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案件清偿率相关问题探讨

来源:河北勤有功律师事务所

文章摘要
企业破产之后,破产财产将用于对企业债务的清偿。破产重整案件债权受偿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清偿、留债清偿、债转股、应收账款清偿等,选择不同的清偿方式将对应不同的清偿率,对普通债权人以及企业重整后的影响亦不同。

企业破产之后,破产财产将用于对企业债务的清偿。破产重整案件债权受偿方式主要包括现金清偿、留债清偿、债转股、应收账款清偿等,选择不同的清偿方式将对应不同的清偿率,对普通债权人以及企业重整后的影响亦不同。本文旨在通过对不同清偿方式及清偿率的研究,并结合实务案例就破产重整中如何提高清偿率的问题予以分析,望有所裨益于读者。
一、破产清偿率的定义及清偿顺序
破产清偿率是指同一破产顺序破产债权获得清偿的比例,只有前一清偿顺序获得100%清偿且还有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后一顺序破产债权才可获得清偿,相同顺位破产债权获得的破产清偿率是一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规定,企业破产时债权清偿顺序是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之后清偿拖欠职工的工资补偿金,社保费,清偿所欠税款,最后才要清偿普通的债权。不过,当现有的财产不够清偿同一顺序债务的,只能按比例分配。
二、清偿方式及实务案例分析
01 现金清偿
现金是破产重整中清偿方案最常见的清偿方式之一,现金的来源往往是变现部分非经营所需资产所得,战略投资者提供的现金,或企业以借款形式筹措的现金。破产实务中,小额债权的部分往往会以现金的方式进行清偿,超过小额债权的部分会以现金+其他方式相结合的类型进行清偿。
02 债转股转换清偿
实际的重整方案中,债转股的运用较多,是指在重整程序中通过将部分或全部债务转换成股权,以期降低破产企业债务规模;在实践中,通过债转股的应用,能够提高清偿率,减少普通债权人尤其是大额金融债权人的损失。但是重整后的企业能否良好运营,为股东创造利润,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这与企业管理、市场运行状况息息相关。
实务案例
重庆钢铁集团的破产重整方案中主要采取了债转股的方式,普通债权以债权人为单位,每家债权人50万元以下(含50万元)的债权部分将获得全额现金清偿;超过50万元的债权部分,每100元普通债权将分得约15.990483股重庆钢铁A股股票,股票的抵债价格按3.68元/股计算,该部分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约为58.84%。按照方案测算,58.84%清偿率较高,但实际过程中,股票价格波动,权益的确定程度较差。清算方案中重庆钢铁按照3.68元/股折算清偿,实际上,重整后,重庆钢铁的价格持续走低至约为2元/股,远低于清偿方案中计算的股价。
03 留债清偿
留债作为清偿的一种方式,主要是将原债权转为贷款、放弃即时清偿权利,属于新的权利义务的设定。延长还款期限的“留债”处理,留存部分债务分期还本付息,给予企业以恢复和发展的时间和空间,提升对债权人的清偿能力。但未来企业的偿债能力是否好转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企业情况有可能进一步恶化,因此不确定性较大。
实务案例
北大方正集团重整计划草案的偿债计划中,普通债权每家100万元以下部分全额现金清偿,以上部分以现金+以股抵债方式清偿,或现金+留债,即:债权人可将100万元以上部分债权选择获得一定比例的当期现金和一定比例的新方正集团留债份额的方案来清偿。留债期限为8年,自第六年开始还本。最高清偿率可达61%。
04 应收账款清偿
应收账款作为企业资产存在的一种形式,被破产重整的债务人将该项资产的收益权转让给普通债权人。但应收账款的回收效率取决于该笔应收账款的质量以及次债务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因此同样存在不确定性。
实务案例
无锡尚德太阳能电力有限公司的重整计划中,为提高普通债权的清偿比例,每家债权人10万元以下部分的债权全额受偿;10万元以上部分在“现金”及“现金+应收款”两种方式中择一受偿。以“现金”方式受偿,受偿比例为31.55%。以“现金+应收款”方式受偿,即每家债权人除按照30.85%的清偿比例获得现金受偿外,还可以无锡尚德账面9笔应收款受偿。之所以现金清偿比例略有下调,主要是应收账款的现在价值较高。如果能够全部回收,则清偿率高于31.55%,但应收账款回收存在一定的时间成本以及不确定性。
三、破产企业清偿率低的原因
在司法实务中,以审理破产案件较好的上海为例,上海破产法庭2021年数据显示,审结的13件破产重整成功案件中,普通债权654.6亿元,平均清偿率10.4%(幅度:5.51%-100%);审结的299件破产清算案件中,普通债权938.4亿,平均清偿率3.3%。由此可见,不同破产企业间债务清偿率差距较大,整体清偿率较低,造成如此低的清偿率的成因,笔者分析如下:
1.破产企业原经营管理不善,使得企业资产大量流失,导致可供清偿债务的破产财产所剩无几;
2.职工安置费用来源于破产财产,几乎占空了破产财产,导致其它债权无法清偿或不能得到充分清偿;
3.破产企业的债权应收难度大,在破产企业的资产构成中,债权可占相当大的一部分,有的企业也往往因大量的债权回收不了而使企业资金周转不灵、经营不善而导致破产。而在破产案件的审理中,破产企业的债权往往大部分不具备清收条件、清收成本高于回款数额或无法收回。
四、提高破产企业清偿率低的建议
笔者建议,可以尝试从以下方面提高清偿率:
1.管理人根据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以实现债务人财产的保值增值为目的,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尽早综合判断债务人继续营业的必要性及可行性,确定继续营业方式,及时向法院提出债务人继续营业的申请;



  1. 快速识别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企业,及时提请合并重整审理,防止破产财产的个别清偿;
    3.依法对接管的破产财产进行增值安排,最大化财产价值;
    4.债权清收多措并举,应收尽收;
    5.有效识别破产财产,及时、正确行使撤销权,依法追回债务人财产;
    6.提高资产利用率,以价值最大化为目标变现破产财产;
    7.相关政府部门协同联动,多方合力配合推进重整工作进程,依法增益重整价值。
    结语
    尽可能提高清偿率是重整程序的内在追求,也是世行营商环境评估体系十个一级指标之一,只有不断探索研究、创新实践,才能切实保障广大债权人的利益,持续发挥破产制度的困境拯救功能。
    参考· 文献
    [1]徐阳光:《营商环境中办理破产指标的“回收率”研究》,载《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21年第4期。
    [2]最高人民法院,2021年全国法院十大商事案件。
    [3]山东省枣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国有破产企业债务清偿率低的原因分析及对策》。
    [4]光大证券固收研究团队,《对比四种破产重整清偿方式,哪种清偿率最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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