十大民商事诉讼经典案列)
重庆高速集团与奉节煤矿压覆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